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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土委:历史违建临时使用备案并非为小产权房确权

 prj360 2014-10-30

深圳市规土委:历史违建临时使用备案并非为小产权房确权

2014-10-30 07:20:24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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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10时许,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就《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违建临时使用办法草案》在其官网举行1小时的在线访谈直播,一一解答网友提出的“麻辣”及热点问题,依照《草案》制定的相关准则,为市民答疑解惑。

市规土委就《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违建临时使用办法草案》举行网络访谈

历史违建临时使用备案并非确权

昨日上午10时许,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就《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违建临时使用办法草案》在其官网举行1小时的在线访谈直播,一一解答网友提出的“麻辣”及热点问题,依照《草案》制定的相关准则,为市民答疑解惑。

网友“麻辣”提问 专家耐心解答

据了解,此次《草案》在线访谈活动旨在广纳民意,搭建公开透明的反馈平台,通过市民及网友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草案》后续的确定及实施,提供更为科学严谨的制定方案。

在全程直播过程中,网友们提出各种“麻辣”问题,例如“小产权房”概念、是否“确权”、流转售卖以及村民土地权益保护等等。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作为此次主办单位,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及《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耐心详细地一一回复,为市民及网友答疑解惑。

访谈详解“非原村民”定义

访谈过程中,记者发现不少市民及网友都对“非原村民”的定义和《草案》中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纳入范围表示关心。网友“很受伤丫”及网友“噢了”分别提出“如何确定原住民和非原住民”以及“原住民的女婿算不算原住民”等问题。

相关工作人员对此进行详解。据介绍,原村民是指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原特区内截至1993年1月1日,原特区外截至2003年10月29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籍在本市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或者因升学就业、婚嫁、服兵役等原因,户籍已迁国内其他地方的,对其原籍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所建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仍适用原村民的相关规定。


非原村民则指除原村民之外,其他的个人及相关社会经济组织。虽符合原村民身份,但其所建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在其原籍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也不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外安排的用地范围的个人均不属于原村民。而依照相关规定,原村民的女婿也不属于原村民。

至于《草案》中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纳入范围,相关工作人员也表示,须在试点范围内,建设时间在2009年6月2日前,且已按照要求于2010年6月1日前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的建筑物,才可纳入此次临时使用范围。

不存在所谓小产权房和农村宅基地

访谈中,不少市民及网友对《草案》涉及的违法建筑与“小产权房”二者间的概念存在模糊,相关工作人员也就此进行了重申,即我市经过两次农村城市化进程,全市土地已转为国有,农村居民已转为城市居民,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小产权房和农村宅基地。

还有网友提出“《草案》推出后对现在房价有何影响?会不会全国都这样施行?”对此,市规土委表示,临时使用备案工作并非是对相关建筑物进行确权,其目的仅是在确保相关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租赁。因此,《临时使用办法草案》不会对现行房价有影响。该政策是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制定,是深圳行使特区立法权,用以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问题的创新举措。

此外,针对有网友提出的欲购买以开发售卖为目的的小产权房行为,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其违法性质,将不受法律保护。(记者段林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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