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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对监管安全防范带来的潜在影响及其解决对策

 清风徐来30 2014-10-15

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对监管安全防范带来的潜在影响及其解决对策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该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生效施行后,监狱陆续收押了此类罪犯。各界人士对此类罪犯给监狱工作带来的影响已有诸多的讨论和研究,同时对监管安全带来的潜在影响和对策研究也有许多值得借鉴和学习地方。为进一步深入探索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相关问题,构建监狱监管安全长效机制,笔者从近两年的工作实际出发,试图通过对死缓限制减刑的法律制度、法律适用与罪犯年龄和身体状况、收押犯实际情况、现阶段心理特征、目前监狱监管安全防范的主要措施以及优势和不足、对监管安全防范带来的潜在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对策。谨与同行一并讨论和共同分享,亦供监狱实践工作参考,希望能给监狱监管安全防范工作带来裨益。

 

关键词:罪犯 监管安全 潜在影响  解决对策

 

一、死缓限制减刑的法律制度

本次刑法修正案第一大的调整就是调整刑罚结构,其中调整死刑缓期执行的实际执行刑期是建国以来刑事法律的重大变化。即:《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本次修正案以前,对死缓减刑以后的实际执行刑期没有规定,对无期徒刑有规定,这次特意给死缓限制减刑做了明确规定,即:《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这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是很严厉的措施,25年加死刑缓期两年和判决期间的羁押时间不折抵刑期,基本上达到30年了,而实际在二年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甚为稀少。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六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规定,死缓限制减刑罪犯不能假释。综上,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狱服刑至少在20-25年之间。

二、死缓限制减刑的法律适用与罪犯年龄、身体状况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是对“1+8”情形的犯罪判处死缓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进行限制减刑,而不是对“1+8”的情形都要限制,对这些“1+8”情形的死缓犯还要区别情况。在此类犯罪分子年龄方面,一般而言,19周岁以下的,考虑到其刚刚成年,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结合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延伸,也考虑以人为本的原则,这个年龄段的被告人法院一般不会作出限制减刑的决定;55周岁以上的,如决定限制减刑,在监狱服刑的刑期一般在20-25年,将来能出监释放也在75—80周岁,如不限制减刑,依法最少也要服刑17年以上,等到出监释放时其年龄也在72周岁以上了。根据本次修正案完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这个年龄段的死缓被告人再限制减刑也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故法院也一般不会作出限制减刑的决定。如此,监狱收押服刑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年龄应在20-55周岁之间。在犯罪分子的身体状况方面,“1+8”情形的犯罪其身体条件客观上相对较好,如患严重疾病的,实际上犯罪行为的实施难度非常大,犯罪行为不易得逞,而即使得逞,在审判时法院也会考虑限制减刑的现实意义,一般不作限制减刑的决定。因此,在监狱服刑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身体状况相对而言是较好的。从以上分析发现,监狱死缓限制减刑罪犯为中青年,且身体状况较好,处在人生的“黄金期”。

三、现收押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实际状况

至6月25日,我省监狱共收押死缓限制减刑罪犯76人,其中基本情况分别如下:

(一)年龄分布情况。年龄均在20—54岁之间,按年龄段具体划分为:20—30岁17人、占22.36%,30-40岁45人、59.21%,40-50岁13人、占17.1%,50岁以上1人、占1.3%。

(二)捕前文化程度情况。文化程度均为初中以下,其中,小学63人,占82.9%,初中13人,占17.1%。

(三)犯罪罪名及性质恶劣程度、前科及劣迹情况。罪名只有两种,分别为故意杀人和抢劫,其中犯罪动机明确,事前具体谋划,实施手段残忍,均有致死的情形。前科及劣迹情况:未有前科劣迹13人,占17.1%。

(四)婚姻关系情况。未婚、离异67人,占88.2%,已婚、未离异9人,占11.8%。

(五)身体健康情况。入监身体检查表明,所收押的76人无残疾、身体健康。

(六)收押人数趋势情况。2011年10月8日收押第一例,当年收押16人,12年收押32人,今年已收押28人;预计未来一年内该类罪犯收押人数在50人以内。

(七)现关押模式及监管情况。目前我省监狱采用混押模式,收监后至今此类罪犯没有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发生(本省各监狱单位上报数据情况)。

四、监狱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特征

   我省监狱目前共收押76人,从其中一所监狱所收押的36人进行了调研,从中分析了此类罪犯的共性心理及刑罚体验心理特征。主要是:

