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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积极参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讨论

 窗前有树905 2014-10-21

道德规范是对教师职业精神的引领

——众多教师积极参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大讨论

  6月25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编者)在教育部网站上一经公布,立刻引起了各大媒体和社会非常广泛的关注。最近几天,有关“规范”消息一直都占据了各大网站、论坛和各种纸质传媒的显著位置。


  对本报与中国教育报联合举办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活动,广大教师更是投入了极大的热情。与铺天盖地的网络讨论相比,教师在来信中提出了更为理性的意见和建议。  
  
  选择了做教师,就应该遵守“崇高”的职业道德规范
  
  从社会各方的反应来看,提高师德水平的措施好评如潮,但反对的声音也不少。


  而反对声音大部分来自教师,归纳起来大概有这样两个方面。他们认为:教师也是人,凭什么要对教师提出这么高的要求;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对于“权利像芝麻,义务像西瓜”一样的教师,不应该单方面强加太多的道德要求。


  针对这种看法,地震重灾区四川什邡中学的退休教师李清泉认为,教师的职业是崇高的,“不愿崇高者”自然不适合从业。古今中外,人们都把教师看作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因为他们肩负着教书育人、传承文明的职责。教育作为一种公益事业,教师作为国家财政供养的最大群体之一,就说明了教育与其他行业的不同。因此,社会、国家对教师也寄予了不同于一般行业从业人员的较高期望。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李老师说:“教师的权利与要求是两回事,不应该混为一谈。如果你认为老师的待遇太低,你可以选择不做老师;但是如果你选择了老师这个行业,那么你就必须遵守它‘崇高’的职业道德规范。”


  不管是反对、支持还是提出建议,总要先弄清楚道德规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法律有什么不同和联系。但是,很多老师坦言,自己并不是很明白。甚至有些接受我们采访的专家也并不清楚,“规范”对教师到底意味着什么,有什么样的效力。


  山东的史峰老师对此有着他自己的理解。在来信中,史峰说,第一眼看到道德规范的时候他也非常生气:“凭什么对教师要求这么高!但静下心来理智地思考这个问题,很快就想明白了——就在‘道德’这二字上。因为这规范是对我们的道德要求,所以必须至高。”


  史峰老师说:“我们知道一个行业、社会要保证正常运转,最低的要求是‘法律’,只要人人守法,这个行业、这个社会就不会出现什么大纰漏。但仅依‘法律’,无法让一个行业或社会达到‘和谐’,而人们又是向往和谐的,所以更高的规则要求就产生了,这就是道德要求。‘法律’是大家行为的底线,而‘道德’却是人性的制高点——带着这样的认识再来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每一条内容,我忽然觉得这要求是对教师职业精神最完美的引领。”


  史峰认为,“道德”是我们需要追求、需要景仰的东西,所以不能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成“法律模式”。如果我们的内心深处还不曾体会出“道德”二字的分量,就无法站在道德层面正确解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的道德内涵,怒、气、火从心底涌起就在所难免了。


  虽然认可”规范”的内容,但是史老师也坦言,目前的大部分老师是做不到的。但是他认为暂时做不到没关系,“因为这是‘道德规范’,不是‘法律底线’,所以有些目标要求是至高的,我们可能暂时达不到。但是,达不到并不要紧,因为我们可以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再努力地追求下去——这就是教师的‘道德修炼’过程。”


  史峰老师的这一番言论,在中国教师报读者论坛上引来了不小的争论,有老师提出针锋相对的不同意见。看来,要让教师更理性地看待“规范”,先需要弄清楚“道德规范”的性质。


  为此,本报法律顾问雷思明律师特撰文对此作了详细解读。他认为,在我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都对教师的品行要求作出了规定。但法律的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决定了它所规范的行为不可能太多、太广,其规范的只能是最基本的“底线”行为。而对教师提出较高的、较广泛的职业操守要求的,恰恰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这一规范指引着教师职业道德习惯的养成方向,并作为教师自律和外界他律的“标尺”,对教师的行为产生广泛的影响。


