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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语义论》笔记整理(1)

 布林涤生 2014-10-08

石安石著

商务印书馆1993年5月第1版

全书主要内容:

 

第一章  作为语言学一个分支的语义学

 

语义学的建立以法国学者米歇尔·布勒阿尔1897年7月出版《语义学探索》为标记。

该书1900年翻译为英文“语义学:意义科学的研究(Semantics:Studies in the Science of Meaning)”。

这本专著材料丰富,生动有趣,重点在词义的历史发展方面,兼顾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

全书共三编:1,讲词义变化的定律,介绍变异、扩散、类推等概念;2,讲如何确定词义,介绍释义、比喻、多义、命名等;3,讲词类、词序、组合规则等,涉及语法意义。

 

除了语言学的语义学,还有逻辑学的语义学,哲学的语义学,还有心理学家对语义的研究。

a,逻辑学的语义学是对逻辑形式系统中符号解释的研究,又称“纯语义学”,对象并非自然语言的语义。

b,哲学的语义学围绕语义的本质展开涉及世界观的讨论。“语义学”或“语义哲学”又是本世纪前半叶盛行于西方的至今仍有影响的一个哲学流派的名称。

c,心理学家研究语义,主要是想了解人们在信息的发出和接收中的心理过程。

d,语言学的语义学把语义作为语言(乃至言语)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方面进行研究,研究它的性质,内部结构及其变异和发展,语义间的关系等等。

 

布勒阿尔的书给语义的发展以重要地位,声称研究语义的变化构成了语义学。同时它把语义限制在“词语”的意义上,主要是词义上。这两个特点一直贯穿在他以后半个多世纪的若干代表性著作里。

 

继布勒阿尔之后,一部有世界影响的语义学专著是两位英国学者奥格登和理查兹合写,1923年出版的《意义的意义》(The Meaning of Meaning)。这两位学者还曾共同创制了后来遭到各种非议的“基本英语”(Basic English).

 

从30年代到50年代后期,以美国布龙菲尔德的理论为代表的结构主义统治着西方语言学。

布龙菲尔德认为,研究语义学的人须是万事皆通的博学者,语言学家无法担此重任,语言学家关心的是语言的形式。

在他之后的结构主义语言学家进一步根据德·索绪尔“语言是形式,而不是实质”的原理,把语义排除在语言之外。

他们认为,语言包括表达形式(即音位,与之相应的表达实体物理音响被排除在外)和内容形式(即语法,与之相应的内容实体语义被排除在外)两个部分。

变通一点的是,如霍凯特那样,在把“语法系统”“音位系统”“语素音位系统”看成语言的“中心系统”的同时,承认“语义系统”“语音系统”是语言的“外围系统”。实际上,语义仍无地位。

转换生成语法学派的创始人乔姆斯基第一部有影响的著作《句法结构》态度与其对立面结构主义语言学并无两样。

 

在苏联,1950年语言学大辩论中,斯大林为语义学讲了两句好话:“语义学是语言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词和语的含义方面在研究语言上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应当保证语义学在语言学中应有的地位。”这次大辩论的直接产物之一即布拉霍夫斯基的《语言学概论》教科书中,语义学专章出现。其后,莫斯科大学教授兹维金采夫专著《语义学》1957年问世。

 

英国学者厄尔曼的几部专著代表本世纪中叶西欧学者研究语义的成果。主要有1951年的《词和它的运用》(Word and Their Use),1957年的《语义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Semantics),后者于1962年扩充为《语义学》(Semantics)。

 

布拉霍夫斯基、兹维金采夫、厄尔曼均重视语义发展变化,是对布勒阿尔传统的继承。

有所不同的是他们对语义的描写和发展两个方面并重,不似布勒阿尔重发展轻描写。

再一点,他们仍然把语义研究限制在词语意义主要是词义的范围之内。显著差别是,这些著作不再把语法意义作为语义学研究的对象。

 

突破词义的范围是近30多年的事。

乔姆斯基用深层结构的理论解释某些歧义现象,客观上接触到了词语间的语义组合关系。

60年代,转换生成语法理论进入发展的第二阶段,即标准理论时期,正面接触到句子的语义问题。

其中分化出两个派别——解释语义学和生成语义学。

两派学者都以相当精力分析了句子的语义结构。

代表人物前一派有卡兹和福德,后一派有菲尔摩、切夫等。

这时期另外的进展是深入开展了语义聚合关系的研究,有语义场理论的出现;开展了语义成分的研究,产生了语义成分分析法。

 

