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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专项检查指南

 rexinren951 2014-10-31
一、查前准备
  重点要了解金融企业的内部基本情况和内部控制程序。
  1、组织结构。主要了解金融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包括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分支机构的分布和管理情况等。
  2、业务经营情况。主要了解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品种、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主要业务在当地所占的市场份额等。
  3、资产、负债结构及信贷资产质量。主要了解金融企业存款结构、贷款投向质量、存贷比例、不良贷款比例以及其他资产和负债结构等。
  4、会计处理程序。主要了解金融企业的主要业务循环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过程、财务报表的形成汇总过程等。
  5、财务管理体制及重大会计事项的处理方法。详细了解金融企业财务收支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各项准备金提取方法、税款缴纳方式、工资奖金分配、盈亏处理等。同时还应了解其对外投资等情况。
  6、风险管理情况。了解金融企业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责及工作程序,信贷授权、审批及客户授信管理等。
  7、计算机信息系统。了解金融企业计算机系统的主要功能、业务系统的分类和功能,权限管理等情况。
  二、部分重点项目稽查要点
  1、贷款与利息收入循环检查。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其利息收入形成银行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贷款与利息收入循环是各项业务循环中最大、最复杂的一个循环,检查难度最大,也最重要。
  (1)对贷款余额进行检查。可编制贷款一览表,概括了解信贷业务全貌,也能为选取样本提供指引。验证贷款有关账表,核对贷款笔数和余额,抽查适量的样本,检查贷款户名、金额、期限、利率和利息、到期日等内容。
  (2)验证贷款利息。可采用抽样方法,对存在较大差异的要进一步追查原因,检查贷款利息是否全部、及时入账。在利息收入方面主要审查收入是否打足,一查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据实核算各项业务收入。各项贷款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结算,做到应收尽收。对未到期跨年度的应收未收利息,及逾期贷款在未超过规定期以内的应收利息,是否计人当期损益。二查表外的应收利息,防止将逾期未超过90天的部分利息计人表外,一些银行通过“收到利息不确认或者已经逾期仍不转入非应计贷款”来人为调节利润,很难被发现。三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中,是否有贷款利息。有的银行变相提高贷款利率,达到多收利息的目的。这种情况是在收取贷款利息之外,采取收取咨询费或其他费用的形式达到多收利息的目的,收款只开具白纸收据,往往不作收入入账,而形成账外“小金库”。四查有的银行收取抵押资产、抵贷货物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及“小金库”。这种问题可以通过内查外调、突击盘点保险柜中的票据及现金等方法查出。此类现象一般只为极少数银行内部人员掌握,如无线索一般很难发现。
  (3)存款与利息支出循环检查。存款业务是银行的基本业务,是银行经济活动的起点,也是银行开展资产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基础和前提,为银行提供了主要的资金来源。存款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开户、存款、取款、结算、结息、对账及销户等环节。存款业务涉及面广,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晴雨表;存款种类繁杂、户数众多、发生频繁、交易笔数和金额在银行业务中比重最大。存款业务中也存在较大风险,如为吸引存款,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擅自改变计算机系统的计息积数(如改变计息的起止日期、改变计息的范围)、利率等办法,通过多计或少计利息支出,来调节利润。取得对公存款、储蓄存款的操作规程,询问营业机构相关人员存款业务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银行结息通过计算机完成,一般较难发现问题。结合检查管理费等费用支出,检查有无以其他名义支付高息的现象。
  (4)银行在资金运作过程中,还有对资金头寸进行拆放、拆借等业务,与之相应形成收入与支出。
  2、中间业务的检查。中间业务主要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外负债,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中间业务收入在外国银行收入中占很大比重,在我国商业银行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少,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银行业发展的方向之一。中间业务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各类银行保函等等。
  (1)支付结算业务。A、对票据业务。一般应比较放款人支付手续费与银行手续费收入入账情况,对照其收费标准,审查其收入是否入账。B、对汇款业务。对照其收费标准,检查汇款人支付手续费或电子汇划费或邮电费与银行收入入账情况。C、对托收业务。也要对照“应收托收款项”等表外账户和有关备查账户,根据其收费标准,看其手续费入账情况。
  (2)代理业务。A、抽查代理业务收入,审查是否按照代理协议收取手续费。B、如有疑问,可向部分委托单位询问手续费支付情况,审查银行是否及时、足额将手续费收入纳入当期损益。
  (3)担保承诺业务。银行担保业务一般分为保函、备用信用证、商业信用证等业务。承诺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业务。要取得各项担保承诺协议,检查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中间业务收入。
  (4)银行卡业务。银行卡业务实质是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结
  (5)其他业务。A、清算业务。清算业务是支付结算业务的组成部分。银行办理清算业务,就是通过系统内联行往来和跨系统的同城票据交换以及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实现结算双方的资金汇划和收付款银行之间资金债权债务关系的实时或定时清偿。B、投资业务、外汇业务等。C、其他项目:包括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其他应收应付、工资、其他费用等。
  三、金融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分析
  1、应税收入的检查分析。
  一是收入坐支费用,费用类科目又税前列支。有的纳税人为了简化缴款和取款手续,加速资金周转,将收入抵作费用支出,一般有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代购代销手续费等。即以主营业务收入按坐支后的余额记账,又在费用类科目中列支,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二是价外费用不全额并入或不并入销售收入。纳税人将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全额并入销售收入。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将价外收费直接转为职工福利费或用来冲减待摊费用;有的直接挂结算往来账户或冲减材料成本差异和转作盈余公积;还有的将价外收费作为“小金库”或暂寄存在购货方,如此等等。
  三是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是各项手续费征税问题。金融企业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如果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再返回或回扣给客户的,其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五是金融企业收取的代发行国债手续费,利息税手续费等是否按规定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其他收入的检查分析。有些纳税人发生属其他业务收入项目,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往来账户中或者就不入账。比如到期的包装物押金、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费返还款等等。
  (3)检查中应注意的事项:一是对坐支费用的稽查,主要审查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借方冲减数(或贷方红字发生额),核对销售原始凭证。二是根据开具发票所列产品(商品)或劳务名称,严格界定价外费用的性质,结合账务处理,查实价外费用的入账情况。三是对产品(商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稽查,通过价格核对比较和销售毛利进行分析。四是对委托加工稽查时,审查“受托加工材料备查簿”、原材料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及企业开出的加工业务发票。采用单位产品耗料数量分析法,核实企业交付代制代修品后的余料金额,从而查明代垫材料收取的加工费和余料金额,看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漏记加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的情况。
