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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方略的大转折

 3gzylon 2014-10-27

2014-10-27 09:30 来源:学习时报  我有话说

  作者:杨小军

  刚刚胜利结束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基于党中央在新形势新任务下作出的治国理政的战略部署。不仅是对法治地位的极大提升,也标志着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转折,具有里程碑意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对法治建设的表述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以看出,这主要讲了两点,一是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二是提出了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强调了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党的十五大报告在法治建设上首先提出了法治国家的目标,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了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后,在十六届四中全会、十六届六中全会、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中又继续强调了法治的基本方略地位。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大报告表述为: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至此,“两个基本”的表述最终被提出和规定下来。四中全会再次明确了这个基本表述。

  什么是方略?什么是方式?所谓方略,就是指全盘的计划、方案和策略。基本方略,当然就是总计划、总方案、总策略。所谓方式,是指方法、形式和手段。基本方式,应当是指基本的方法、基本的形式、基本的手段。法治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应当包含以下几点含义。

  其一,重要性。在治国理政的方案计划中,法治要纳入总体方案、计划和策略中。所以法治不是治理国家的一个小计划、中计划,而是一个大计划、大方案、大策略。它是谋国布政的重要因素、重要内容和重要方式。

  其二,经常性。在治国理政中,法治是经常使用的方法、手段。古人说,凡事有经有权。所谓经就是经常之道,所谓权就是权宜之计。法治在治国理政中,不是权宜之计而是经常之道。所以,法治是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方法,在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中,法治的精神都要贯彻始终。而不是只贯彻一部分,或者只贯彻某个环节。

  其三,权威性。无论是基本方略还是基本方式,关键词都是基本。这意味着它是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具有极大的权威,它要决定非主要方式,对大是大非问题和治国理政事务要发挥主要作用。法乃国家公器,所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遵循法治精神和原则,守法、执法、司法,不可逾越,不可轻视,更不可弃之不用。

  四中全会将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对治国理政基本方略基本方式认识的深化,是对治国理政方式的一个大转折。这个大转折具有几个方面内容。

  第一是认识的转折。随着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我们面对的形势和任务也在发生变化。在这个背景下,对法治建设在治国理政中地位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不断提高。从过去认识“法制”这个主要是制度性的现象,提升到认识“法治”这个系统性的现象。从过去对于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认识,到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认识,一直到今天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的认识。这个认识过程,表明我们对法治与治理国家关系的认识提高了一个新的高度,认识的深化意味着认识的转折。

[责任编辑:蒋正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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