70年代至今,几位英国学者先后写了几部较全面而通俗地论述语义的专著。

包括利奇的《语义学》(Semantics,1974,1981修订)

帕默的《语义学》(Semantics,1976,1981再版)

莱昂斯的两卷本《语义学》(Semantics,1977)

肯普森的《语义理论》(Semantic Theory,1977)

克鲁斯的《词汇语义学》(Lexical Semantics,1986)

 

我国从60年代初期开始在刊物上开展了某些语义学理论问题的专题讨论。

1986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贾彦德的《语义学导论》是我国学者第一部语义学专著。

 

第二章  种种语义

 

 

一、语义是语言形式表达的内容

 

语义看不见听不到摸不着,而且范围广内容杂,很难定义。

 

语义包括词汇意义语法意义;又有理性意义非理性意义之分;还可以不但指词义、语素义、短语义、句义乃至句群、段落和篇章意义;还有语言义和言语义的区别。

 

语义是语言形式(广义的也包括言语形式)所表达的内容。

不说语音而说语言形式是因为语音不能完全包括语言形式。

 

二、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

 

不是词汇意义便是语法意义;不是语法意义,便是词汇意义。这是通常为人们接受的对意义的二分法。

 

也有主张实行三分或多分:

如苏联的戈洛文,认为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之间还有个“构词意义”;

多分指从词汇意义中分出若干种非理性意义(如感情意义、风格意义等),与以上三种并列

 

另有一种是双重二分,即从一方面分为词汇意义和关联意义,从另一方面分为实体意义和语法意义,两者互有交叉。

 

 

如何区别典型的词汇意义和典型的语法意义

第一,前者有事物对应性,后者无;

第二,后者在语言中起成分间的组织作用,前者不。

这里说的事物是广义的,包括行为动作性质状态等等在内;既指具体的又指抽象的。

 

比如“因果”和“因为……所以……”

“因果”指外在世界“原因和结果的关系”;

“因为……所以……”表示它们所联系的词语(往往是分句)的内容一个是因一个是果,两者语义在性质上不同。

复数词尾也不直接标示事物的单复数,只表示词干所标示事物的单复数,不直接跟事物对应。

 

一般来说,虚词是表示语法意义的。但虚词不少是从实词演变虚化来的。如汉语的介词。虚化有一个过程,如尚未结束,就不见得是纯粹的语法意义。汉语中的介词被一部分语法著作称为“副动词”或“次动词”。

 

语法意义是语法学研究对象,人们倾向于将之排除在语义研究的对象之外。

 

 

三、理性意义和非理性意义

 

理性意义又叫逻辑意义。在词(以及若干短语)平面上,它是与概念相联系的那一部分语义;在句平面上,它是与判断乃至推理相联系的那一部分语义。

 

非理性意义也是语义不可缺少的要素。它包含复杂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

 

感情意义。这里说的“感情”也包括对客观事物的主观评价。

叹词直接抒发感情,其意义是纯粹的感情意义。感情意义只有在叹词中有其独立的存在。

感情意义一般总是附着在特定的理性意义之上的。如词义的褒贬。

句义可因不同的语调(包括节律)而对理性意义附加上不同的感情色彩。

感情也可以概念化。概念化的感情反映在词义中是理性意义。如“爱”等词表达的是理性意义,尽管同时还可以表达相应的附加的感情意义。

没有特殊感情意义(褒贬爱憎等)的,称为中性感情意义。

 

风格意义。它是为适应一定的交际场合和目的而固定形成的、词语或话语的色彩。它是在种种同义手段的对比中显示出来的。

 

首先是口语风格和书面语风格,它表现在语音、词汇、语法诸方面。

语音方面不直接涉及语义,不谈。

就词汇而言,大多数词语是口语和书面语通用的。有一些词语表现了口语书面语的对立。如“挨个儿——逐一”。有的口语词无与之对应的书面语词。如“死劲儿(所能使出的最大力气)”;有的书面语词无与之对应的口语词。如“把盏(端着酒杯,多用于斟酒敬客)”

口语词和书面语词分别具有口语风格意义和书面语风格意义。

就语法说,口语和书面语在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各有一些特点。

如口语多短句,省略,有些特殊语序;

书面语往往可以容纳相当复杂的语法结构,如可以包含多层次多成分联合的修饰语之类。

因为词汇或语法上的特点汇集,就赋予某些句子或篇章以口语风格意义或书面语风格意义。

口语与口头,书面语与书面是不同的概念。

有口语风格意义的语词或话语不会因为写在书面上而失去口语风格意义;反之亦然。

 

