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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三十天,每天背多分——商法八十图配套背诵版合集4

 李朝云律师 2014-10-31

商法讲义八十图背诵版汇总5:票据法部分

1.票据是无因、要式、文义、设权和流通证券。

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4.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5.要式证券(口诀:事项齐全、背书连续、金额一致、不得更改)

①必要记载事项不全,票据无效。——三人无条件,票据有今(金)日

②背书必须连续,否则不能证明票据权利。

③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口诀:金日收)。

④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6.票据无因性

①如果票据权利人和义务人同时也处于同一原因关系或者直接债权关系中,则该原因关系和债权关系的瑕疵可以影响到票据关系(有因性)

②上述票据权利人的无偿和知情后手也会受到有因性抗辩

③除上述情况之外的第三人,即善意、有偿的第三人,将受到无因性的保护。

【例题】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潇湘公司与楚天公司的货物瑕疵纠纷拒绝付款

C.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

D.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E.如果楚天公司因甲银行拒绝承兑而向潇湘公司追索,潇湘公司可以以该货物瑕疵纠纷拒绝付款

F.如果楚天公司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知道该货物瑕疵纠纷的莱乾公司,则甲银行可以以该货物瑕疵拒绝对莱乾公司付款

G. 如果楚天公司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知道该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莱乾公司,则甲银行可以以该债权关系瑕疵拒绝对莱乾公司付款

H。如果楚天公司将此票据背书赠与莱乾公司,则甲银行和潇湘公司都可以拒绝对莱乾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CDF

结论:1.潇湘可以以合同关系瑕疵抗辩楚天及其无偿或者恶意后手;2.银行可以以直接债权关系瑕疵抗辩楚天及其无偿或者恶意后手。潇湘和银行都不得以向善意、有偿取得票据的第三人主张票据抗辩。

7.禁转背书:出票人禁转管全部;背书人禁转管自己

8.期后背书(F36):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仍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口诀:谁转让,谁负责)

9.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10.回头背书(F69):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口诀:出钱背后,不能追索)

11.票据行为附条件的效力:宝贝条件无效,出城行为无效。(宝贝指保证和背书,出城指出票和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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