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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关于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指导性判刑原则

 别馆我的生活 2014-11-01

 

 

(摘自《唐律疏议》之《名例律》)
 
原文
 48.化外人相犯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
  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译文】
    教化之外的外国人在大唐境内犯罪,如属同一个国家,则依照其本国的习惯和法律论处;如果他们国籍不同,则一律按大唐的律法论处。
 
    《疏》法律解释:“化外人”,即“王化未泽被的外国人”,也就是另立君王的番邦异族,他们各自有其独特的风俗习惯,制度和法律也与中国不同。
    他们若在大唐境内犯事:同一个国家的人(同类)自相侵犯的,执法官须问明其所在国的制度,依照他们本国的习惯和法律,予以判罪;不同国家的人(异类)相互侵犯,比如高丽人与百济人相互侵犯,都一律按照中国的法律来论定罪行。
 
 
【注:《唐律疏议》,为唐高宗永徽年间由长孙无忌、李勣等人修编,是唐代之前历代法律体系的集大成者,并为后世立法的蓝本。】
 
    该条律法有一定的“华夷之辨”色彩,虽然如今许多国人也自觉不自觉的有“中外之辨”,不过其性质、表现和心态跟传统的“华夷之辨”还是有很大区别。也无需太多苛责“崇洋媚外”,一切都是国与国横向比较中,国家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与自信度发生变化的客观结果。事实上,也正是由于后世长期的保守与自负,致使当时世界上最为先进的法律体系之一的唐律,在其后的千年岁月中没有得到更好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唐人在立法中秉承了儒家传统的“华夷之辨”,可是却并没有影响唐人包容的心态。这点倒是值得可以预见的未来中国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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