其次是不同文体的风格。有些词语专门或更多的适用于某种文体(如文学的、科学的、政论的、新闻的、公文的、广告的等等),这些词语从而获得某种风格意义。

风格还有庄重和随便之别,文雅与粗俗之别。

至于语言的时代风格、民族风格、个人风格不在我们讨论之列。

风格意义显然都附着在理性意义之上。

 

“内部形式”义是又一种非理性意义。我们称因内部形式的特点而生的非理性意义为“内部形式”义。

a,这里“内部形式”是按苏联学者说的“词的内部形式”来理解的。

它是从词的来源上所看到的词义形成的根据。如“留声机”与“留声”“机”语义上有明显关系。单纯词也有内部形式。“俸”有“俸禄”的意思,与把俸禄看成一种“奉献”有关。

b,具有相同理性意义的词,可因内部形式不同而带不同的非理性意义。如“留声机”强调其储存声音的功能,“唱机”强调它放音功能。

c,并非凡有某种内部形式的词都有相应的“内部形式”义。

如果词的内部形式只是一种历史现象,已不易为当代一般人所察觉,那么相应的“内部形式”义”就不复存在。如“椅”来源于“依”,“内部形式”义已消失。

另一方面,由于“俗词源”的产生,某些词可以新生某种内部形式或改变原有的内部形式,从而新生或改变了非理性意义,尽管这是讹变。如“西瓜”借自女真语xeko,然而现在人们理解为从西域引进的一种瓜;“望洋”本是连绵词,词义不可分解,本义“视觉模糊”或“仰视貌”,但后世人们多理解为“望着海洋”,仿照“望洋兴叹”的格式新创了“望书兴叹”、“望钱兴叹”等等说法。又如北京许多胡同名随着书写形式(有的包括语音)改变而改变了内部形式。

d,词的形象色彩是一种重要的“内部形式”义。

如“西红柿”“番茄”都标士事物从外引进,一个强调红柿子的形象,一个突出茄子的形象,形象色彩不同。

视觉形象之外,还有听觉形象,它由拟声词或半拟声词表达。

拟声词大体可分两小类:

一个小类是模拟外界的声音而且主要起描绘声音形象的作用的,如“哗啦”。

另一类是源于拟声但其作用并非描绘声音而是有所指称,如“蝈蝈,布谷,鸭,猫,钟,鼓”。

前一类独立表达声音形象(虽然也是非理性意义),后一类和如“乒乓球,拨浪鼓”之类半拟声词中的声音形象都是附着于理性意义之上的形象色彩。

e,与有概念化的感情一样,也有概念化的形象。如“红,椭圆,音响”,即用理性意义反应形象,与形象色彩不相干。

至于标示具体对象的词,如“桌子,走”运用时会伴随一定形象的联想,也不能说这些词有形象色彩。

f,词的“内部形式”与词的理性意义有一定联系,但不能夸大其作用,直接从“内部形式”解释词的理性意义。“内部形式”义只是附着在理性意义之上(独立表声的拟声词除外)的非理性意义。

 

四、词义、句义及其他

 

词、语素、短语、句子、句群、篇章等各级单位都有意义,都是语义。这些语义的地位不都是一样的。

句子具有突出的地位。表达完整的意思或思想是句子的重要特征。翻译原则上以句子为单位进行,不要求逐字逐词的语义对应。

句群义、段落义、篇章义都是由一个一个句子的语义串连而成,句子义是他们的语义基础。

词义在句子以及句子内部各级单位的语义中占有突出地位。了解词义及词之间的组合关系就会了解句子或短语的字面意义。了解构成词的语素义及组合关系,并不能就此了解词义,事实上,仅仅可从中获得启发。河马不是河中之马。

本书讨论重点,首先在词义,其次在句义。

 

 

五、语言义和言语义

 

语言是由音义结合的成分组成的词汇语法系统,言语则是对这个系统的运用和运用的结果。

语言中的成分或单位都是现成的、复现的,数量相对地有限的。言语中的成分或单位则是交际中临时创造的,数量无限。

语言和言语不构成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但就两者的成分或单位说,部分地(不是一律地)构成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同时语言和言语中又各有自己的一般和个别。

