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510822/2013-0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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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09D食品药品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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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序 号 | 209 | 行政权力编码 | 00851082-2-B-194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3.《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警告3. 责令停产停业4. 吊销许可证 | 自由裁量标准 | 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 规则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 |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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