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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李冠0731 2014-10-23

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印发通知 中药 西药目录 中药饮片目录

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0] 15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为了重点落实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等改革任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去年下半年调整并印发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省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已经调整完毕,形成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现就新版药品目录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及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的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贯彻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对于更好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和任务,对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人民群众的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新版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新版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三、参保人员使用新版药品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甲类药品费用时,直接按照有关规定结算;支付乙类药品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在5%—15%的范围内确定。部分价格过高的乙类药品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其他乙类药品。市级统筹地区制定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规定,要报省厅备案。

  四、对于新版药品目录内标有“△”的药品,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使用时限个人帐户支付,但实施门诊统筹的地区,可以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符合其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对未列入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省厅将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组织评选后纳入目录范围;对未列入的肿瘤靶向治疗药物等,待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谈判确定后,再纳入目录范围。

  五、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新版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以探索设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或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

  六、各级统筹地区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新版药品目录的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各地可以探索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适当限制(急诊等危重患者除外)。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处方中存在的不合理用药问题、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问题,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加大对违规用药行为处罚力度。

  七、各统筹地区要加强新版药品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统一药品代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检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的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加强控制。

  八、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由省按国家要求对乙类药品进行统一调整,是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范围的基本规定,各统筹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在执行新版药品目录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进行重新核定,对疗效不确切、安全性不高的医院制剂,予以删除。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

  九、各级统筹地区要参照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执行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十、做好药品目录管理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的衔接。对于新版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对实行按总额、按病种、按定额等结算办法的统筹地区,要从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必需药品的角度出发,探索完善相应的考核管理措施,以确保在控制费用、强化管理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十一、我省新版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和乙类药品分步实施。新版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及甲类药品中的国家基本药物,按省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093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从今年101日开始执行。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新、旧版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工作,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新版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尽快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乙类药品数据库的更新。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向当地政府和省厅说明理由。

  各统筹地区在新版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另行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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