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案
WCDC[2012]第1号 ( 行政机关:原望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 事 人:某药店 一、案件事实 二、法律适用 (一)某药店不查验供货方是否具备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即购进药品,对该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认定为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 (二)对某药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三、决定结果 对某药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整,罚款5400元整。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本案所涉证据均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调取,当事人均无异议。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购进药品手工票虽为复印件,但经执法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符合法定形式。《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了某药店为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的手工票和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以及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人员、时间、地点以及具体方式,还证明了该药店购进药品后的具体销售情况,确定了违法所得的金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