词典中显示的词义都是语言义。笼统地说的某词的语义,是一般;词的某个语义单位,是个别。这是语言义自身的一般与个别。

词的某一语义单位在特定场合,可能有不同的具体的体现,那就是言语义了。如说话中的“桌子”。这里是语言义与言语义的一般与个别。

个人对词的运用的创新,在取得社会承认以前,是偏离语言义的言语义;取得社会承认以后,转化成语言义。

固定短语与词义相当;组成自由短语的词和结构属于语言,它的语义是言语义。自由短语义的一般与个别是言语义的一般与个别。
以句子形式出现的格言、谚语有固定的结构、成分和含义,属于语言范畴,它的语义是语言义。
句子属于言语范畴,它的语义是言语义。句义又有一般与个别的区别。孤立的句子,如语法书的例句是一般;特殊语境出现的句子语义是个别。这是言语义的一般与个别。句子借助语境可以表达临时获得的偏离一般的语义,这也是言语义。

 

语义研究更看重语言义,以及语言义中一般的东西。
研究语言义基本可以从语言自身着手,研究言语义则要联系语境、社会等外界因素。

 

第三章  理性意义

 

一、从“语义三角形”说起

 

语义三角形”:C.K.0gden和I.A.Richards的“语义三角形”或称“符号三角形”。《语义论》笔记整理(1)

这里“符号”是单方面的,仅指词语(或句子)的形式部分(按照索绪尔的观点,符号是能指和所指的结合体);“思想所指内容”即语义。

这个三角形表明,语义是“符号”与所指物之间的中介,“符号”表示语义,而语义指示所指物,从而符号间接的标志所指物。

图形还表示,“符号”与语义、语义与所指物的联系都是有原因有道理的,但“符号”和所指物的联系则是外加的。

实际上,这里语义仅限于理性意义。

 

第一个问题,

除表示纯语法意义或主要表示语法意义的虚词,以及表示纯感情意义的叹词之外,是否一切词语(乃至句子)都有一定的“所指物”?

说不的不承认虚幻的东西也是意义反映的对象,这是缺点。

语义既反映物质世界中的对象,也反映精神世界的对象。至于精神世界的对象本身是正确的反映了物质世界还是反之,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就语义对所指物的反映来说,没有错误不错误的问题。

这里说的对象,既包括狭义的事物如“桌子,理想”,又包括行为、动作、性质、状态、数量等等。这里说的对象相当于有的著作所说的广义的事物。

总之,词语具有一定的所指物,这是个普遍性的结论。

 

第二个问题,

是赞成“反映说”还是“标示说”

“反映说”认为“词义是事物、现实或关系在意识中的一定反映”。这是从词义所反映的事物的特征规定词义,也可以说是从概念的内涵来规定词义。

“标示说”把词义看成词的语言同事物之间的联系或是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从词语所标示的事物的范围来规定词义,也可以说是从概念的外延来规定词义。

这两种说法的支持者之间常发生争论。

反对理由有虚词不标示事物;表示虚幻对象的不标示事物等。

 

第一点。有说标示说在运用中有难以克服的困难,

如“跑”的含义需要把男孩这个成分分离出来,指着“椅子”究竟是标示家具,坐具还是扶手椅。

这是对标示说的误解。

词这种符号的标示作用与动物所用符号的标示作用不同,前者一般的说是标示抽象、概括的对象,一类一类的对象。词的标示的本质不在于与特定的具体形象对号。我们说某个词义发生了变化,根据就是它们所反映的对象范围发生了变化。如河(黄河—河流)。总之,不能否认词语的标示对象在确定语义中的作用。当然,同时也不能否认“反映说”。

 

第二点。反映说和标示说得出结论是否总是一致?

原则上说,一个概念,内涵的多少与外延的大小成反比。内涵确定了,也就有了确定的外延。反之亦然。应当一致,但有不同看法。

上世纪末德国学者弗雷格举例morning star(相当于启明星)和 evening star(长庚星)所指同一但意义可以不同。

这不是由于感情上的差异或风格上的差异或其他原因。原因在于人们根据出现在天空一早一晚的区别把金星分成了两个指称对象。他们都是Venus的下位词。指称对象不同,语义(理性意义) 自然不同。指称对象相同,语义不一定相同,理性意义一定相同。如“父亲、爸爸”,只是非理性意义不同。

“语义三角形”既指出了“所指内容”的指示作用,又指出了“符号”的标志作用。

“词义不只是语音和所代表的事物或现象的联系,而且是语音和事物或现象的反映的联系。”

 

第三点。“语义三角形”主要有什么缺陷?

