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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最早写在2700年前中国《管子》一书中

 老沔城人 2014-10-20




 




【中华论坛】

依法治国最早写在2700年前中国《管子》一书中

徐明天


    十八届四中全会让中国进入依法治国新时代。依法治国理念不是从西方搬来的,中国的民主法制理念比西方深厚久远的多。它最早诞生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土地上,即2700年前的春秋中国,记录在中国的《管子》一书中。

    《管子》是人类第一部法学著作

    我研究国学有很大不同,不过度诠释,更不会无中生有。一定要言之有据,持之有故。先说西方的第一部法学著作是哪一部。

    有人把柏拉图的《法律篇》看作西方第一部法学著作。但这本书涉及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婚姻、家庭、技艺、公民生活等各个方面,因此有学者称《法律篇》“几乎是关于人生和国家生活的一部大百科全书”。我认为,称之为开创了西方法学学术传统更准确。

    有人认为公元2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才是西方第一部法学著作。有很多书记载了盖尤斯这部书,但它被 人发现已经是1600年后的事情。

    1740年,意大利学者西皮奥·墨菲在维罗纳图书馆一部圣·哲罗姆著作的抄本里面,发现了一页写满古代拉丁文的手稿。他认为这是一件古代法律文献,并且判定是后人注释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作品。当时,他发现这卷抄有圣·哲罗姆著作的羊皮纸早先抄录的是另一种什么作品,现在的文字是后人把羊皮纸涂刮、清洗后重新抄上去的。1816年,普鲁士驻罗马教廷的使节尼布尔在出使罗马途中在维罗纳图书馆盘桓了几日。这位尼布尔原是著名的罗马史家,还是鉴定古代手稿的专家。他仔细看过抄录圣·哲罗姆著作的羊皮纸卷,猜想覆盖于其下的是很有价值的古代文献。征得有关方面的同意,他用配置的药水清洗了一页手稿,结果那些被覆盖了数百年的文字就显露了出来。在整卷的羊皮纸被小心的复原以后,专家们认为这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又过了一百多年,到了1933年,人们在埃及发现了盖尤斯《法学阶梯》一个四、五世纪抄本的残片,把这些残片拿来同尼布尔发现的本子校核,更证实那就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无疑。

    柏拉图的《法律篇》比《管子》晚了300多年,《法学阶梯》则晚了近千年。《管子》是人类第一部法学著作。

    管子依法治国理论很系统

    《管子》中《任法》、《法法》、《禁藏》、《法禁》、《版法》、《版法解》、《重令》、《正世》、《正第》、《明法》、《明法解》诸篇,是论述法制的篇目,另外在政治、经济、军事、论道的篇目中,也涉及到法制内容。我曾经将《管子》的法制论述归纳为20个条目:一切皆法、缜密、规范、系统、同利、平均、制欲、不阿贵、禁胜于身、公正、公开、平等、统一、不朝令夕改、法制权威、执法要严、禁私法、禁擅权、反腐败、司法独立。                                         

    管子论述依法治国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法者不可不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以出圣君所民为天下大仪也。”(《管子·任法》)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天下大仪。在先秦动荡的时代中,法律起着调整人际关系,稳定社会的作用。“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其制,则下皆会其度也”。(《管子·任法》君主治国要以法律、制度为准则,实行法律化、制度化。《管子·法法》篇又说:“规矩者,方圆之正也;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故虽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因此,“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管子·任法》)

    《管子》论述,法有四大特性:

  一、法的规范性。法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标准,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七法》)《管子》还从法律形式的三种类型上强调了法作为规范的意义。“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臣七主》)《管子》还特别强调了这种规范不仅对人民、一般官吏,而且对君主也有约束的作用,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夫矩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管子·七臣七主》)法的规范性还表现在“一”上,就是只能有一个唯一的、统一的标准。“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也。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之理者必多矣。”(《管子·法禁》)

  二、法的公正性。《管子·法法》说:“宪律制度必法道,……此正民之经也。”这里所谓的道,指的是自然规律,天常地则,天地自然,无亲疏厚薄,公正无私,一视同仁。“圣君……任公而不任私……舍公而好私,故民离法而亡行……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以上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管子·禁藏》说“帮明王慎之,不为亲戚故贵易其法,……行法不道,众民不能顺。”《管子》列举了爱私的害处。“为人君者,倍道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管子·君臣》)“夫凡私之所起,必生于主……故私道行,则法度侵。”(《管子·七臣七主》)法具有扬公道,抑私曲,“兴功惧暴”,除暴安良,兴利除弊的作用。从法的公正性出发,所有的社会阶层以及国家的活动都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即使是君主也不能例外。“天不为一物枉其时,明君圣人亦不为一人枉其法。天行其所行,而万物被其利;圣人亦行其所行,而百姓被其利。”(《管子·白心》)“君据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百姓顺上而成俗,奢久而为常。”(《管子·君臣》)法律既经公布之后,就大于君主个人的意志。“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
   
    三、法的公开性。“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此正民之经也。”(《管子·法法》)让人民知道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用法律来制约人民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管子·立政》曰:“凡将举事,令必先出,日事将为,其赏罚之数,必先明之,立事者谨守令以行赏罚,计事致今,处长赏罚,所加有不合于令之所谓者,虽有功利,则谓之专制,罪恶死不赦。首事既布,然后可以举事。”《管子》一书如实地记录了齐国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管子·立政》曰:“正月之朔,君乃出令,布宪于国,……首宪既布,然后可以布宪。”《管子》法的宣明性的思想,为法家所继承,成为法家推动社会改革的重要依据。

  四、法的功用性。法是维护现存社会制度工具。“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令行也,故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管子·明法解》)“夫为国之本,得天之时而为经,得人之心而为纪,法令为维纲,……赏诛为文武。”《管子》还进一步比较了以法治国和不以法治国的利弊,“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后身佚而天下治。失君则不然,舍法而任智,帮民舍事而好誉;舍数而任说,故民舍实而好言;舍公而好私,故民离法而亡行;舍大道而任小物,故上劳烦,百姓迷惑,而国家不治。”
                           
    以往对法家的认识有偏颇

    以住人们往往把礼法对立起来,把法家说成是严刑峻法。这是不准确的。《汉书·艺文志》中有一段评论说:“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此后,一般学术就说: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反对仁义;强调明刑尚法、信赏必罚;主张发展经济,富国强兵;主张君主专制,尊主卑臣。

    先秦诸子百家的顺序应该是法道儒墨。法家是改革变法改变世界,道家认识到世界改变的趋势,这就是道。但它认识到这种改变不是一帆风顺的,非常残酷,他们不愿意去面对,因此躲进了深山。儒家是反对变革的,希望世界维持以往的秩序,认为礼制的等级特权是正常秩序,不能有非分之想和改变。墨家知道改变是不可避免的,但认为能不能平和一些,不那么激烈,可否“非攻”“兼爱”。这是社会改良路线。另外墨家排斥主流社会,想从民间找到一条改变的道路。因此,学术也承认道法一体、道法自然。道是认识世界的规律,法就更高一步,是按照这些规律,按照道,去改造世界和社会。因此,法,并不只是法律和法治,还有法规、法则的意思。法规和法则,就是遵循规律和遵守道。

    依法治国,就是按照规律,依据法律、法规、法则治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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