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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对策

 清风徐来30 2014-10-15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判处死缓罪犯的有关限制减刑和不得假释的规定,使限制减刑类罪犯将面临长达二十多年的牢狱生涯,有的还将在监狱终老,这同时也给监狱增加了一类新的高危罪犯。这部分罪犯因刑期漫长且减刑受到限制,又缺乏有效激励,改造积极性难以调动,大多成为了顽危犯或重点犯,导致基层监狱监管改造压力显著增大。为此,如何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成为监狱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结合湖南监狱工作实际,笔者就如何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限制减刑类罪犯的特征及现状

 

    正确认识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共性特征,准确把握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现状,把准症结是解决问题的前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主要特点为:

 

    (一)刑期长。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二十年以上的徒刑。漫长的刑期对罪犯来说是严峻的考验,对监狱来说更是极大的挑战。

 

    (二)年龄偏大。从目前来看,限制减刑类罪犯出狱的时候大都将在60岁左右,有的还将在监狱终老。

 

    (三)罪行重。限制减刑类罪犯从犯罪性质看,犯罪都十分严重,而且手段残忍,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恶习深。限制减刑类罪犯均为严重的暴力犯罪,累犯较多,主观恶意较深。这类罪犯大多价值观扭曲,人格缺陷明显,自控能力差,犯罪动机明确,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和反社会心理,改造难度较大。

 

    (五)风险高。因为这类罪犯心理失衡,人格缺陷明显,行为控制能力差且暴力倾向明显,加之漫长的牢狱生涯以及由此带来的家庭变故等,是监狱犯群中的高危人群,给监管安全与稳定带来较高的风险。

 

    目前,改造这类罪犯既没有现成的管理模式,又没有成功经验,致使很多基层监狱对此深感困惑与迷茫。

 

    二、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改造限制减刑类存在诸多问题和难点,诸如监管制度、考核奖惩体系、激励机制、管理模式、管理理念等方面出现不适用之处。结合调研,笔者认为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管理模式滞后。当前,监狱管理模式是根据罪犯“渴望减刑、假释”这一强烈的改造预期目标而设定的,但限制减刑类罪犯基本失去减刑假释希望,而现有管理模式未曾考虑这一根本性变化,出现明显不适应。

 

    (二)激励机制不足。现有的激励机制以减刑、假释为主要杠杆,对于减刑假释基本无望的罪犯就失去了激励作用。当前监狱罪犯管理激励机制中除了减刑、假释,没有其它更有效的激励措施。因为激励机制不足,奖惩手段缺失,难以调动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三)考核机制不适应。原有计分考核机制以罪犯计分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以申报减刑、假释为核心,未曾考虑限制减刑类罪犯特殊情况,因而对于限制减刑类罪犯来说这一考核机制形同虚设、意义不大。因此这类罪犯常常无视监规纪律,甚至向监狱以及监狱人民警察挑衅。然而,通过怎样的考核体系来实现奖优罚劣,促使减刑类罪犯改恶从善仍亟待研究。

 

    (四)硬件设施缺乏。服刑前期,限制减刑类罪犯由于危险性较一般罪犯大,对监管设施的要求也相对较高。服刑后期,由于大部分罪犯都将成为老年人,有的可能体弱多病,有的甚至生活不能自理,这对监狱医疗条件以及生活设施的要求更高,而目前监狱的硬件设施和医疗条件仍难以满足需求。

 

    (五)管理经验欠缺。管理限制减刑类罪犯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在狱政管理上,现有会见、购物、监内消费等难以适应此类罪犯长期服刑的需求。在劳动管理上,由于限制减刑类罪犯对劳动产品、生产工具以及场地等安全性能要求更高,现有劳动条件、劳动项目、劳动强度、劳动保护等也显然不适合。

 

    (六)亲情帮教逐步失灵。由于该类罪犯刑期漫长,在服刑期间可能逐步出现家庭变故、亲情灭失,有的罪犯到服刑后期可能举目无亲,此时亲情帮教将会失去意义,而且家庭变故易导致罪犯情绪失控或行为失控而引发监管事故。

 

    三、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对策

 

    笔者认为,监管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是个系统工程,要突破传统思维模式,从硬件设施建设、管理模式、激励机制、考核评估体系等多方面着手,综合施策,标本兼治。

 

    (一)建议建立高度戒备监区,实现高危罪犯相对集中关押。实践证明,诸如限制减刑类或其他高危罪犯分散关押,普遍增加了关押监区的监管压力,造成基层警力不足。而且,关押高危罪犯对监管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普遍建设势必造成资源浪费。因此,建议在重刑犯监狱建设高度戒备监区,并设定戒备等级,根据戒备等级结合关押、改造、生活、管理等因素分类建设。如戒备等级从高到低可设置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戒备可对罪犯实行单独关押,关押场所可以建一间如同禁闭室大小的房间,墙壁安装防撞设施,房间安装强光灯等等;二级戒备关押场所则可以实行三人一间监舍进行关押,配备简单生活设施等等,依此类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建设高度戒备监狱,对全省监狱高危罪犯实行集中关押、集中管理、集中改造。

 

