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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法先修讲义精华背诵版005

 李朝云律师 2014-10-31

三、表意行为体系

1.表意行为的效力瑕疵、保护对象及法律后果如下:

1)意思表示瑕疵——保护相对人利益——已经生效,可以被撤销

2)欠缺第三人追认——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效力待定

3)标的违法——保护国家利益、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自始、确定、当然无效

2.无效行为包括: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订立遗嘱、抛弃价值较大的物品等);

②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和单方行为均无效(纯获利益行为、小型化、定型化的行为除外)。

(2)意思表示不自由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撤销合同包括:

1)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伤害国家利益)

2)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伤害国家利益)

3)乘人之危的合同

4)因重大误解的合同

5)显失公平的合同

4.效力待定合同包括:

1)无权代理

2)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

3)债务承担(在当事人之间直接有效,债权人追认后对债权人有效)

(一)无效

1.确定无效的含义自始、确定、当然无效

2.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判断: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单、限单、无双无效

3.部分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无效格式条款与不当免责条款(合同法4053条)

3)超过20%的定金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4)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无效(四倍以内有效)

4.法律后果:不当得利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58条)

5.难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取缔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之分

效力性规定:既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也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打击)

取缔性规定:只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不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保护)

⑴以下行为因标的物违法而无效:毒品买卖、军火买卖、人口买卖、卖淫嫖娼

⑵以下行为因标的物流通受限而无效:买卖村民自建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最后一个可补正)

3)以下行为违反为标的物质量而设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无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事后可补正)

无资质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无资质借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未经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合同

⑤无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的租赁合同(可补正)

4)以下四个市场准入限制对法律行为的标的没有影响,故合同有效:黄牛票贩、无证导游、无证商贩、无证司机

5)以下四个特殊主体的行为限制对法律行为的标的没有影响,故合同有效:公务员经商、律所两所执业、公司对外担保、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交易

6)以下四个特殊行为的限制对法律行为的标的没有影响,故合同有效:①未备案登记的房屋出租、②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③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出卖、④违反时间地点限制的经营性行为(如军事禁区不得摆摊、KTV禁止在凌晨两点以后营业)

7)当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价值高于契约自由时,该合同无效,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违者合同无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违者合同无效)。

(二)可撤销、可变更

1.前提:两个意思表示 (既不能是事实行为,也不能是一个意思表示)

2.概念理解

(1)欺诈: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上当的结果(错误意思表示)

(2)胁迫:胁迫的故意+胁迫行为+被迫的结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何与正常的交易区分?虽有要挟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如何与欺诈区分?欺诈使人自愿上当,胁迫让人被迫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何与乘人之危区分?胁迫的危难是胁迫人造成的,乘人之危的危难是客观产生的

(3)乘人之危:客观危难+不法利益+主动迫使

(4)重大误解(仅限于内容错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5)显失公平:客观要件(违反公平)+主观要件(优势、经验)

1)先生效然后被撤销

2)注意起诉主体的区别:欺诈、胁迫和重大误解的撤销权人为受损害方;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撤销权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注意: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权利行使方式——起诉、仲裁

4除斥期间——1合同法55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另,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效力待定

“狭义无权代理”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中的四项权利:

1)被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追认权与拒绝追认权(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2)“相对人”在对方追认之前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n 催告权——催告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

n 撤销权

——主体:善意相对人

——行使:以“通知”方式行使撤销权

——时间:追认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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