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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词

 荷香月暖 2014-10-18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X的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切实的考虑。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和质证,经过法庭调查及双方辩论,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如下:
    2012年11月11日16时20分,被告XXXXX驾驶豫A6XXX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航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未来路口东约200米处时与行人XXXXX(由北向南步行)相撞,致使XXXX受伤,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S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没有责任。被告XXXXX驾驶豫A6XXXL号机动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到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多发肋骨骨折,轻度脑积水,经治疗后于2013年1月27日出院,住院天数77天。出院遗嘱:(1)、注意休息,继续巩固治疗;(2)出院后加强营养,继续护理3个月;(3)、一月后复诊。
医院治疗费共计:123865元。
 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3年6月25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和鉴定检查费980元。
XXXX户口本显示其为城镇户口。
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主治医师XXXX出具的《护理证明》证明XXXXX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属于一级护理,需二人陪护。
原告在伤残鉴定后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94837.8元。
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代理人分别分析如下:
1、医疗费。原告提交的相应的病历及诊断证明书相互印证,所以应当对原告的医疗费专用票据予以认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治疗、康复花费的医疗费用共计12386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2310元。根据原告的病历及出院证,原告住院治疗77天(2012年11月11日至2013年1月27日),按照30元/天的标准计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310元。
3、营养费。根据原告的病历及出院证,原告住院治疗77天(2012年11月11日至2013年1月27日),出院遗嘱:出院后加强营养,继续护理3个月。计算营养时间为77天(住院时间)+90天(出院后休养3个月)=167天,30×167天=5010元。
4、护理费22926.2元。根据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护理证明》证明XXXX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属于一级护理,需二人陪护。
(1)、住院期间护理费13259.5元(住院时间2012年11月11日至2013年1月27日):计算标准为:护理人员XXXX:77天×(3267×12÷365)=8270.4元。(护理人员XXXX的月工资标准为3267元)
    另一人为:77天×1人×23650÷365=4989.1元、
(2)、出院后护理3个月护理费9666.7元,计算标准为:90×1人×(3267×12÷365)= 9666.7元。
5、交通费。因原告腰椎受伤只能平躺,从医院回家和进行司法鉴定都需要支付交通费,家属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多次往来郑州。根据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康复治疗、司法鉴定等实际情况,代理人认为原告的交通费1127元应当支持。
6、残疾赔偿金。根据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构成十级伤残。据此本代理人认为应当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上一年度(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442.62元/年)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20-6)年×20442.62×10%=28619.6元,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年岁已高,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大脑受伤,长时间在重症病房治疗及恢复时间较长,在较长的时间内原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卧床休息,且为筹措巨额医疗费东拼西凑,由此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主张的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应当支持。
8、伤残司法鉴定费。原告提交了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发票、鉴定检查费并有伤残鉴定报告印证,该费用为980元。
综合以上第1~8项,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94837.8元。
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如下:
1、原告的各项请求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依据的事实充分,应当给予支持。
2、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的由保险公司赔偿。
交强险赔偿数额为72672.8元,具体为: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内应赔偿伤残赔偿金28619.6元元;护理费22926.2元;交通费11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合同理赔范围内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
3、超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的由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由被告XXXXX赔偿。
    本代理人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负责赔偿,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被告XXXXXX赔偿。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崔新江 律师
                  2013年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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