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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珍珠玛 2014-10-12
(一)门诊报销比例 1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报销比例为 25%。 2 、乡镇卫生院门诊报销比例为 40%。 3 、县级医院门诊报销比例为 30%。 4 、县外门诊(特定慢性病门诊除外)和有价疫苗不予报销。 (二)住院报销比例 1 、乡镇卫生院住院 0-300元报销比例为 40%, 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55%。 2 、县级医院住院 0-300元报销比例为 30%, 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40%。 3 、县外医院住院 0-20000元报销比例为 20%, 2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35%。 4 、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按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报销。报销金额低于 200元的,补偿 200元。 未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不报销。 5 、 Ⅱ 期以上高血压病(含 Ⅱ 期)、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 期、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支气管炎、精神病维持治疗期、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腹膜透 析、器官移植的抗排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等 11种特定慢性病人在村级直接报销点就诊的 按村级门诊报销比例报销,在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县外就诊需转诊)的,凭《就诊证》按不同 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6 、年度个人补偿总金额封顶线为 6万元。 (三)参合农民报销范围为目录内的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化验费、规定的护理费和床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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