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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无资质受伤 定作人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余文唐 2014-10-21

  六安新闻网讯 原告胡某诉被告某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某诉称:2012年1月3日原告受雇于舒城县某学校校园从事机械维修,在操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右食指被绞压,导致受伤,造成食指末节缺损。原告在治疗过程中因多次受感染,使得治疗期限过长,治疗终结后,经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等总计42958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因为原告在舒城县晓天镇经营一家维修部,在被告处维修机器,按照劳动成果取得报酬,双方系承揽关系。同时原告受伤是因为自身过错,操作不当造成,被告无任何过错。此外,原告所花费的医药费已经在新农合报销,与案件主张的事实是相互矛盾的,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当地临街经营一家“人民电器”生意,以及电器电机维修时达近八年,至今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手续。2012年1月3日原告自带工具和材料受邀前往被告处维修该校的蒸馒头机器即打馍机,修好在调试过程中右食指被绞压,导致受伤,造成右食指末节缺损。原告先后在合肥市第三医院、舒城中医院接受治疗。治疗终结后,原告经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道交十级伤残,为赔偿事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导致诉讼。

  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的主要焦点是雇佣法律关系还是承揽法律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通过自身修理技术为被告修复打馍机,被告为此支付报酬,双方当然构成承揽修理法律关系。事发当天,原告自带工具和材料受邀为被告修理打馍机,修好通电调试时右食指被绞压不慎受伤,原告未注意自身安全,明显存在过错。况且原告在当地从事电器电机维修时达八年,之前原、被告曾多次有过机械修理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却无相应的资质资格,又无营业执照,亦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机械出现故障,对外选择维修时,作为民办学校安全风险意识应高于一般公民,注意审查维修方的资质资格,对此,被告应承担选任过失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七项损失41636元的20%即8327元。(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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