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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894218478第三节 利润及利润分配
2014-10-20 | 阅:  转:  |  分享 
  
ABC公司2×13年12月25日收到当地政府无偿划入的办公楼一幢,原账面价值为270000元,评估价值为600000元,产权过户手续
已经办妥。则ABC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例题借:固定资产600000贷:递延收益
600000假定上述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为10年,不考虑残值,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则每年计提折旧、分配递延收益时应
作如下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60000贷:累计折旧60000借:递延收益6000
0贷:营业外收入60000【税务处理】ABC公司2×13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600000元,以后每年分配递延
收益时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四)所得税的核算所得税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根据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1.应付税款法这种核算方法的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按照
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
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付税款法在应付税款法下,本期应交所得税和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可用如下公式表示:本
期应纳税所得额=本期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本期所得税费用=本
期应交所得税2.所得税会计处理“所得税费用”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小企业当期发生的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所得税。小企业计算出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ABC公司2×13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000000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本年度收到国债利息收入10
000元,发生赞助支出20000元;该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本年折旧额为30000元,按照税法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本年折
旧额为45000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请计算该公司2×13年的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并做出会计处理。例题本年应纳税所得
额=1000000-10000+20000-(45000-30000)=995000(元)本年应交所得税=995000×25
%=248750(元)本年所得税费用=本年应交所得税=248750(元)ABC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1)计算出所得税费用
和应交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费用24875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
税248750(2)上交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48750贷:银行存
款248750(五)本年利润的结转企业应设置
“本年利润”科目核算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期末应将企业实现的收入收益、费用支出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以确定企业的利润
总额和净利润。本年利润的核算与结转步骤1、月末,将收入收益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2、月末,将所得税费用以外的费用支出
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3、月末,将“所得税费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4、年度终了,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
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其结转过程图示如下:期末结转收入收益时本年利润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
外收入①主营业务收入如为投资净损失,转入本年利润的借方期末结转费用支出时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②其他业务成本结转收入收益和费用支出后,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然后在利润总额的
基础上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期末结转收入收益时本年利润月末余额:
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年末结转后无余额所得税费用③①期末结转费用支出时②结转所得税费用费用支出类
科目收入收益类科目结转本年净利润二、利润分配的核算利润分配可供分配的利润=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小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协议等,对小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一)利润分配的一
般程序公司制小企业按照以下顺序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10%法定公积金;3.提取任意公积金;4.向投资者分配
利润。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企业应设置“利润分配”科目,核算企业实现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情况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
存余额。1.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
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
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1.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不论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还是用
税后利润弥补亏损都不需要做专门的会计处理,只要将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就会自动补亏。年终结转净利润的会
计处理如下:本年利润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期初:以前年度的亏损将会计利润500万元自“本年利润”账户,转入“利润分配——未分
配利润”账户,自动补亏500万元,2×13年末未分配利润剩余-300万元。借:本年利润5000000贷:利润
分配—未分配利润5000000假设某小企业2×13年初累计未分配利润-800万元,2×13年产生会计利润500万元。年终
结转净利润时做如下会计处理:例题2.提取盈余公积的会计处理提取盈余公积时: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盈余公积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会计处理向投资者分配利
润时: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贷:应付利润4.已分配利润的年终结转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利润分
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年度终
了,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其结转分录如下:利润分配的核算程序①结转本
年净利润;②提取盈余公积,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③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各个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
科目的借方。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
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应付股利应付利润本年利润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①②②③首先将本年净利润转入“利润分
配—未分配利润”5.利润分配的涉税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1)向自然人分配利
润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股东是自然人,那么小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要为股东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2)向外国
投资者分配利润是否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第四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
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如果股东是非居民企业,那么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
。第三节利润及利润分配一、利润形成的核算二、利润分配的核算一、利润形成的核算(一)利润的构成
利润,是指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或减去投资损失)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二)营业外收支的核算1.营业外收入的核算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
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
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
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
理待处理财产损益银行存款相关科目①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②确认政府补助收入③确认捐赠收益④确认盘盈收益⑤确认汇兑收益
⑥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⑦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⑧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⑨确认违约金收益本年利润期末
结转提示(1)《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营业外收入的内容有所扩大,主要表现是: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政府补助、捐赠收益、
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将原计入财务费用的汇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将原调整坏账准备的已作坏账损失
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将原冲减所得税的所得税退税以及未予规范的其他所有退税(不含出口退税),均计入营业外
收入。提示(2)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转让财产收入”、“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小企业进行
会计处理时一般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上来看没有差异;但应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的
时间与会计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时间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会影响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仍应作纳税调整。比如企业所得税确认租金收入的时间
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租金收入的时间可能不一致。2.营业外支出的核算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
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
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
期损益。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营业外支出①确认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
计摊销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②确认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长期债券投资损失、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可收回的金额按照其差额按账面余额③
支付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银行存款本年利润期末结转提示(1)《小企业会计准则
》中营业外支出的内容有所扩大,主要表现是:将原计入管理费用的坏账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将原未规范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和无
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将原未规范的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2)属于营业外支出核算内容的损失和支
出不一定能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企业发生的
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对于企业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
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准予在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
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
、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三)
政府补助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较政府补助属于新增内容。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小企业发
展,先后于2003年~2009年颁布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文件,提出了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其中,对中小企业的财政
政策更多体现为财政资金支持。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专门规定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1.政府补助的概念政府补助,是指小企
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主要有如下两大特征:(1)无偿性(
2)直接取得资产注意: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
小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直接减征、免征、抵免税额、加计扣除等。直接取得资产的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
府补助。2.政府补助的形式政府对小企业的补助表现为政府向小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其形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1)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小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2)财政贴息
(3)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小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
的一种政府补助。注意两点: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政府补助中的财政拨款不同于税法中的财
政拨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
还”基本对应于税法中的“财政性资金”一、财政性资金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
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
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3.政府补助的分类小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根据其政策效应划分
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其他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非流动资产的
政府补助。其他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4.政府补助的确认(1)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
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2)小企业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①用于补偿本企
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②用于补偿小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
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5.政府补助的计量(1)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
到的金额计量。(2)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
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6.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
助时:借:银行存款等贷: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时: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2)其他政府补助①收到用于补偿小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政府补助时,按收到的金额借:银行存款等贷:递
延收益在发生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未来期间,应当按照应补偿的金额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②收到用于补偿小企业已发
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政府补助时,按收到的金额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思考——1.小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征税不
征税?2.怎样进行纳税调整?第一条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
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8]15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小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在取得当年计入收入总额,征税企业所得税;但是,对小企业取
得的符合规定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调整办法小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属于税法征税收入如果小企业在取得时计入了递延收益,在取得的当年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各年作纳税调减处理。如果小企业取得时计入了营业外收入,不作纳税调整。小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属于税法不征税收入如果小企业在取得时计入了递延收益,在取得时不作纳税调整,在以后转作营业外收入时,作纳税调减处理。如果小企业取得时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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