  2、期间费用的检查分析。
  (1)管理费用的检查分析。A、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实际就是交际应酬费,它随着业务量和收入两的增长而增长。有不少纳税人将超过税法规定的比例作税前列支;有的将不合理支出列为业务招待费;有的将超过扣除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列入其他费用支出,如开办费等。B、金融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应计入各工资项目。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纳税人可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14%、2.5%的标准计算扣除,但工会经费即便是不超过计提标准,还必须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采取计提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时一次性记入管理费用,直接在税前列支,而当实际发生时,又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造成了一笔教育经费,重复在税前列支。C、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有的纳税人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将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往来账计提坏账准备金,在税前列支;有的纳税人对已经核销的坏账,不对进行当期的纳税调整,偷逃企业所得税。D、固定资产租赁费用。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可以于税前扣除。但是这里所指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用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可以列入成本、费用账户核算的租赁费。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以融资租赁形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视同承租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成本。有些纳税人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固定资产租赁费中包括了融资性租赁支出,从而扩大了当期期间费用,偷逃税款。
  (2)财务费用的检查分析。财务费用是指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其具体包括的项目内容如下: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支出),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后的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金融机构的应付利息,主要检查其是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根据该文件精神计提应付利息。
  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主要审查其支出的真实性。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是通过预提应付利息支付的,看其支付时是否从应付利息中支出,有无重复列支现象。在审计中对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数额较大的要逐笔对照传票,查清其支出的对应科目。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主要审查其支出的真实性。把支出数与同业拆人资金、金融性公司拆人资金、同业存放款项等数额相对照,看其是否大致相符。如在检查中发现出入过大的情况,即对有疑点的支出逐笔进行审查。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发生的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价值;日常汇兑损益分别借记“财务费用”或用于财务费用的冲销。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负债的利息支出也记入开办费。企业发生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允许税前列支,如果另开发票的不允许税前列支。
  (3)营业费用的检查分析。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具体包括的项目内容有: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以及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差旅费等等。
  (4)检查中应注意的事项:一是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稽查,主要是判定企业费用开支是否正常,列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注意对上级核定的费用限额年终如有结余,是否存在开假发票虚列费用形成“小金库”的无虚假行为。如: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开支、向购货方收取的代垫运杂费、企业向个人赞助捐赠等项目的支出列入营业费用。二是营业费用的稽查,应着重审查运杂费的明细账,有无将“在建工程”应列支的各项材料的运输费用列入其中,有无将其他期间费用混入其中的情况。三是企业会税法计处理与现行税法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有没有进行调整。特别典型的表现是:在佣金和代理手续费方面,企业的会计处理和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重点关注:佣金和代理手续费支付对象、标准、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会议费、购置办公用品、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名义列支非本企业人员、非正式保险业务代理人员的业务支出和贿赂支出;佣金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手续费支出是否票据合法。四是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稽查。目前,金融企业对呆账损失的核销都采用了备抵法,即通过计提呆账准备的方法来核算呆账的核销和收回。在检查时,首先应当注意的是,金融企业按下列公式计提的呆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扣除:当年税前允许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检查中要注意:允许计提呆账准备的风险资产余额的统计口径是否与总局(2002)4号令的规定相符。本年核销的呆账贷款是否都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检查时需要注意金融企业报批金额与税务机关批准同意扣除的金额是否一致。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是否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五是金融企业办公大楼的装修费用列支的稽查。A、金融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是否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B、金融企业自有的办公楼、营业厅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是否按照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无将装修工程支出化整为零直接列支的情况。C、装修工程支出,金融保险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六是金融保险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标准计算扣除。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列支。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七是金融保险企业的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损失、非常损失、投资损失和其他损失)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等扣除项目,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扣除。金融保险企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之外的各项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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