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进一步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确保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清风徐来30 2014-10-22

  记者:此次修订对于公示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根据刑事法律和中政委5号文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公示内容,要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另一方面为提高减刑、假释办理工作效率,参照人民法院公示的时间要求,将提请减刑、假释公示期限调整为5个工作日。同时要求在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记者: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作了哪些特别规定?

  答:职务犯罪罪犯同样适用其它罪犯的减刑假释程序。同时,根据中政委5号文件关于严格规范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的精神,司法部已经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后,由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向司法部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后,由监狱向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报请备案审查。鉴此,《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备查审查作了指向性规定,要求监狱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备案审查。

  记者:监狱如何接受检察机关对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律监督?

  答: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规定,监狱管理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过程中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有关情况,监狱在决定提请减刑、假释前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一是在评审环节,规定了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二是在审议环节,规定了监狱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移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三是在提请环节,规定了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记者: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推动《规定》的贯彻实施?

  答: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规定》是全国监狱系统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面实施国家法律、切实维护法治权威、有效惩罚和改造犯罪、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司法部将举办全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培训班,对贯彻落实《规定》进行专题培训。各地要把《规定》作为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及时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培训计划和师资力量,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培训。尤其要让从事刑罚执行工作的警察通过原原本本学习《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内容和执法要求,达到应知应会、熟练运用,真正学懂、吃透,在监狱执法实践中用准、用好,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与水平,确保规定的正确实施。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关心和重视。要积极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规定》切实得到执行。

(责任编辑:奚天宝)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