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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借妹名生子 孩子归谁

 tuzididie 2014-10-13

    古时候,两位女子为争一子闹到开封府。包公升堂断案,用智慧找出了孩子的亲生母亲。现今,北京一女子为规避政策,借妹妹名义生育一子。但多年后,姐妹俩反目,为争夺孩子的抚育权问题闹上法庭。在现代社会,法官又会怎么断案?

    故事

    姐姐借妹妹指标生子

    张丽与丈夫结婚多年,生养了一个活泼的女儿遥遥,但因为观念传统,夫妻俩都盼着能有一个男孩“传宗接代”。2000年初,张丽又怀孕了。一心想生下这个孩子却苦于没有生育指标,想到亲妹妹张华结婚多年未孕,张丽决定铤而走险,冒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风险,将孩子生下来。

    2000年12月,张丽冒用妹妹张华的名字生育了儿子阳阳,并以张华亲生子女的名义落了户。儿子出生后不久,张丽与丈夫感情破裂,此后两人陷入持久的离婚官司中,张丽无心照顾阳阳,便把孩子送到张华家。

    姐姐的婚姻陷入危机,妹妹这边也不好过。张华的丈夫对阳阳的存在一直心存芥蒂,因为户下有了阳阳,夫妻俩不能再要孩子,二人常因此发生争吵。为了挽回自己的婚姻,在阳阳一岁多的时候,张华向姐姐提出将阳阳的户口迁出,当时因为张丽夫妇在闹离婚,此事不了了之。

    妹离婚儿子“被收养”

    2003年,张华还是与丈夫离了婚,阳阳判归张华抚养。案件审理中,张华与丈夫均承认阳阳是亲生的,故法院认定阳阳是两人的婚生子女。时隔一个月,因不服法院对孩子抚养费的判决,张华的丈夫提起上诉,称阳阳并非亲生,而是收养关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把认定阳阳是张华与丈夫婚生子女关系纠正为收养关系。

    2004年,张丽也离了婚。在与丈夫打离婚官司时,双方均没有提及登记在妹妹名下的儿子,法院认定两人的婚生子女只有女儿遥遥一人。没多久,遥遥从姨妈家把弟弟阳阳带走。这之后,张丽张华姐妹二人多次协商,姐姐却一直拒绝送回阳阳。

    2006年,因为阳阳面临着上学,需要户口簿,张丽多次找到妹妹张华讨要,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张丽只能求助于法律,先是去派出所要求更正当年对阳阳错误的父母关系登记。让她没料到的是,派出所因为张华离婚判决已经对阳阳的收养关系作出了认定,所以拒绝更正,要更正也必须有法院裁判文书。

    走投无路的张丽只能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张华与阳阳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姐姐争子两审均败

    2006年,张丽来到朝阳法院要求确定妹妹张华与儿子阳阳的收养无效。法院告知,只能提出解除,不能认定无效。

    几经周折,起诉书由朝阳区转到丰台区,案由也由认定收养关系无效变为解除收养关系。之后,丰台法院以张华离婚判决已经对阳阳的收养关系予以认定且张华不同意解除为由,判决驳回张丽的诉讼请求。张丽随之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绝望之际,张丽找到北京沣谊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峻铭,希望他能为自己“要回”儿子。“我愿意不惜一切代价让儿子回到身边,让他在明年如期上学。”

    听完张丽的叙述,张峻铭律师仔细分析,对案件作出了初步判断。这完全是张丽为了逃避计划生育,使用妹妹的生育指标而造成的法律纠纷。张丽与张华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如何帮助张丽顺利解决“收养纠纷”,张律师提出了两套方案:一是对2006年解除收养判决——也就是姐妹俩打的第一次官司提起再审,要求确认认定的收养无效;二是姐妹俩协商一致,到法院请求变更父母子女关系。

    反被妹妹告上法庭

    2007年,北京市高院决定对姐妹俩的官司再审立案。但没过几天,张丽接到法院通知,妹妹张华已向法院起诉张丽侵害其对阳阳的抚养权。自己告妹妹的官司还没了结,没想到妹妹现在反过来告了自己。

    2007年5月5日,张华诉张丽侵害其抚养权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庭上,张华哽咽地说:“因为阳阳,我自己没有生孩子,而且我的婚姻也因此破裂,活着也没意思,就指望这个孩子了。”

