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证据名称 |
证据来源 |
证明事实 |
1、 |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签发 |
申请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
2、 |
被申请人的护照复印件 |
澳大利亚国悉尼护照署签发 |
被申请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且李虹敏与持有号码为: E4023695的澳大利亚护照的李虹敏(LI HONG MIN)为同一人。 |
3、 |
广东省公证处出具的被申请人的澳大利亚护照翻译本复印件 |
广东省公证处出具 |
4、 |
被申请人国内身份证复印件 |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签发 |
5、 |
编号为0077196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
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中介方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三方签订。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 |
6 |
编号:穗房地证字第0565804号《房地产证》 |
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颁发。 |
买卖标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下塘西路435之三号502房,该房产系被申请人所有。 |
7 |
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 |
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 |
8、 |
收款证明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 |
申请人已按约定交付定金30,000元。 |
9 |
收款收据 |
中介方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申请人开具 |
申请人已向中介方支付5000元中介费。 |
8、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电话协商房产买卖纠纷。 |
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变更为一次性付款,付款时间变更为房屋可以交付使用且双方办理过户当日。 |
9、 |
《通知》及编号为:EI552800827CS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
通知为中介方向被申请人发出,详情单为邮政部门向中介人出具 |
被申请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中介方通知其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已通过特快专递的行方寄送被申请人。 |
10 |
《催告函》及编号分别为:EI515500770CS、EI515500783CS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
《催告函》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详情单为邮政部门向申请人出具 |
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按合同约定地址寄送被申请人。 |
11 |
申请人的工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麓景路支行出具 |
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已在付款之日之前备齐房款。 |
12 |
申请人的未婚夫的农业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登峰支行出具 |
13 |
申请人的户口簿首页 |
广州市中国南方人才市场提供 |
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准备房产过户所需资料; |
14 |
被申请人未婚夫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 |
15 |
被申请人未婚夫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 |
16 |
被申请人未婚夫的社保缴交记录 |
广州市社保中心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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