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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致死、同饮者担责

 仙人掌艾灸养生 2014-10-17
作者:于继春律师

[转载]酒醉致死、同饮者担责

中华民族的酒文化源远流长。俗话说,无酒不成席。古人劝酒的诗句不少,唐朝诗人王维“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 为世人传诵。曹操<<短歌行>>中感叹“何以解忧,唯有杜康”,更显出王者的豪情。酒桌上流行语“感情深,一口蒙;感情浅,舔一舔。”但是,众所周知,过量饮酒对身体健康有极大的害处,因饮酒产生的人身损害甚至死亡的也不在少数。若如此,同饮者应否有法定的义务,没尽到义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呐?

于继春律师认为喝酒导致醉酒产生救治、通知和看护的法律义务,没有尽到义务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同饮者实施在先行为,会引发一种在后的照顾义务。也就是说,喝过量的酒不能说有过错,但问题是因为共同实施了喝酒这个在先行为,就会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监护责任。死者确实喝多了,处于无意识状态,自己不能保护自己,也可能对别人造成损害或对自己造成损害,同饮人负有看护、通知近亲属的义务,在特定的危险情形下,负有安全救助的义务。共同饮酒的行为人不尽安全救助、通知、看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尽到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实施了应当实施的作为行为,损害后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当属本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形之一。是喝酒这一先行行为,从而使受害人身置于危险之中,或加重了危险,因而行为人为此应负有作为的义务。

畅饮之时,勿忘过量饮酒的危害,也不要忘记对同饮者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做到文明饮酒,将酒文化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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