第一,虽然它正确指出了语义是指示所指物的,也就是反映一定对象的,然而没有指出,这不是一般的反映,而是一定社会集体对一定对象的概括的反映,这才可以把它(理性意义)与概念、判断、推理区别开来。

第二,只是就一个一个的词语与一类一类事物的关系来谈语义,没有联系语言系统,尤其是语义系统。事实上,语义不仅决定于它反映什么样的事物,同时还决定于它在语义系统中的地位。sense和 referense两个术语,前为“系统意义”,即从语义系统中显示出的语义,后为“指称意义”,即从反映什么对象的角度确定的语义。前者强调语义不是什么;后者强调语义是什么。我们主张兼容这两者。

第三,关于三角关系,奥格登和理查兹认为,所指内容(语义THOUGHT OR REFERENCE)与所指物(REFERENT)之间是有理由可说的关系(ADEQUAT Refers to,other causal relations译为“因果关系”),毫无疑问,因为这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但他们肯定“符号”(SYMBOL)和所指内容(THOUGHT OR REFERENCE)之间也是“有理由可说的关系”(CORRECT Symbolises,a causal relation),就没道理。本质上说,这是任意的。我们认为,关于“符号”(SYMBOL)和所指物(REFERENT)的关系(“外加的”Stands for, an imputed relation TRUE)是结论是正确的,不正确的是关于“符号”和所指内容之间的关系的性质(“有理由可说的关系”,other causal relations)的看法。

 

二、词义与概念

 

词的理性意义与概念大致相符但又不同。

两者都为一定的语音形式(“符号”)所表达,都反映一定的所指物,都是语音形式和所指物的中介。也就是说,就与语音形式和所指物的关系来说,两者处于同一地位。

 

二者与所指物的联系,学者们的看法有分歧。

有人认为,概念是词义和所指物的中介,词义不能超越这个中介与所指物直接联系。

非也。

我们认为,理性意义是对事物的概括反映,而非对概念的再概括。概念是认识成果,词义是事物本身的反映,也是认识成果。词义也可以反映概念,那限于“概念、范畴”等极少数词的词义,这时概念成为一种所指物。

 

这种反映都是概括反映,都能反映某类事物普遍具有而又足以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特征。这里说的“足以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特征”是为了回避“本质特征”。概念反映一般特征和本质特征的总和。词的理性意义不必反映所指物的本质特征,若干非本质特征的总和也可以使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相区别。

词的理性意义和概念的差别,归根结底,在于前者属于语言范畴,后者属于思维范畴。

词的理性意义作为对一定所指物的概括反映必须是为某种语言的特定语音所巩固下来的这种反映,它在这种语言的语义系统中占有一定地位并为这个系统所制约。没有一般的词的理性意义,只有某个语言某个词的理性意义。概念虽也不能离语音而存在,但不专与特定语言特定的语音相联系,而且不受任何语言语义系统的制约。

 

 

其次,词的理性意义自然一定是词所具有的,而概念既可以与词的理性意义相对应,也可以与短语的理性意义相对应。如“乐器”与musical instrument概念相同。

至于整个词义,与概念差别更大,因为词义还有种种非理性意义,不与概念对应。例外的是科学术语。

 

三、词义与释义

 

一个词具有某个词义是因为成千上万的人成千上万次以那样的理解去使用,而非专人作了这样的规定,也不是因为词典作了如此的解释。

词义是词所固有的,释义是人们对词义的解说,有时还包括词义以外的、有关对象的知识的说明。

词义,一般的说,是全社会统一的,释义则可多种多样(因为人们释义有方式、详略、深浅的不同;人们对于事物和词义的认识可有不同)。

 

最普通的释义方式是指出词义所反映的所指物;还可以从词语与词语的关系来释义,如用反义词、同义词、原称(释简称)等;释义可有详略深浅的不同。

 

怎样释义好,要看词语本身特点与释义所服务的对象。

学文化字典宜简;百科性词典力求对词义反映的所指物做出科学说明。

 

释义的错误有时是因为考虑不周密;有时因为认识局限。

有的释义涉及政治思想、阶级利益,这时的释义有政治倾向性。不能把释义中可能有的政治倾向性归结为词义的政治倾向性;除个别词外,一般的词义是无政治倾向性。

 

第四章  词义单位

 

一、为什么要划分语义单位

 

