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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丶E 3级2007-11-28
申请再审时限的再商榷 新民事诉讼法比试行民事诉讼法进步之一,是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时限,既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这样规定的意义有以下几点:第一,随着社会生活节奏得变快,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也在加快,如果若干年后对某一判决,裁定再申请再审,将会增加查请案件事实的难度,因此,规定申请再审时限,有利于查请案件事实。第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随时都可以拿来申请再审,则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因此申请再审时限的规定,有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第三,由于申请再审不影响执行,申请再审时限过长给少数需要执行回转的案件增加了执行难度。但是,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的时间为两年是否就科学呢?本人认为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首先,当事人经过了一审、二审程序,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要求,案件事实,甚至法律规定都应当是相当清楚了,一旦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使用法律错误,当事人能够应当作出较快反映,而不能在半年或者一年后才能明白生效裁判存在错误,因此,应缩短申请再审的期限,进一步督促当事人即使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束。因此,当事人不服终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不宜超过六个月,这样有利于减少执行回转的情况。第三,申请再审时限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呢?先行法律未做明确规定,有人就推论,申请再审时限制度就是参照诉讼时效制度,本人有不同看法,申请再审时限不宜适用于中断制度,因为每中断一次,当事人就有又有两年可以申请再审,这对于生效裁判的权威性,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都是极大的损害。第四,参照其他发达国家的法制,都对申请再审规定了较短的时间。例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96条规定:提出再审申请的期限为两个月。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申请再审的时限、级别、次数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规定当事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应当在该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两个月内申请再审,当事人应当首先向做出该判决的法院申请再审,该申请被驳回后,可以依次向上两级法院申请再审,如该申请也被驳回,则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并且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的时限仍然为两个月。这样,将有效的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避免了生效裁判被长期搁置以后有被拿来再审的尴尬
、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与申诉的概念辨析 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大家往往把再审程度和审判监督程序相提并论,并把申请再审与申诉混为一谈,其实,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与申诉这两组概念是有区别的。首先,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区别。审判监督程序是由依法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提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享有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程度的机关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不包括当事人不服终审判决申请再审的情况,而再审程序不仅包括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提起的再审,而且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度的区别景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启动主体不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全公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而且包括不服生效裁判的当事人;第二,时间限制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没有时间限制。根据现行民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任何时候发现错误的判决、裁定随时都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再审程序必须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两年内提出;第三,程序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是依人民法院决定或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直接进入再审程序,而当事人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进入再审。因此,申请再审和申诉的区别。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申请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的民事活动。申诉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既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受理机关不同,申诉的受理机关可以是任何国家机关,而申诉再审的受理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即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向其他国家机关申请再审;第二,时间限制不同,公民申诉没有任何时间限制,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两年内提出,超出两年期限则丧失申请再审的权利;第三,性质不同,申诉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而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诉讼权利。从以上二者的区别可以看出,设置申请再审制度的目的应当包括以下两点,第一,公民除了申诉的途径以外,还可以通过申诉再审程序作为自己主张权利的补救措施;第二,为申请再审设置两年时限是为了限制当事人无时间限制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减少人民法院接待信访人员的压力。但是,由于当事人还享有申诉的权利,他们可以通过人大、政协,政府,检察院申诉,由这些机关发信访函,人民法院接到这些机关的信访函还应当进行审查,这样以来当事人一旦过了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仍然可以 通过其他机关达到人民法院审查自己申诉的目的,于是当事人仍然会四处奔波,既劳民伤财,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有丝毫没有减轻,因此,民事诉讼制度是经济效益原则再次丧失的荡然无存,但是,由于申诉依据的是宪法,目前这种局面尚且无法改变
来自: 印印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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