(一)共性心理特征:普遍存在仇视社会的心理,解决问题简单化倾向,对法律无知或认识不足,不服判决突出。普遍感到服刑压力极大,悲观失望情绪明显。多数罪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少数罪犯有悔意的流露。服刑期间对人及有关事务冷漠;改造无所谓心理突出;对家庭成员的冷淡心理显著。

(二)刑罚体验心理反应特征:由于新法颁布实施不久,罪犯服刑时间相对较短,加之目前监狱的整体设施相对完善,监狱各方面条件相对较好,罪犯对刑罚体验心理反应暂不明显。

五、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对监管安全防范带来的潜在影响

从罪犯的服刑刑期看,至少服刑20-25年,这漫长的刑期对罪犯服刑改造的信心打击最大,丧失信心后如遇患严重疾病、遭到家庭成员冷漠对待或家庭变故等因素,此类罪犯可能会产生潜在的轻生危险。

从罪犯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看,这类罪犯处于人生的“黄金期”,可以说是年富力强,思维更加活跃,行事成熟,行为隐蔽性更高,如关押时间跨度大,尤其对较为年轻的罪犯来说是难以名状的,况且也具有天然的身体条件为基础,久而久之会产生“堵一把”念头,可能会产生潜在的脱逃或暴力越狱危险。

从捕前文化程度和犯罪罪名及恶劣程度、前科劣迹看,这类罪犯缺乏法制意识,道德修养及人文素养相应缺失,恶劣本性短时难以得到改观,在监狱长期服刑,如遇在生活、劳动、学习中出现的烦琐事宜,本身处理能力缺欠,又得不到管理者的及时有效化解时,可能会产生潜在的狱内案件危险。等等。

六、目前监管安全防范的主要措施、优势及不足

目前监狱监管安全防范的主要措施:一是加强警察直接管理。二是落实警察承包责任制。三是落实罪犯包夹监控制度。四是落实罪犯“互监联保”制度。五是落实“四固定、五集体”制度。六是落实人防、物防、技防高效协调,强化定置管理。七是加强视频监控。八是加强对物品的管理检查。九是加强耳目情报收集。十是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以上监狱监管安全防范的主要措施,历经几代老一辈监狱人的实践检验,实践证明成效非常显著、非常实用,这是优势资源。在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监管安全防范上我们同样要发挥这一优势资源,当然也会产生显著的实质效果。因此,这些优势资源不能丢掉,仍要不折不扣的加以认真贯彻落实。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变化,新技术的发展创新日新月异,现代刑行趋势的变化,监管对象的异同,等等。因此,笔者认为以上监管安全防范主要措施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而言,针对性不够强,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平、公正的执法核心在监管安全防范上没能突显。二是在加强警察管理并落实承包责任制上,没能较好的解决责、权、利的统一。三是在监管安全防范上对罪犯心理和行为的掌控与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结合不够。四是对罪犯群体性的“疏”及个体性的“堵”在手段和措施上仍需进一步探索。五是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基础性工作重视不够。

七、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对监管安全防范带来潜在影响的解决对策

在继承发扬上述优势管理资源的情况下,针对存在的不足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措施。

(一)执法管理遵循公平、公正,权威不容挑衅,是监管安全防范的治本之策。现代法治,公平公正是核心,只有公平公正才能树立权威。对罪犯而言,监狱就是他们的“小社会”,但在这没有曾经的亲朋好友,除管理警察外只有同犯。在监狱长期的学习、生活、劳动,休闲娱乐等,基本定式为“三点一线”的刻板生活模式,乏味生活规律和看不到生活的乐趣,加之严格的监规纪律约束,客观上给罪犯本身带来诸多困扰,服刑改造生活中难免与他犯出现磕磕碰碰,这是客观事实。而服刑的每一天均涉及到管理、考核奖惩,管理者处理这些所谓的“小事”每天都会发生。如果在认识上未能提升到一定的高度,缺乏公正公平的执法理念,轻率了事,是产生监管安全隐患的根源。因此,在日常执法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处理原则,从客观实际出发,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坚定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处理问题,摆事实、讲道理,以说服为主,切忌冲突,加深矛盾。如果管理者处理事务时的公正公平意识能达到自身内心确认的标准,即使这类罪犯行为扭曲,长期而言也将会形成潜移默化的感化效果。另一方面,执法管理权威不容挑衅。在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仍难免不出现个案问题。对此,执法管理应当快速果断,以切实树立执法管理权威,及时消除监管安全隐患。比如,在死缓考验期故意犯罪的情形,应当及时依法适用执行死刑;对于违反监规,经教育无效的,及时予以警告、记过、禁闭处罚;对行为较为恶劣,又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安全威胁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消解的,实行一定期限的单独关押。