有人把语素说成是语言中最小的语义单位,把词也说成某种语义单位,不妥。它们都是音义结合的双面单位。

语义单位一般指某个语素或某个词的内容方面的单位,也指某个短语或某个句子的内容方面的单位。

短语、句子一般是单义的;词和语素一般是多义的。

 

义位

高明凯认为指一个语素或一个词的全部语义单位的结构;其中各个“表抽象思维的语义成素”称为“义素”。

 

一个语素或词,无论包含多少语义单位,在组合中起作用的,通常只是其中一个语义单位。

往往不好笼统说某个语素或词是自由还是黏附的,要看在哪个语义单位上。

有时候不好笼统说某个词属于哪一个词类,要看在哪个语义单位上。

往往不好笼统说某个词的意义是模糊的还是精确的,要看在哪个语义单位上。

同义词、反义词之间,未必各个语义单位上都同义或反义,多数在各自一个语义单位上同义或反义。

 

词典中的义项是客观存在的词义单位的体现,划分粗细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词典的类型。

 

二、确立语义单位的依据

 

规范的话语材料中为社会承认的词的固定用法是确立语义单位的依据。

这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话语材料中实有;

第二,话语材料规范;

第三,区分词的固定用法和临时用法。反语也是一种临时用法。词的某些临时用法可能逐渐扩大运用范围成为固定用法,这时就给词增添了新义。

 

三、归并语义单位的原则 

 

概括性原则是归并语义单位的原则。

 

实词和虚词各自概括的内容不同。

虚词,或纯粹表达语法意义,或主要表达语法意义。表达几个不能概括在一起的语法意义,就有几个语义单位。

实词虽然也表达语法意义,但主要是表达词汇意义的。按照词汇意义中理性意义的概括情况归并语义单位。

概括是不能无限制的

 

因为有概括性原则,同一词在同一个时代所具有的语义单位不会太多。

汉语词典中常用“字”的义项往往不少,除了有时是概括不够外,原因可能在于:

1,没有严格区分时代;2,不成词的语素义也并列其间;3,不区分假借义。

 

在概括程度上,不能以甲语言的情况为标准去要求乙语言;同一语言不能以此一时代的情况为标准去要求彼一时代。

 

根据概括性原则,

第一,一般地说,同一个词的不同语义单位之间不能有一般与个别那样的包含关系。

然而,也得承认,个别时候有某种“特指义”。如“动物”既指与植物相对的生物的一大类,又特指不包括人在内的那些动物。

特指不能是漫无限制的,同一层次只能有一个特指义。

另外,特指在词汇中只能是极少数的、个别的情况。

“无标记成分”有时可以概括表达包括与它对立的“有标记成分”的意义在内的上位义,这也是概括原则的一种例外。

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不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同一个词的语义单位可以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第二,同一个词的不同语义单位之间不能是共一个上位概念的同级关系。

 

词义引申(包括由借代而来的引申)和固定的比喻用法的出现,也许意味着出现了新的意义单位;但也可能不意味出现了新的意义单位,仅仅是语义发生了变化。如“墨水”。

 

在感情意义一致的前提下才能谈到语义的再概括。汉语中,词中固定下来的比喻用法往往与本义在感情意义上有所不同。单凭此,就可分为两个语义单位。如“包袱”中性-比喻义带贬义。

 

语言学界争论过“反训”问题,“美恶同辞”问题。

首先要分别,讨论的是共时现象还是历时现象。

a,作为历时现象,词义是可以向相反方向转化的,无论理性意义还是非理性意义。

例如“乱”由“治理”义转化为“紊乱”义,“爪牙”由褒而贬。

b,作为共时现象,就要分别理性意义还是非理性意义来说。

理性意义不允许在共时系统内在同一个词中包含两个相反的语义单位,那违反概括性原则。

就非理性意义(主要是感情意义)来说,同一个词的同一个语义单位上自然不可能有对立的情况;但在不同的语义单位上则可以有不同的感情意义,甚至可以有对立的感情意义。如“骄傲,天真”。

 

四、词的各个语义单位之间

 

词的各个语义单位的地位并不相同。这可从两个角度加以说明。

 

一个是历史的角度。

 

多义词是词的历史发展的产物,一般都有一个从单义到多义的发展过程。因而各个语义单位的出现有先有后。最早的语义单位叫“本义”,后来的叫“派生义”或“转义”。派生义还可以派生出派生义,故其或从本义直接派生,或从较早的派生义派生,即从本义间接派生。

 

