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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不如撞死”是道血腥的伪命题

 水深流缓 2014-10-09

2014-10-09 01:46:21

归档在 我的博文 | 浏览 4308 次 | 评论 3 条

去年6月28日下午6时,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花庙村附近发生一起车祸。孙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被撞者在自己车下,渭南一男子不仅不救人,反而数次后倒、前开后逃逸。最终,被撞者死亡,孙某也因故意杀人罪终审获刑10年。(《华商报》10月8日

 

每当发生这种“撞伤人后再碾死”的惨剧,都会出现两种声音,占主流的当然是谴责肇事者的残忍与冷血另一种是重提“撞伤不如撞死”的老调,认为法律和制度的缺陷导致了人性缺失。不能不说,相比于碾死人,这种貌似理性的探讨危害更大。碾死人只是个体行为,危害只作用于个别人身上,而一种错误的观点却能误导很多人,并且把危害不断复制。这起事故中的肇事者孙某其实就是这种“歪理邪说的受害者。

 

“撞伤不如撞死” 现实中确实不乏认同者。有媒体曾经做过比较: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来算,撞死人的最高赔偿大概是63万元左右,而撞伤人的话,最高赔偿达53万元左右,但如果受害人受伤而未死亡,且伤势较重,赔偿金额可达天文数字,甚至会因为受害者家属的无休止纠缠而成为一个无底洞。在不少人看来,撞死人之后一次性赔个几十万一了百了,无论从经济成本还是精神成本上说都要更划算一些。也因此,“撞伤不如撞死”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

 

问题在于,“撞伤不如撞死”真的能够成立吗?或者说,我们现在所说的“撞伤不如撞死”还是当初的意思吗?“撞伤不如撞死”应该分两种情况来解读,一种是肇事者没有主观故意,在这种情形下,“撞伤”相较于“撞死”,从赔偿的角度说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是由于法律和制度在设计上不科学所导致的。另一种是肇事者在撞伤人后再碾压致死,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这种情形下的“撞伤不如撞死”完全无法成立。前一种情况最多是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是三年,而后一种情况则涉嫌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死刑,两者根本不具可比性。司法实践中,因撞伤人后碾死人而判极刑的并不鲜见。以此案为例,孙某为其疯狂的行为付出10年的代价,谁要再说“撞伤不如撞死”真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可悲的是,由于“撞伤不如撞死”太过深入人心,在不断的渲染与强化中已经被严重地误读,以至于很多人愚蠢地认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撞伤”都不如“撞死”,从而制造了太多“撞伤人后再故意碾死”这样本不该发生的悲剧。这是典型的无知杀人、观念杀人。

 

“撞伤不如撞死”实际上是一道非常血腥的伪命题,它之所以长期被误读,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律执行不到位。因交通事故而撞死与因撞伤人后出于利益考量再故意的撞死人,显然是两种性质和危害性完全不同的行为,但很多时候由于取证难等方面的原因,执法和司法部门往往倾向于折衷处理,从而重罪轻判。譬如本案,孙某故意杀人毫无异议,却只因自首而被轻判10年,不知法院出于何种考量。

 

二是舆论误导。人的生命无比珍贵,“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本身是荒诞不经和缺少人性温度的。然而从传播学和新闻学的角度说,这种简洁直白的表达又很容易流行。也正因为这样的特点,包括一些媒体和网友将这一伪命题不断放大、传播,以至于在长期的潜移默化中接受和认同的这一谬论。“撞伤不如撞死”究竟是谁的发明已经无从考证,但至少应该提醒我们,在进行新闻报道和讨论公共议题时,当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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