(二)强化警察奖励激励措施是监管安全防范的现实选择。众所周知,“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突出表明了一个人本性,我们讨论的限减罪犯尤其如此。因此,切实控制并彻底改造一名罪犯确实是一项费时费力费神的工作,也是“吃力不讨好”(担风险)的综合工程。监狱现行强化警察的直接管理,落实承包责任制,落实到具体的人,当然这是必须的,但这里存在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其一,警察的责任有了,这仅仅是解决“责”的问题;其二,需要履行责任的基础是什么?这涉及“权”的问题,用什么来保障?其三,公平公正确实从内心得到确认,履行职责确实到位,这涉及“利”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殊为关键。因此建议,监狱除了解决“责”的问题外,要切实将执法管理的权力赋予专案管理的承包警察,由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同时,对专案承包警察设立控制教育奖励金3000元/犯.年,考核依据为无行政处罚记录。笔者粗略计算:按现有76人并以上述奖励标准计,实际上全省每年这项支出仅为22万多元,分散到7所重刑犯监狱,每所监狱仅3万多元。用如此少量的资金解决长期的监管安全防范问题,这是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确立有效的警察奖励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每一名专案管理警察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这是客观现实的选择办法。其实应当将奖励金额度适当加以提高也是可行的,这是对改造人的劳动的合理回报。但从另一角度看,绝不能以金钱来衡量,“浪子回头金不换”,获得的整体社会效益岂是区区几千元所能比拟的。当然,作为一名监狱警察,最高层次需要是成就感、社会认同感,缺乏这种价值理念就等于这辈子白干一回监狱警察了。

(三)科学认识罪犯心理并掌控行为是做好监管安全防范工作的前提。现代心理学的发展,给我们认识人们的心理和行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监管安全防范工作上,只有充分掌握这些前沿理论,通过对这类罪犯的心理作出细致分析,才能较好的掌控其日常行为反应,提前部署化解问题的针对性措施。因此,管理者掌握这些知识和技能非常关键。但是,其对罪犯的心理和行为学上的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并非依靠短期的培训就能系统掌握的,而是通过短期培训后,在执法管理的实践中,通过不断的处理问题,得以总结而提高。所以,警察的知识学习和掌握技能的积极性、主动性是问题的关键,只有较好的解决了警察的责权利问题,才有提升的动力。

(四)采用混合关押模式是分化个体、瓦解群体的有效手段。关于死缓限减罪犯采用何种关押模式较为合理,常见讨论有分类关押、单独关押、混合关押,其中分类关押模式占主流。分类关押有历史的沿革,管理便利,能整合力量,突出重点防范,但这一模式主要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而考虑的,却忽视了管理客体的自身属性。单独关押在现阶段相对少数的情况下,有其合理性,至少在监狱的个案处理上是可行的,但如果存在一定的数量级,将带来高昂的管理成本,如关押设施、警力配置、罪犯人力资源的浪费,且单独关押后的改造效果仍难以把握。混合关押,从管理者角度看,将此类罪犯置于罪犯中,实行专案管理,起到突出重点防范的作用,又兼顾到监狱的管理成本因素;从管理的客体看,将专案个体置于犯群中,能一定程度消解个体的消极思想情绪,使之溶于小社会的正常状态,也能够有效的消解此类罪犯的群聚效应,防止集中对抗,降低密谋案件的风险,但也存在不足,可能给管理带来更大的难度,如专案管理出现疏漏,出现案件的风险不小。我省监狱系统自2011年10月以来,关于采用何种关押模式一直在实践摸索中,从此类罪犯目前人数相对较少的情况出发,可以说是采用混合关押的模式。从监管情况看,所关押的罪犯除1人因病死亡外,其余的罪犯没出现过因违反监规被处罚的情形,效果显著。

(五)落实专案管理是做好监管安全防范工作、消除潜在影响的基础。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狱服刑至少20-30年,这么漫长的期间,管理人员变动确实是绝对的。如何做到管理上的“无缝对接”,最大限度杜绝监管安全疏漏,不留死角,建立健全专案管理别无他途。另外,死缓限制减刑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施行这一法律制度的时间不长,作为监狱的管理者尚没有可资借鉴的成熟经验,如何摸清此类罪犯的改造规律,管理手段和措施是否有相应成效,仍需从专案管理上寻找相应的答案。从管理主体而言,能从专案管理中找到相应数据支持,并初步掌握罪犯行为模式,拟制出相应对策措施,对长期的跟踪管理教育能起到基础性作用;从管理客体而言,能从中找到相应的证据材料支持改造表现情况,并得以减刑或获得相应的处遇、奖励等。因此,专案管理是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具体操作可参照危险犯“蓝档”的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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