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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2014-11-05 | 阅:  转:  |  分享 
  
第七章出入境食品、机电产品、化妆品报检与管理第一节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一)报检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包装材料与食品包装容器、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二)食品标签审核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在食品进口前应向指定的机
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并提供检测样品。一、进口食品的报检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直
接食用的食品。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1、申请条件:
1)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符合我国的强制要求2)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与食品相符3)申请人可以是进出口食品的经
营者或其代理人进口方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及相关样张6套。直属检验检疫机构预审国家质检总局审核
合格,签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2、申请程序:
(三)报检报检单据:1、基本单据2、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3、预包装食品应
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管理证明》4、输出国使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熏蒸剂及生产食品的原料、添
加剂、加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及标准以保健食品名义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后方准进口。进口时须做功能性复核
实验项目,合格后签发《卫生证书》。(四)入境食品监督管理1、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进口商可通过纸质或电子
方式登记并保存记录,检验检疫机构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考评指标。2、风险预警或控制措施3、备案与注册制度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注册: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二、出境食品报检(一)报检范围
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包括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P154监督管理:P156(三)报检程序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
卫生注册或登记证《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
预包装食品要有《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
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第二节出入境机电产品报检与管理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机电产品旧机电产品电池产品一、进口机电产品的报检(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列入《中华人民共
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
可进口。报检时提交认证证书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报检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
理包括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监督管理。2005年1月1日起,进口旧机电均须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所
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适用范围:注意不包括废机电1)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
产品2)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3)未经使用,部件发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4)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5)经过
翻新的机电产品备案申请程序:1)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申请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初审国家质
检总局备案2)目录之外的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申请注意事项:1、应在合同生效之前申请备案2、备案机构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确定是否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需要实施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不需要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
书》3、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检验后要取得《装运前预检验报告》和《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报检:2、报检单据:1、应在货到使用地6
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的旧设备应在口岸完成卫生检验、检疫处理和环保项目检验后方可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进
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或《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装运前预检验报告》和《装运前预检验证书》。(三)进口电
池产品的报检自2001年1月1日起,进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强制)。进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检
验检疫机构受理后,进行审核对不含汞的电池直接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检验检疫机构凭其直接放行对含汞的必须进行汞含量
专项检测,合格的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合格确认书》,换发《备案书》《备案书》有效期为1年。报检进口电池产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报检时,必须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及其他相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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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沙漠的橄榄...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