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丹阳分中心了解到,从7月1日起,我市与镇江市同步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核定。按照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由12500元调整为14200元;下限由1110元调整为128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企业单位仍为个人和单位各10%,最高不超过12%;机关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个人各12%。 调整通知要求各单位于2014年9月底之前完成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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