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地支
一、地支相合
(一)地支六合
条件:
1、地支六合没有节令的要求,只要两支紧贴相邻,并两支中有一支透合化之同一五行即以合化成功论。
2、地支六合无争合之说,凡紧贴之合符合合化成功条件的,其余与合化相同的地支,均作为合局加力论。(因地支通根不分远近?)
3、命局任何一支与岁、运之支相合均以紧贴之合论。
4、地支六合小于半三合、三合、三会局的力量。
5、子与丑合化水、午与未合化火的条件与其它六合局条件相同。若天干土水同透,按合化土论。
6、当地支六合具备合化条件时,而化神受制,则不能以合化成功论。
如
庚 己 壬 乙
寅 丑 子 巳
庚寅 辛卯 壬辰 癸巳 甲午
66 76 86 96 06
壬水不得令,自坐子水为根,子丑化土,身弱极。庚寅大运,逢74年甲寅,甲己合而不化,但己水化神受伤,子丑合化水成功。运行辛卯大运,逢76年丙辰,丙辛合化水不成功,岁命运构成寅卯辰会木局,己土又受乙木克制,仍以子丑合水论。行壬辰大运,子辰半合水局成功,子丑合应让位半三合局。
(二)论天合地合
天合地合必须分别论合化。如:癸巳戊申,虽戊癸合化火,但因两坐支巳申合化水,则应先论地支相合,但两支透干为戊癸,若化神癸水被克制,巳申不能以合化成功论,则可论戊癸相合,若命、运、岁天干有火透干时,就应论戊癸合化火成功。若有甲透干,因戊土受克制则不克癸水,故还以巳申合化水成功论。
若天合地合中,地合又是天干合化的同一五行时,天合仍可按合化成功论。丙子辛丑两组干支,丙辛合化水成功,子丑不按合化水或者土论。
坤造:
壬 戊 癸 乙
辰 申 丑 卯
丁未 丙午 乙巳 甲辰 癸卯
61 71 81 91 01
96年夫死;72年壬子、74年甲寅、75年乙卯、84年甲子都无灾。
(三)地支三合局
1、只要命岁运中三支相见,不论远近,不论季节,只要有合化后的同一五行,在命局或岁运中透干,均以合化成功论。
2、三合局是由长生、帝旺、墓地三支构成;若有旺支,可和其他生或墓支构成半三合局。
3、墓地半三合局的力量大于六合局的力量,中于生地半三合的力量。
(四)地支三会局
1、与三合局相同。
2、无半会局之论。
3、在命运岁中任何合局与三会局同时出现时均应让位于三会局。但所有合局都须让位于丑未戌三刑和辰戌丑未全的四库之冲。刑土局或会土局,也必须有天干透土方可论土局成功。
乾造:
戊 乙 己 辛
子 卯 亥 未
丙辰 丁巳 戊午 己未 庚申
55 65 75 85 95
65年大学;78、89、95三年有三次较大的升迁之喜。
(五)论地支合而不化
1、凡六合局、半三合局,其中有一支逢冲则散,不以合化成功论。
2、三合局、三会局,其中有一支逢冲,冲者照冲,合者照合。若有两支同时相冲则散,以破局论。
3、凡六合局、半三合局,若化神受制则不能以合局成功论。若三合局、三会局,化神受制了不能以合化成功论。但所谓化神受制,必须是在主克五行的力量大于六合局、半三合局、三合局、三会局合化之五行的力量情况下,才能以化神受制而不以合化成功论。
4、天干相合与地支相合,若地支之支为天干相合的化神,天干相合之干又为地支相合的化神时,应按天干合化条件的规定:两干相合,若地支中的化神被合化为其它五行,两干则以合而不化论。
二、地支相刑
相刑,不过见刑就以灾论。刑,只是地支五行的转化方式,刑吉则吉,刑凶则凶。
(一)丑未戌三刑。
1、相刑的条件:
(1)丑未戌三支全,天干必须透出戊己土,相刑方论成功,否则,只论相刑之象。
(2)丑未两支相见,若两支中,有一支干透己土;辰戌相见,若两支有一支干透戊土,则论冲不论刑,其力量相当于土的六合局。其未戌相见、丑戌相见皆不论刑,皆不论冲。
2、丑未戌相刑的具体应用:
(1)若四柱中丑未戌相刑条件不足(天干不透土,只一支或两支),若岁运补足条件时,则亦论刑成功。
(2)若四柱中三支全见,相刑成功者,岁运又重复出现一支或两支者,则称之为岁、运引发。
(3)丑未戌相刑之力,大于三合局、三会局的力量(辰戌丑未会土局除外),若丑未戌相刑与三合局、三会局同时出现时,凡与其相刑共支的其他合局、会局,要以相刑为主,均让位于丑未戌相刑。
(4)凡丑未戌相刑成功,则无破局。
(5)天干五合与丑未戌相刑,只有戊癸合化火时,化神才会发生矛盾,此亦以相刑为主,戊癸可以合化土论。
(二)寅巳申相刑。
1、相刑的条件
(1)寅巳相刑为火旺,但必须相刑两支中,有构成相刑,火旺,则刑去申金。
(2)巳申相刑有三种情况:
A、相生之意。巳与申相刑时,若有一支天干透土,同时还要其他天干必须透金,土旺生金,才以金被刑旺论。金旺才刑寅。
B、相克之意。在构成寅巳相刑的基础上,巳申相刑即火旺刑去申金。