    (二)加强监管、医疗、生活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根据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安全防范、警戒设施要求,应加大资金投入,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切实加强监管设施建设。应建设数字化高清监控视频系统、智能化门禁系统、数字化网络监控平台、整体安全防范通道监管系统、PSIM综合管理平台、周界红外报警系统、电子自动监控联网报警系统、智能化人员定位系统等等,切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要加强医疗和生活设施建设,满足罪犯老龄化带来的更高的医疗和生活需求,改善医疗和生活生产条件,切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三)探索建立高戒备管理模式。因限制减刑类罪犯减刑的希望破灭,积极改造的内在动力不足,如果不及时在政策层面上作出反应,对监管安全将是极大的挑战。监狱必须调整思路,更新管理理念,探索建立诸如限制减刑类高危罪犯的管理模式。笔者认为,对限制减刑类罪犯的管理有必要调整重心,应以“日常监管”为重点,确保安全稳定。一是细化处遇,设立高戒备管理等级。对高戒备管理可设立三个等级,即从严至宽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戒备管理,根据不同戒备等级采取有针对性、严格程度有梯次的管理措施。如一级戒备管理,可设定禁止会见、购物、放风等,罪犯单独关押,活动范围严格限制等等;二级戒备管理可设定一年会见一次、半年拨打亲情电话一次、三个月购物一次等等,依次类推。将劳动、教育、生活等纳入管理等级,不同等级体现不同待遇,拉大差距。二是实行累进处遇制度。累进处遇制度是世界大多数国家通用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将罪犯的整个行刑过程分为若干个阶段或等级,各个阶段或等级均有不同的处遇内容。罪犯一般从低级处遇开始,监狱视其改造表现决定其进级或退级,从而起到改造激励作用。实行累进处遇制度是当前适用于改造高危罪犯的有效措施。如此一来,从宽管至严管将罪犯管理分为若干等次,定期根据考核评估及时调整管理层级,决定其进级或退级,将激励措施融入处遇制度,强化激励效果。三是建立考核评估分类机制。因限制减刑类罪犯的不以减刑为目的,因此对其考核应侧重于处遇调整。为此,必须建立一套评估考核分类机制,制定实施细则,量化考核评估标准,使其更适合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实际。在此基础上,必须定期对罪犯改造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现实表现,调整管理层级,做到科学操作、规范管理。

 

    为此,应出台高度戒备监区管理办法并调整处遇制度,使之形成一套层次分明、分类实施、奖罚合理、科学激励的管理模式。

 

    (四)推进循证矫正模式。笔者认为,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完全可以借鉴循证矫正模式。循证矫正源于国外监狱,是指矫正工作者在矫正罪犯时,依据罪犯的具体情况,以获取罪犯可以矫正的证据为基础,结合可能实施的方法和罪犯可能改变的情形,以获取最佳结果来实施矫正的矫正活动的总称。循证矫正模式注重改造方案个别化,在矫正证据基础上实现矫正效果最大化,既节约资源又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是教育转化限制减刑类罪犯的首选方法,值得探索和运用。陕西监狱系统经试点后,取得良好成效。湖南监狱可以借鉴陕西经验,以顽危犯个别教育转化成功案例为基础,结合排查、观察、问卷、量表、家访等手段,综合运用专家指导、改造会诊、课题攻关等方式,建立个别矫治案例库,总结推广全面、连续、可评估和动态化的个别化矫正,并不断创新方法,提高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的质量和效果。因此,要针对每一名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实际情况,分析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计划,然后充分调动有利因素,并根据改造过程中良好趋势或改好证据调整方案,促进罪犯转化,使其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此外,要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职能,注重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帮助罪犯调适心理,调整心态,化解心理危机。

 

    (五)在监内探索建立模拟社区。因限制减刑类罪犯关押时间较长,思想和行为与社会脱节较严重,为了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较好的回归社会,有必要在监内探索建立模拟社区,模拟社会生活,让他们进行情景再现式体验,提高各方面适应社会的能力,也可作为良好表现的激励措施。在模拟社区里,开设“超市”、“餐厅”、“培训学校”、“物业公司”、“居委会”等等,让罪犯模拟社会生活,扮演不同角色,学习生活技能,掌握生存本领,尽快适应社会生活。监狱可根据限制减刑类罪犯改造评估,在宽管级罪犯设定条件和标准,选择那些改造成绩和改造表现都比较突出的罪犯进入模拟社区生活,使其在监内体验社会生活,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和生活技能,确保限制减刑类罪犯回归社会后不再重新犯罪。

 

    (六)创新激励机制。既然限制减刑类罪犯基本没有早日离监的希望,那么就必须在改善其生活质量、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设定激励条件。因此,要突破现有激励措施,建立新的激励机制。首先,要在物质奖励上做文章。可在劳动低报酬制度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比例,并根据改造表现和考核评估适当调整监内消费定额。其次,要在亲情激励上做文章。在加强亲情帮教的基础上,可视情况开展亲情同餐活动。也可在改造表现和考核评估达到一定条件以后实行特许离监探亲制度,充分发挥亲情激励的作用。再次,要在精神激励上做文章。可在罪犯改造表现和考核评估达到一定条件后带押其到社会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场所进行参观学习,或到其它监狱参观学习,或者参加其它一些有积极意义的活动,开阔视野,调动改造积极性。

 

    (七)加强高戒备监区警察队伍建设。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要求管理者具备更高的素质和水准。因此我们还必须不断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各种方式提高警察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还要不断提高综合分析能力、创新能力、判断力和矫治工作水平,才能不断应对越来越具有挑战性的监管改造工作。由于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压力和难度较大,要求更多的警力,因此必须科学调配警力,增加高度戒备监区警力配备。建议省监狱管理局从制度层面,制定高度戒备监区警囚配备比,以规范高度戒备监区警力配备。

 

    总之,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问题是当前监狱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从我国监狱工作的实际出发,结合国内外一些监狱的成功经验,谈了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抛砖引玉,共同推进监狱工作创新发展。(来源于: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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