    原来,在张丽怀着阳阳的时候,她也正好怀孕。但因为身体残疾,她犹豫是否要这个孩子。当时,张丽两口子再三动员她和前夫,让她打掉自己的孩子收养阳阳,并说阳阳就是她的,以后给她养老送终。“他们还向我和前夫许诺,在我们家拆迁后给我们买房、装修,并再给我们一万元,但最终什么也没兑现。”

    “我从没说过将孩子送给她,只是用她的名义报户口。”法庭上姐姐张丽承认,她确实为了逃避政策,冒用张华的名义生子。但张华与阳阳从没办理过收养手续,阳阳也一直与她生活,并以母子相称。她认为,张华和阳阳不存在合法的抚养关系。

    儿子回到生母身边

    在张律师看来,家庭在诉讼面前没有真正的胜利者。多一份冷静,多一份谅解,多一份沟通,许多争议都能解决。纠正阳阳的收养关系,需要姐妹俩合力解决。

    多年的矛盾与漫长的诉讼,让姐妹俩都深感疲惫。阳阳的入学受到很大影响,多次诉讼也给他幼小的心灵带来了创伤。考虑后,姐妹俩最终接受了张律师提出的调解意见。

    首先,妹妹张华撤诉,向法院重新提起对张丽诉讼,主动要求放弃抚养权。其在起诉书中称:自己已经有三年没有看到养子,心灰意冷的她觉得继续维持收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张丽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精神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害,要求张丽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最后,法院解除了张华和阳阳的收养关系。判决张丽与前夫共同支付张华对阳阳的抚养费1万元。宣判后不久,姐妹俩一起来到派出所,办理了阳阳的户口变更登记,阳阳也顺利入了学。

    解读

    1 借指标生二胎是否违法?

    张律师认为:“导致今天一系列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张丽不该使用妹妹的生育指标生育二胎。” 在“单独二胎”政策出台前,张丽借用指标并落户,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想要第二胎,张丽完全可以通过缴纳社会抚养费实现,这样也可以顺利给儿子办理户口。

    借指标生子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因为涉及当事人的家庭生活,难以为外人所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但借用生育指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张丽姐妹的经历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2 姐妹间是否为合法收养关系?

    张峻铭律师认为:造成张丽无法更正当年儿子的错误户口申报,又遭遇诉讼连连败诉,使案件变得扑朔迷离,甚至使姐妹俩对立情绪加剧,完全是由妹妹张华2003年离婚判决的错误认定所导致的。

    首先,张华的收养行为是违法的。我国《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显然,阳阳的情况不符合以上任何一条。

    其次,《收养法》第3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阳阳是张丽违背政策生出来的,其收养关系显然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的成立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以登记为准。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但在现实中,姐妹二人从未有过送养的约定,也未办理过任何收养手续。据此,张律师认为:“这种收养关系不应该予以保护。”

    3 妹妹与儿子是否构成事实收养?

    在庭上,张华曾称自己虽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但与阳阳之间已经构成事实收养关系。对此,张峻铭律师予以否认。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事实收养关系具备条件之一,是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多年来,张丽与前夫一直在出抚养费,阳阳也在生母张丽身边生活多年,称张丽为妈妈,而称呼张华为姨妈。”

    构成事实收养的情形有哪些?张律师介绍,收养弃婴、孤儿、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等情形都构成事实抚养。

    总之,希望通过收养行为掩盖违反《计划生育法》的目的,其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4 如何通过法律程序解除收养关系?

    据张律师介绍,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送养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此案中,收养关系解除后,阳阳与张华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母张丽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同时,法律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文中当事人为化名)J195   

    插图 王金辉 H120 

    名律说案

    本期主讲 张峻铭律师

    十年律师执业生涯,现担任北京市沣谊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领域主要有政府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房地产、影视行业法律服务、劳动人事等,尤其擅长各类纠纷调解和风险防范。

    自执业以来接待和处理各类案件一千余起,尤其在政府法律事务、民商法律服务、纠纷调解、公益项目服务及各类法律风险防范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12年,获“北京市年度优秀律师”称号;2014年,荣获“北京市优秀劳动法专业律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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