中国学者多把语义的派生分为引申和比喻两大类型,从而把派生义区分为引申义比喻义

引申义是“关联性联系形成的新义”,比喻义是“相似性联系形成的新义”(符淮青)。

 

一个是共时的角度。

 

同一时代词的几个语义单位中可能有一个是基本的或是典型的,其他是非基本的或非典型的。

前者在使用上占压倒优势,以致在单独提到某多义词时,人们不假思索联想到的意义就是它。基本义不一定是本义,也不一定是较早的派生义。

 

不同语言的词汇,不仅在有什么样的语义单位上有差别,而且在哪些语义单位聚合在一个词内这一点上表现出很大的特殊性。

语言间词的语义单位的对应现象大量存在。然而,语言间多义词中语义单位聚合状况的重合看来极少。

一种语言的某些多义词内语义单位的状况可能使以另一种语言为母语的人困惑不解。当然,这种联系的形成往往与社会历史、民族心理等各种复杂因素有关。

 

多义词是一个共时的概念,但是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其关系可以以语义的历史演变关系加以解释,但又不尽然可以以语义的历史演变关系加以解释。

说可以,是因为多义词内部各语义关系之间很多正是引申和比喻的派生关系。

说不尽然,基于两点理由。

a,从历史演变的方式看,词内语义单位的派生过程基本上有连锁和放射两种类型。事实上,很多是包含连锁和放射的混合型。连锁型中全是派生关系,放射型、混合型中不全是。可见,以派生关系解释语义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不够用的。

b,语义的历史演变,除了旧义生新义外,还有旧义变新义。前者结果是新义旧义并存,后者结果是替代。两者遵循的规律不同。旧义变新义就理性意义说,不外扩大、缩小和转移三条路,其中扩大、缩小两条基本不适用于旧义生新义。因为根据概括性原则,扩大后旧义被包含而不复存在;缩小只有在旧义不复存在的前提下实现。可见扩大、缩小一般不见于多义词内部各语义单位之间。

 

从总体上说,总是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把一个多义词的各个语义单位串起来。但这并不意味着词内任两个语义单位之间都有一定的现时联系。

放射型中各派生义之间看不出有什么现时联系;连锁型当中间某个环节消失后,联系中断,人们会认为这表达不同语义的是不同的词(同音词)。可见,不能要求多义词内部各语义单位之间都得有现时联系。

 

对确有现时联系的某些语义单位之间的现时联系,具体描写好办,概括的进行类型描写却是个复杂的课题。

世界语言词内语义单位之间有一些共同的联系:比喻、借代、整体-局部关系

不同语言还有它的特殊性:如汉语中,“行为-从事行为者”关系常见;英语一般多用加或不加后缀构成不同的词分别加以表达,这种关系不存在于不同语义单位之间。

 

第五章  模糊语义

 

一、笼统、多义、歧义都不是模糊

 

模糊”(fuzziness,vagueness)是从哲学和数学引进语言学的术语。1965年美国教授扎德发表论文《模糊集》使模糊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形式化、数学化,适应了现代科学的要求。我国的研究从伍铁平1979《模糊语言初探》开始。

 

笼统(generality)就是概括性。它是语义的普遍特性。mother-in-law是配偶的母亲,比汉语岳母概括程度要高,即更加笼统。但其指称的对象范围确定,并不模糊。“红”是种概括,是笼统的,但是是模糊的。

也要看到,正是由于词义是笼统的,词语一般标示一类一类的事物,而类与类之间的界限可能并不好划,这就给词义的模糊性提供了可能。两者关系仅此而已。

 

多义和歧义也不是模糊。它们都是说同一形式有不止一个意义;模糊与否则是就某一意义的状况说的。

 

换言法是鉴别多义或歧义与模糊的简便方法。前者可通过换言或翻译消除;后者不能。

 

二、模糊的特点在于边界不明

 

“我们所说的模糊性,就是指某些名称的应用范围不是严格地划分出的这种现象。”(马尔蒂,1908)简言之,模糊的特点在于边界不明。

 

有的是一头边界不明,有的是两头边界不明。如“老年”仅与“中年”边界不明。

 

模糊要有比较。

比较可以在同一语义场的相邻词语之间进行。

如词语不止两个,就形成一个序列。有的是线性的(黑-白-灰),有的是循环的(春-夏-秋-冬)。线性序列两端词语只是一头边界不明,中间的是两头边界不明。循环序列任何一项都是两头边界不明。

比较也可以在A和非A(其实相邻词语也是非A)之间进行。

 