  雷思明认为,根据“道德规范”的这种属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所确立的操守准则高于一般的道德水准,但这些准则是每一位教师经过努力都能做到的,也是每一位教师职业操守修行的目标和方向。


  这与史峰老师的“有些目标要求我们可能暂时达不到。但是,达不到并不要紧,因为我们可以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再努力地追求下去”的看法不谋而合。 
  
  保护学生安全不一定要教师舍弃生命,是教师责任的一部分
  
  作为汶川大地震的亲历者,李清泉老师告诉记者,他坚决拥护将“保护学生安全”的内容列入“规范”中。


  李老师说:“我认为,保护学生不一定就是要老师舍弃自己的生命。”他以“范跑跑”事件为例,“只要他在自己跑出教室的同时也喊上几声‘同学们快跑’,我觉得也算是‘保护学生安全’的行为。当然,老师站在门口疏散学生先走,自己最后离开,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救护学生,是更高层次的保护学生的行为。”


  因为刚刚过去的大地震的影响,针对新“规范”中“保护学生安全”的条款的相关评论、意见和建议是最多的。虽然对此有些教师持反对意见,但是赞同者还是多数,而且不少教师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有教师认为,这是对教师义务提出的更高要求,教师的责任更重了,这是无可非议的,因为这是教师的职业所决定的。就像警察和军人一样,军人的职责就是保卫祖国,警察的职责就是打击犯罪分子保护人民。


  有教师建议,“保护学生安全”后面应该加上“定期向学生讲授安全知识及自护自救常识”。因为他认为,现在一些班主任为了升学率往往忽视了安全教育,如果教师经常向学生传授自护自救的安全常识,遇到突发事件时,学生和教师就能顺利应对,在5·12地震中,桑枣中学的例子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也有老师提出,“保护学生安全”这样的提法是否过于笼统和模糊,比如说,什么叫做“保护学生”,也就是说教师做到什么程度叫做“保护学生”?面对紧急情况,难道只有舍身相救才叫“保护学生”吗?当学生落水时,教师只有不顾及自己的安危,跳到水里,这才是“保护学生”吗?那么这样的“保护学生”对于教师来说合理吗?


  因此,有人建议,第三条应增加“在突发事件时必须优先保证学生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擅离职守,弃学生或未成年人不管”。这样规定具体一点更好。


  反对者认为,教师不过是普通人,跟士兵和警察不同,他们没有受过专门的训练,不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针对这种观点,史峰老师认为,作为老师,面对危险时,保护学生并不是什么高要求,是教师的责任。因为学生是未成年人,这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如果教师在灾难来临时丢下学生跑了,那谁还敢把孩子送进学校?


  他建议教师可以站在父母的角度想一想:如果你的孩子在学校,你是否认为教师应该保护你的孩子?如果教师丢下您的孩子自顾逃命,您会怎么想?“这样也许就不难理解了”。
  
  “有偿家教”和“惩戒权”再次成为争论焦点
  
  对于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问题,教师基本上分成了针锋相对的两方。


  一种意见认为,任课教师在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和学习后的空余时间里,可以适当地在校外或给本校的学生做一些收费性质的课外辅导。因为社会上许多教育培训机构需要优秀的任课老师做兼职,并且许多成绩差的学生需要课外补习,家长也希望由学校的任课老师来给自己的孩子补习。


  他们认为,这跟当前的国情紧密相连。因为目前教师待遇偏低,一些老师为生活所迫,利用一技之长去补贴家用,并没有什么错。教师付出劳动,得到报酬,有何不可?

