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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裁量140926
2014-10-27 | 阅:  转:  |  分享 
  
行政处罚的裁量

河南安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段瑞杰135690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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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推进,各地先后出台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规范了依法行政,规范了处罚裁量。笔者结合实践,谈一下与之相关的规范。

一、裁量原则

1、不适用调解原则。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它以当事人双方拥有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为前提。而行政处罚案件中,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它的权力是国家赋予的,自己不能随意处分;另一方是受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更无权参与对国家权力的处分。故行政处罚案件不能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不过近年来,此原则受化解矛盾、执法人性化、柔性执法等行政思路的影响正在淡化,一些地方正在探索行政处罚的调解制度(如城市行政执法)。

2、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应做到按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行政处罚的程度。过罚相当就是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也就是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之大小等因素相对称或相均衡。违法行为有轻重、大小之分,有性质之别,因此与之相适应,处罚也应有种类不同,轻重不同。应当坚持:重者重罚,轻者轻罚,处罚种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处罚轻重程度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处罚的减免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3、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同一理由,是指同一法律依据。实践中往往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即产生规范竞合现象。如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工商、新闻出版都可以管理,先管者给予罚款的,后管者就不得再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了。不过,违法行为人经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屡犯,应当依法处罚。处理原则是: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应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分别处罚;如果一个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已经给予处罚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科以同类处罚;在给予其他种类的处罚时,可以考虑违法行为人已受到处罚的事实,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择一重处罚。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规范中的不同条款,或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每个法律规范均将行政处罚权授予同一行政机关,但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同。如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活动,可以选择《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处理。该行政机关可以同时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款,从一重处罚,若多次处罚,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从重处罚是裁量问题,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幅度内适用较重的处罚。

5、多重处罚原则。在刑事处罚中,有时也会出现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形,由于确定刑罚的主体限于人民法院,通常可以采取在数个罪名中择一从重的方法处理。而在行政处罚中,由于处罚主体的多元化,各主体所拥有的处罚手段不尽相同,有些处罚手段具有专属性,例如吊销出版物许可证只能由出版执法机构(鉴于我国目前基层实际,文化执法机构分为委托和集中行政处罚权两种授权形式,而在实际分工中采取后者授权方式的部分地方又将行政许可权给文广新局,将行政处罚权交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笔者认为后者可以独立行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权)行使。如果笼统地强调一事不再罚,在某些情况下就不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考虑上述情况,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事不再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则,而没有拒绝不同行政机关或同一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科处不同种类处罚的处罚方式。如对同一起发行淫秽书刊违法案件处理过程中,新闻出版部门在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没收书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同时,公安部门可以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处罚。

6、消除危害性原则

危害性是指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是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尚未发生或尚未成为危害事实和后果。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已成为客观存在的危害后果;二是尚未成为客观存在的危害后果,但这种后果按常理完全可能发生。

行政处罚关注的不仅包括违法行为已造成的危害后果,而且包括将要发生的危害后果,其着眼点不仅是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什么,而且是将要造成什么。正因为此,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核心要件是行为的违法性,所以行政处罚必须以消除行政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消除行为人再实施违法行为或其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趋向为出发点和归宿。

二、注意事项

1、并处。执法机构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处以单项处罚不足以达到制裁目的的,可以依法并处几种处罚。

2、合并处罚。指对一个当事人的数个违法行为,综合相加每一个违法行为应受到的处罚而作出的一个处罚决定。一般需要具备:当事人实施了两个以上有联系的违法行为;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同属一个行政机关管辖,如果属不同的行政机关管辖,只能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处罚。执法单位必须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各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综合裁量作出一个处罚决定。

3、分别处罚。指对共同违法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或一个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违法行为的,分别确定与其违法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其性质属于新闻出版违法行为事数形态分析中共同性的违法行为和聚合性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方式分别为分别处罚和数事分罚。情形包括:两个以上行为人实施共同违法;一个行为人实施了数个互不联系的违法行为;一个行为人实施了数个互有联系的违法行为由不同机关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合并处罚与“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的处罚方法是不同的,它们分属不同概念。前者有上限的限制,并可以采取重罚吸收轻罚的方式;后者则无上限的规定,是数个处罚决定的简单相加,相加的结果是多少就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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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壹段说法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