边界不明不意味着毫无范围;中心地段还是确定的。

 

三、为什么会有模糊语义

 

语义的概括性是产生语义模糊性的必要条件。然而概括性并不必然导致语义的模糊性。语义模糊性的产生另有原因。我们只能谈词语所标示的一类事物的模糊性。

模糊语义的产生有两个方面原因。

一方面在于语言符号的离散性与客观事物的连续性的矛盾。以离散的语言符号去标志连续的事物,就可能边界不明,产生模糊性。

另一方面在于人类思维和交际的需要。离散的语言符号既可以模糊的标志客观事物,也可以精确的标志客观事物。

精确的表达在日常生活中用不上。习惯运用的是这些具有模糊性的词语。尽管可对某些词语的对象范围进行规定,但在人们日常交际中,任何章程都没有权威,词典的规定也只能仅供参考。

还有若干时候,完全不允许人们做精确的思维和表达。如“忙不忙”

 

包括语义模糊性在内的语言符号的模糊性是自然语言区别于人工语言的一大特点。新一代计算机面临的重大任务之一就是解决由于自然语言的模糊性而带来的问题。

语言既有精确表达的能力,也有模糊表达的能力。语言交际既有精确表达的需要,也有模糊表达的需要。

有人认为语义模糊理论的提出是对写文章“三性”之首的“准确性”(另有鲜明性)的否定,这是误解。精确和模糊配合得当,就做到了准确,反之是不准确。这两者既对立又统一,准确并不排斥适当的模糊。

 

四、词义模糊性的普遍程度问题

 

语言中存在着大量的模糊语义的同时,确实还存在着不少的非模糊语义——精确语义。

多义词的各个语义单位不一定都模糊或精确,那么笼而统之说某些词是“模糊集”本身就不科学。

考察模糊语义的比重不应该以词为单位,应该以语义单位为单位。

(作者曾小规模做过一点考察,结果是模糊语义的比重在15%到49%之间。)

 

五、隶属度

 

隶属度(grade of menbership)是扎德模糊理论的重要概念,他在其名著《语言变量的概念和在近似推理中的应用》中开头就说:“一种现象,在能用定量的方法表征它之前,不能认为它被彻底的理解,这是现代科学的基本信条之一。”隶属度是指特定集合中各个元素隶属于这一集合的程度

 

语义都是概括的,往往不反映单一的特定的具体对象。

某个词语某个语义所反映的全体对象构成一个集合,各个对象隶属于在某个语义上的某个词语的程度,就是它的隶属度。

隶属度从0到1,可以取小数点后一位。0表与集合无关,1表完全属于集合。隶属度为1是这个集合的中心地带,0和1之间为边缘地带。

 

隶属度的确定或者由权威评定,或者通过群众性的社会调查评定。

设调查人数为n,其中m人认为属于某集合,即频数为m,那么m/n为隶属度。

调查人数须有一定代表性,不宜太少。

有些词语语义的相对性高,所标志的对象的隶属度的计算就相当复杂。如“高矮”(计量形容词)孩子和大人不同,人和树不同,北方人和南方人不同。

有些词语有关对象的隶属度不好计算,如“好坏”(非计量形容词)。

原辽宁师大研究生统计了2248个较常用形容词,计量形容词只有33个,表明隶属度计算困难不小。

 

六、模糊度

 

词义的模糊度指某个词语的某个语义单位所具有的模糊性的程度。

模糊度的计算以隶属度的计算为基础。(计算公式见P69)。

语义所反映对象,隶属度为0.5或接近0.5的越多,则这个词义模糊度越大,反之越少。

模糊度计算应该考虑中心地带的长度。

 

七、组合中的模糊语义问题

 

有模糊语义的词在时作为构词成分与其他语素组成新词与作为短语成分组成短语时结果不同。前者可能丧失模糊性,后者保留。如“大,小”。构词,“大麦-小麦”有精确语义;构成短语,“大房子-小房子”语义模糊。

 

也有相反的倾向,即以有精确语义的词为成分组合成词后语义模糊。如生理器官“口,舌”精确,构成“口舌”模糊。数目字精确,组成“万一,半路,三心二意”模糊。

 

扎德1972年提出“模糊限制成分”,包括very,more or less,slightly,practically等词语。

顾名思义,这类词主要作用是对有模糊语义的一般词语的模糊状况加以限制。

其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使本来语义精确的词受它限制以后整个组合变成具有模糊性质的。如“基本上是国货”

 

第六章  语义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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