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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九次大修"封堵"行贿者

 zezdjdq 2014-11-01

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1997年,现行《刑法》生效实施后,已对其进行了八次修正,时隔仅仅三年,刑法再次迎来第九次大修。

在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反腐呼声不断高涨的大背景下此次刑法修改,对惩治腐败的条款做了进一步完善,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比如取消了5000元入罪“红线”,加大了对行贿的处罚,减少了行贿者的减刑概率。

调整受贿罪入罪“红线”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称草案)将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具体数额的规定改为视情况而定。

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取而代之的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

现行刑法将5000元作为受贿罪入罪“红线”,受贿10万元以上就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这一规定于1997年刑法修订时确立,迄今未做任何修改,然而17年间,该量刑标准因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备受诟病。

1979年《刑法》根据受贿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规定了两个法定刑档次。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受贿2000元的可治罪;1997年刑法典沿用了这种规定定罪量刑具体数额的立法模式,只是将这一数额标准提高到5000元。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1988年的补充规定和1997年刑法典对于统一司法、统一定罪量刑标准是有积极意义的,相比1979年刑法典的概括性模式,统一标准的规定更加明确、公正。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认为, 从1997年至今,17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变化,人们拥有货币的数量及其对人们实际生活的影响也在随之发生变化,5000元的数额标准已经严重滞后于现实生活。

此外,对受贿罪的刑罚几乎完全按照受贿数额来规定法定刑档次的做法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极不合理的现象。

比如,目前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这就意味着,10万元是重刑与相对较轻刑罚的分界线。实践中,一个人受贿10万元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受贿500万元也可能最终只判15年。这是极不协调也不合理的。

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介绍,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往往难以严格按照这种机械化的数额标准对受贿数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进行判刑。这就造成了有法难依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法的权威性和刑事司法的严肃性,更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两高将出司法解释

有人担心,法律不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那具体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如果只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同的法官由于知识水平、社会经验、职业道德不同,就会出现量刑的不同。所以,“情节特别严重的”模糊的规定,会造成贪污、受贿罪法定刑不确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也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悖。

对此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对媒体表示,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阮齐林估计,两高在未来的司法解释之中,很可能在现行标准上提高5到10倍。1998年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以30000~100000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013年3月18日,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15年间,量刑定罪的标准提高了十倍。

司法解释作出如上调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从1997年到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提高了4.6倍和3.7倍。

有人担心法律不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是否会减轻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打击?

阮齐林认为,此种担心是多余的。现行刑法采取了固定的数字标准,草案将腐败的固定数额标准改为“数额+情节”,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更正,打击腐败犯罪。

因为犯罪数额并非是衡量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唯一根据。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还具体表现在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社会影响的大小、受贿次数的多少、滥用职权与否等其他情节。也就是说,并非受贿数额越大,社会危害性越大。比如,有的官员让不合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虽然受贿数额不大,但是却造成多人伤亡,社会危害性很大。有的是他人应取得的合法利益,受贿人也依照规定办理,没有滥用职权,虽然收取的贿赂数额较大,但是社会危害性却不大。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从两个方面加大了对行贿的处罚力度,一是对多种行贿犯罪增设了罚金刑。二是严格设定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规定只有在犯罪较轻且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确实起了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免除处罚。

而现行法律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资深刑辩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张殿龙介绍,由于法律的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行贿者都会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被从轻判刑或缓刑。

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受贿、轻行贿”,惩治贿赂犯罪时“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

近年来,丁书苗案等行贿案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暴露出行贿犯罪的“主动性”以及腐蚀公权力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舆论要求加大行贿犯罪惩处力度的呼声越来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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