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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案

 雄立东方 2014-10-21
某药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案

来源:时间:2012-04-27[打印][收藏]

 

WCDC[2012]第1号

2012年3月28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发布)

行政机关:原望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 事 人:某药店

一、案件事实

201148,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某药店检查时,发现2张购进中药饮片手工票,票据载明当事人以1925元购进木香等8种次中药饮片。经查,当事人无法证明该批药品的来源合法,也无法提供发票及货质证明。该批中药饮片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2700元。

二、法律适用

(一)某药店不查验供货方是否具备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即购进药品,对该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认定为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

(二)对某药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三、决定结果

对某药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整,罚款5400元整。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本案所涉证据均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调取,当事人均无异议。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购进药品手工票虽为复印件,但经执法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符合法定形式。《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了某药店为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的手工票和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以及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人员、时间、地点以及具体方式,还证明了该药店购进药品后的具体销售情况,确定了违法所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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