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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执行问题分析

 庸庸学馆 2014-11-04

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执行问题分析

2014-08-25 10:56 来源:《中国监察》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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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如何执行,具体规定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和一些政策文件中,实践中有时不易把握。鉴此,我们对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执行中涉及的有关规定和实践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力求对实务部门有所裨益。

一是必须撤销现任所有职务,不得保留某一职务。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担任多个职务的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现任所有职务须全部撤销,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任一职务。比如,某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受撤职处分后,副市长和市公安局局长这两个职务均须撤销,不得再保留其中任一职务;某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受到撤职处分后,县委常委和组织部部长这两个职务均须撤销,不得再保留其中任一职务。

二是必须降低至少一个职务层次,不得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根据《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应按降低至少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有同志认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可以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并认为这是从领导职务层次降为非领导职务层次,符合规定。需指出的是,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在厅局级以下同时设置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同级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系同一职务层次,故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不得从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此外,公务员在任职试用期内违反行政纪律受到撤职处分的,根据党中央2014年1月14日印发的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先免去其试任职务,再按照试任前的职级相应降低至少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

三是必须另行确定为非领导职务,不得改任同级或下级领导职务,但受撤职处分后仍确定为省部级以上职务的除外。有同志认为,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可以改任同级或下级其他领导职务。需指出的是,根据《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必须降低至少一个职务层次后另行确定为非领导职务,故不得改任同级或下级领导职务;因非领导职务只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对降低职务层次后仍确定为省部级以上职务的,可安排担任相应领导职务,但一般不宜安排在重要岗位。

四是必须降低级别,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原级别。有同志认为,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如其原任级别仍在降低职务层次后新任职务对应范围内,则不需降低其级别。需指出的是,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和《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应根据其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

五是必须降低工资待遇,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原工资待遇。有的领导个人或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向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许诺并实际保留其原工资待遇。需指出的是,根据《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规定,上述做法是不允许的,必须予以纠正,正确的做法是,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工资逐级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对未明确新任职务的,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任职务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

六是必须准确把握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重复处理。根据中央组织部经党中央批准后于2009年7月16日印发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等规定,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与撤职处分相衔接,在党纪上可能会相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如受到党政纪双重处分的,应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规定,分别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并根据《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比如,某公务员党纪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纪上受到撤职处分,则其受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的年度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定等次,这种情况在《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施行之前则是按照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即当年的年度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的年度考核等次则按其新任职务和规定条件确定。有同志认为,对政纪上受到撤职处分、党纪上同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公务员,因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不称职,相应应依照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再降低其一个职务层次重新任职,也就是说需两次降低其职务层次,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鉴于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时,已经在执行时按降低至少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了新的职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后,为避免重复处理,可视同已经降低了职务层次,也就是说不需要再降低其职务层次。

七是必须严格遵循提拔使用等方面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务员在受撤职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得破格提拔,不得越级提拔,不得通过选举或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竞争性选拔方式晋升职务;受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自任命之日起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解除后,职务晋升按有关规定办理;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辞职,但辞去公职的,不得具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此外,委任制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八是必须在处分期满后方能解除处分,不得提前解除。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处分解除的时间应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应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时间。解除撤职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如处分期满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经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公务员在受撤职处分期间退休的,如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处分,不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本文刊载于《中国监察》201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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