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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 问题多

 水中鱼863 2014-10-14
立遗嘱注意问题多

稿件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自书、代书都有讲究,别让身后事留遗憾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再婚老伴净身出户

晚年生活没了保障

刘大妈和张大爷是再婚夫妻,两人在一起生活了十几年了,刘大妈来自偏远农村,没有子女,张大爷是位退休干部,有两个子女,这两个子女对他俩平时还算孝顺,经常嘘寒问暖的,孙子孙女每到双休日也都到他们那儿去,一家人其乐融融,刘大妈也很满意,然而张大爷去世后一切就改变了。张大爷的儿子找刘大妈说,自己想把他们老两口原来住的房子装一装,暂时给刘大妈租个小一点儿的房子住,刘大妈心想自己一个人也住不了那么大的房子,就同意了。可刘大妈搬出去刚两个月,张大爷的儿子就不给支付房租了。“这些年我一心一意跟着老头过,没管过钱,买菜做饭也是花一分钱要一分钱,手里一点儿积蓄都没有。”刘大妈说,自己连房租都支付不起,就又找张大爷的儿子要,没想到对方拿出了张大爷生前立的一份遗嘱,按照遗嘱,张大爷把所有财产都留给了自己的儿女,刘大妈算是“净身出户了”。张大爷的儿子说,这份遗嘱是张大爷与刘大妈结婚前写的,儿女之所以同意张大爷再婚的本意也就是让他找个“保姆伴儿”。刘大妈一听心都凉了,“我连保姆都不如,保姆还能拿工资呢,我这么多年都给他们一家人白忙活了。”

现实中,确有像张大爷这样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全部留给子女的情况,导致再婚老年配偶“净身出户”,晚年生活无所保障的情况。一般来说,在具体审判中,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对没有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作出适当调整,以维护和保障再婚老年配偶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老年人立遗嘱时,最好给没有生活来源的再婚老伴留下必要的份额。

立遗嘱看似简单

可有的律师也没有闹明白

“我让律师给父亲起草了个遗嘱还做了律师见证,打官司却输了!”日前,孙女士告诉法律帮办,一年前,她的父亲重病期间,她通过朋友找了一位律师,因为父亲提出留下遗嘱,想把在北京的一套房产留给她。当时那位律师说,留个遗嘱还不是挺简单的事儿吗?就按照孙女士所说,打印了一份遗嘱,在立遗嘱人一栏留下签名栏,嘱咐孙女士一定要让她的父亲亲笔签名,该律师还在遗嘱见证人一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之后,孙女士的父亲按要求在打印好的遗嘱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孙女士的父亲过世后,孙女士本以为可以据此向同父异母的哥哥主张权利了,没想到对方不认可,官司打到了北京的法院,这份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

原因是,一则该份遗嘱非本人亲笔书写,二则即便按代书遗嘱对待,因见证人并未到场且“见证人”仅一人也不符合法定条件。孙女士本来以为稳操胜券的官司,却因为律师起草的遗嘱有瑕疵,导致官司败诉,数百万元的房产被重新分割,孙女士连告那位律师的心都有。她为此查了一些案例,还真有一些律师事务所因此吃官司败诉赔偿的例子。

代书遗嘱最容易出问题

自书遗嘱一定要亲笔写

遗嘱订立系兼具人身、财产属性的重大民事行为,其行为具有较一般民事行为更为严格的法定性、仪式性,因此,对于欠缺法定形式的遗嘱,不能以适用于一般民事行为的意思解释规则进行修正。

现实中,请他人代写遗嘱很常见,然而在具体审判中,代写遗嘱最容易受到质疑。据了解,代书遗嘱形式上需要立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共同签字,进入诉讼后对方当事人还经常会对代书人、见证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提出异议。特别提醒的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对于自书遗嘱,一定要亲笔书写全文。签名,注明年、月、日。有的老人虽然立了自书遗嘱,但仅立了一份,随后再复印几份签上自己的名字,这很容易留下隐患。一般情况下,遗嘱应为原件,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的,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因此,自书遗嘱想同时留给几位子女的,一定要同时多誊写几份,保持字迹清楚,注意不要涂改。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立遗嘱对见证人的要求也很严格。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想撤销、变更前一份公证遗嘱,还需要重新再作一份公证遗嘱。

处分好属于自己的财产

不给子女将来留下麻烦

公民立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认定无效。在实践中,立遗嘱时处分他人财产或遗漏自己财产的情况也不少见。譬如,夫妻双方一方去世后,在世的一方立遗嘱时“全权处理”原属于双方共同的财产,实际上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利益。而在世的一方如果将原共有财产简单地一分为二,只处理其中一半,则又遗漏了自己应继承另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的份额。在此情况下,对自己财产表述相对准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归属于本人的份额及本人可能继承的份额”。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遗嘱应在自己有行为能力时立,至少应在他人对自己的行为能力不能提出置疑的情况下留下遗嘱,这似乎听起来应该不算回事儿,但实际上,仍有一些人认为在自己健康时立遗嘱不吉利,而等到病情严重不得不留下遗嘱处分自己身后事时,却因为曾多次抢救或发病,“行为能力”受到质疑。在这种情况下,立遗嘱时,最好同时留下由医疗机构开具的能证明自己具备行为能力的证明,甚至留下立遗嘱时的视听影像资料。

遗嘱表述要准确、具体,内容不可存在理解歧义。譬如房产,最好应写明具体座落、在谁名下、房产证号、是否和配偶共同财产等。受遗赠或继承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与己关系也最好列明。而他人今后受赠或继承自己的财产后,是归属于其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最好在遗嘱中也予以明确。此外,兜底条款也不可少,为了防止罗列的财产遗漏,列明财产时,最好还要加上一句:除前面所列财产之外的属于我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属于我个人的份额及我可能继承的份额)。这样就不至于因漏列财产留下遗憾。立遗嘱还应当与老年人在世时的赡养问题通盘考虑,不要凭一时头脑发热,或者与子女一时生气,或听人一时挑唆,立下令自己后悔的遗嘱。

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也可以设置条件,使被指定受领遗产的人在条件达成的情况下才能得到遗产。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

事实上,只要认真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规定,立遗嘱就不算什么难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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