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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宣判三起偷越国(边)境案件

 rjhm 2014-10-04

    本报讯 据《南宁晚报》报道,9月29日上午,广西法院集中宣判3起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18名被告人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东兴市法院判处10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9月29日上午,东兴市法院对2起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上午,玉苏批·威力在南宁市结识陈海明。经商定,由陈海明、邹声鸿帮忙带玉苏批·威力等4人从南宁市出发到东兴市企图偷渡去越南,每人的偷渡费用为1.2万元。次日中午,陈海明、邹声鸿雇请一部商务汽车,接上4名偷渡人员开往东兴市,在途经横江边境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3年12月24日,广西上思籍的黄文佳、邹传波、韦俊迪在得知比拉力·依米提想偷渡过越南后,遂提出以每人2000元的费用帮助其偷渡。同月26日凌晨,黄文佳、邹传波、韦俊迪用两辆面包车,接送比拉力·依米提等人到达东兴市。经东兴市北郊十二队长发码头,邹传波与偷渡人员一起乘坐铁壳船,从界河北仑河偷渡至越南芒街市,在越南芒街的“三公里”码头上岸后被越南警方查获。次日,越南芒街口岸边防屯将邹传波、比拉力·依米提等4人移交给中国东兴边防检查站。

    东兴市法院一审判决,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黄文佳有期徒刑10年;其他11名被告人则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被判处11个月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

    9月29日上午,兴宁区法院对1起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公开宣判。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越南籍的韦文年等7人从越南荣市乘车前往芒街,次日晚上8时许,韦文年等人从芒街坐船偷渡至中国境内。同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在南宁市仙葫开发区五合村将7人抓获。兴宁区法院以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6名越南籍被告人韦文年等(其中1人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有期徒刑8个月。

    据东兴市法院院长李云鹏介绍,该院9月29日宣判的2起案件均为偷渡者在广西结识当地“蛇头”,以高额报酬雇请“蛇头”组织车手,规划路线,运送偷渡者途经东兴,绕过当地边境检查站,实施偷渡行为。

    近年来,为打击惩处偷越国境犯罪,切断“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人员潜入潜出通道,东兴市法院由打击偷渡者转向深挖源头,对偷越国境犯罪的组织者、运输者进行重点打击,形成长效机制。截至2014年9月29日止,东兴市法院共审理此类偷越国境犯罪11件37人,分别判处8个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9月29日,我区法院召开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大会,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在全社会形成法律威慑,让那些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不法分子不敢从广西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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