 

  还有人认为,“有偿家教”也要分什么样的情况,既不能一心为钱,也不能要求老师只能做“义务劳动”。主张在不影响工作、不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下,教师可以做有偿家教。


  而另一方则坚持,严禁在职教师假期乱办班、乱补课、乱定资料。因为现在有些教师在正常的教学时间不专心工作,等到假期举办培训班,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这个“老话题”,教育主管部门的态度一直都非常明确,那就是“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过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针对这种情况,支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的老师建议,应该把此条款改为“不搞有偿家教,不到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培训机构兼职”或“不从事有偿家教,不到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培训机构兼职”。这样似乎更明确和直接。


  同样的,关于“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再次引起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讨论。不少教师认为,现在的孩子普遍不好教育,有些孩子相当顽劣,如果不给教师包括体罚权在内的惩戒权,当苦口婆心无效时,老师该怎么办?教育不是万能的,对学生的过度保护不仅会害了学生,也会给家庭、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教师奉献自己的智慧,精彩建议纷呈

  除了上述几条意见和建议比较集中的内容,教师对其他条款也提出了一些好建议。


  加上“团队精神”


  广西钦州市合浦师范学校的范亚华老师建议,加一条“团队精神”,而不仅仅是“谦虚谨慎,团结协作”了。因为教师劳动有滞后性和长期性特点,一个学生的成长要依靠许多教师的合作,任何一个教师的工作不到位,都影响学生的整体成绩和健康成长,所以教师的团队精神尤其重要。


  “敬业奉献”改为“爱岗敬业”


  成都大学的陈大伟等老师都提出,虽然“敬业奉献”这一条得到了广大教师的认同,而且多数教师也都能做到。但是“敬业奉献”标准有些高,应改为“爱岗敬业”。因为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对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而“乐于奉献”应该是一种高尚的师德境界。


  应加上“奖励办法和处罚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联志村小学的张西彬老师建议,应加上附则:即违反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处罚办法和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奖励办法。师德还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和科学的管理下构建,使师德规范成为实实在在、切实可行、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


  应加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一中学科研处主任刘宝团则建议,第五条“以身作则”后面应加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因为教师是一个特殊职业,是具有崇高形象的职业。不论社会如何变化,市场经济怎样发展,教师的身份不会变化。既然选择教师的职业,那就必须在以身作则的前提下,勇于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发展作出贡献,否则就不配做教师。当然,谁都有选择自己职业的自由,但任何人都没有违背自己职业道德的自由,而只有履行自己职业道德准则的义务。
  
  反对声音多不是反对“规范”,而是有意见要表达
  
  在本报收到的参与意见中,凡是比较理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基本上都认可规范的内容。而看似非常强大的反对声音,如果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他们反对的不是规范本身,而是因为对其他方面的不满意而引发的情绪表达。


  有教师说:一些地方教育经费多被截留,有的教师工资入不敷出,这与教师肩上的重任不协调。


  有教师说,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我们本心愿意如此,但不容否认,这一条规定实际是给了一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一个理由:教师就该无休止地辛苦,教师就该清贫,国标工资上涨缓慢,省市补贴兑现不完整甚至缺失……


  有教师说,“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几乎百分之百的一线教师从内心坚决认同这条规定。但是我想问一句:是谁在加重一线教师的负担?是谁拿学生的分数作为衡量教师的唯一标准?


  有教师说,什么时候教育主管部门不再仅仅只考虑教师应尽的义务,还会考虑保障广大教师的权益?我们盼望着那一天的到来。


  采访中,这一点也得到了证实。史峰告诉记者,他身边不少老师对“规范”颇有微词,但是据他了解,对于规范的内容,其实老师大都是认可的。不过,因为工资待遇低,平时工作压力大等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令教师积攒了很久的情绪借着“规范”的讨论表达出来了。


  虽然这些跟“规范”关系不大,但是从一个方面反映了部分教师的心声,也是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应该给予重视。当教师安心从教时,一定能更好地践行包括职业道德规范在内的各种责任和义务。(本报记者 马朝宏)

(责任编辑 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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