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510822/2013-0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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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09D食品药品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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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
序 号 | 282 | 行政权力编码 | 00851082-2-Z-017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 | 实施主体 | 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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