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代理词

 荷香月暖 2014-10-1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法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8条和《中法人民共和国民律师法》第2条第30条的规定,受原告丙的委托,我今天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理,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代理人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甲、乙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该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甲驾驶重型自卸车从xx县蒲包乡往双拱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xx县双拱镇双拱村五组王家嘴路段时,与同向后方同丙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其妻丁相撞,致两轮摩托车受损,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丙和甲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据查实,在事故发生时,甲是重型自卸车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是重型自卸车的法定车主,因此,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应予以支持。
       三、 依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丙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82005.975元。
      (一))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181327.75元
根据“司法解释”第25条和28条的规定 针对本案2011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17899元,2011年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为4675.5元。关于本案17899元×20年×50%=178990元,4675.5X6年X50%(伤残级别)÷6=2337.75元。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
    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因原告长期休息在家,不能去上班 ,使原告的精神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鉴定属六级伤残,精神损害赔偿金应是30000x0.5=15000元,依据“司法解释”第18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三)医疗费29397.20元
    依据“司法解释”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依法应由被告进行赔偿。 
   (五)误工费10550元
    根据“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病历记载住院日期为96天,即从2012.2.22---2012.5.3计71天,医嘱休息140天,,那么原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211天x50元/天=10550元
     (六) 护理费5050元
    根据“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本案护理人戊101天×50元/天,戊是城镇居民,为50元/天,共计101天,那么原告的护理费应为101x50元=5050元。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710元
     根据“司法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是10元x71天=710元
(八)营养费1010元
根据“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针对本案原告营养费10 x101天=1010元。
(九)假肢费59400元
  根据“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伤者丙19800×3次=59400元(每9年更换一次,更换至70岁),丙1960年3月21日出生,今年52周岁,加当年2012年有一次。
        (十) 鉴定费700元
(十一) 交通费847元
    根据“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针对本案原告为此支付交通费用为847元,有票据予以证实。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李鹰
                                                             2013年2月27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