C、相合之意。若巳申相刑,有一支干透水时,即为巳申相刑水旺生木,申就不冲寅。
(3)寅申相刑,实为相冲。在地支相冲中再论。
2、寅巳申相刑的具体运用:
(1)寅巳申相刑,不是循环相刑,寅巳相刑构成火旺的条件,则刑去申;巳申相刑构成水旺,则申不刑寅;巳申相刑金旺,则刑去寅。
(2)寅巳相刑,遇寅卯辰三会木局,寅午戌三合火局时,若寅巳申相刑为火旺,寅即以刑论,可以与寅午戌三合火局同时存在。若寅巳申相刑火旺,寅则可参加三会局,其它会局,合局均仿此论。
(三)子卯相刑
子卯相刑,实有相生之意,但也的确存在着相刑。
1、相刑的条件:
(1)子卯相见,必须命局或岁运中有甲木或者乙木透干,方论相刑成功。
(2)若四柱中子卯相刑条件不足,而岁、运补足了条件时,则也论相刑成立;若四柱中子卯相刑成立,岁运再出现子或卯时,则为岁运引发2、子卯相刑的具体运用:
(1)在命局中,若子卯都适量出现,则为木旺;
(2)在命局中,水多、水旺,子卯相见,天干不透甲、乙木,而透壬、癸水时,则称之为子刑卯。
(3)在命局中,木多、木旺,天干透出甲、乙木,而再透壬癸水时,则称之为卯刑子。
(四)自刑
辰、午、酉、亥自刑是辰辰、午午、酉酉、亥亥重见为自刑。不是四字全而自刑。
自刑的条件是自刑之本气透干,方能发挥相刑的效果。而以自刑的五行喜忌论吉凶。但若三支自刑时,命运岁之干透出同一五行即可。
三、地支相冲
地支相冲是方位之冲。最大特点是地支中藏干之间相互混战,最后以力量强弱定胜负。命名如寅申相冲,寅中藏有甲丙戊、申中藏有戊庚壬,而寅中每一个藏干可以克申中的藏干,在一定条件下,寅可以冲去申,申可以冲去寅。在相冲的过程中,本气和余气透天之干均受影响。子午卯酉四正冲,冲力最大,寅申巳亥四生相冲次之,辰戌丑未为四库逢冲,为本气之冲,并无胜负之分。
例,乾造:
壬 戊 甲 丙
午 申 子 寅
己酉 庚戌 辛亥 壬子 癸丑 甲寅
42 52 62 72 82 92
壬子大运,壬子流年发生何事?此年严重肾炎,花了八千多块钱才病愈。庚申流年,儿子因车祸丧命。
(一)子午卯酉相冲
甲 庚 甲 甲
申 午 子 子
辛未 壬申 癸酉 甲戌 乙亥 丙子
47 57 67 77 87 97
大运壬申,流年壬寅。参军。流年丙午,提升为副连长。癸酉大运,戊申流年,因财或者女人之事有官非,此年因妻有外遇,带枪回家击伤对方,受军纪处分,69年己酉被开除军籍遣送回家。
(二)寅申巳亥相冲
凡相冲两支,对本气或余气之干带来影响者,则为相冲的条件成立,否则不成立。
(三)辰戌丑未相冲
四库相冲只要辰戌相邻,干透戊土即可;丑未相冲只要丑未相邻,干透己土即可。辰戌丑未四字全的会土局,只要在命局和岁运有戊土或者己土透出,则为土的会局成功。
(四)合与冲的关系
何时合能解冲?何时冲则不合?
1、合不能解冲
就三合而言,三合局的某一五行,原为相冲之五行,合化后仍为相冲之五行,则合化后仍相冲,但合局冲而不散,而合局之支能将对方冲去。
2、三合局多冲则散。但仍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申子辰三合水局,遇午和寅来冲,实际是合局中子水冲去午火,三合局的申金被合化成水亦不冲寅,故此冲合局不破。但申子辰三合水局遇午和戌来冲即散(但必须是戊戌来冲,或辰支干透戊土,否则合局不散)。三合遇两支相冲,相冲两支必须构成相冲的条件,同时合局必须在减力的情况下,而且化神又被制才能破局。
3、合能解冲
子丑合,午冲则散,未冲不散。
寅亥合,申冲则散,巳冲不散。
卯戌合,酉冲则散。(辰冲不散?)
辰酉合,卯冲则散。(戌冲不散?)
巳申合,寅亥冲不散。
午未合,子冲则散,丑冲不散。
上述遇冲则散者,必须是在符合相冲的条件下,才能论相冲则散。
四、地支相害。
子未、丑午、寅巳、卯辰、申亥、酉戌相害。
害对合而言,为妨害之意。合为喜者,遇害则凶;合为凶者,遇害则吉。有合者,见害则为害;无合者,见害不论。领略了害之义,害之吉凶自明。
第四章 五行相对平衡是测命的最基本法则
对一个命局来说,不管它五行如何偏枯,只要能生存下来就是该人顺应自然而能生存下来的最基本的条件,随着岁运的变化,只要能基本保持这种生存条件,就能很好地生存,一切也都会吉顺,反之则不顺。
四柱五行的平衡状态是静态的平衡,为五行相对平衡参照的基点,就如同动和静一样是相对的。所以,当岁运转换时,命局中的静态五行也就随之发生旺衰、力之大小的变化进行新的五行互化,视五行是出现相对平衡状态,还是出现失衡状态。保持相对平衡就以吉顺断,出现失衡,就以凶断。其吉凶的轻重,则视之相对平衡与失衡的实际状态具体推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