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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2014-11-05 | 阅:  转:  |  分享 
  
第八章其他检验检疫对象的报检与管理第一节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报检一、我国对入境废物的管理我国将进
口废物分为两类:1、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2、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
的废物:制定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审批,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动物废料冶炼渣?木、木制品废料?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
纸板及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碎料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废运
输设备特殊需进口的废物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二、申请进口废物应具备的条件1、申请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的必须是企业法人,
且有利用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2、进口废物已被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
3、必须取得国家环保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合同中订明装运前检验条款4、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5、进
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项目主要是检疫病媒昆虫、龋齿动物、病虫害及致病微生物等。我国认可的“入境废物装运前
检验”的境外检验机构1、中国认证认可集团公司的各海外分公司2、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3、日中商品检查株式会社三、报检程序
1、入境废物到达口岸后,应立即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实施卫生检验、检疫处理及其他环保项目的检验2、通关后的废物品质检验可申请
收、用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四、提供单据1、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2、《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正本),并复印留存3、废物利用
风险报告书4、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5、自陆运口岸进口的废物,还需提供出口国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不含爆炸物和放射性符合
我国标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报检时须提供的单据有(?)。A.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B.进口废物批准证书C.企业废
物利用风险报告书???D.国外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一、进境木质包装的报检(一)报检范围用于承载
、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除外。
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第二节
出入境木质包装报检进境货物木质包装须加施IPPC标识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联合
发布公告,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按国际标准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专用标识,以防范外来
有害生物入侵,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该规定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要求,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
当由输出国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进境货物
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
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
的货物,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
定的中国国家编码;OOO——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YY——除害处理方法
,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
法:1、热处理HT2、溴甲烷熏蒸处理MB(二)提供单据1、美国、日本和韩国输往中国的货物使用针叶树木质包
装的,提供美国、日本、韩国官方的植物检疫证书(韩国出口的,出口前须进行热处理或其他中方认可的除害处理)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
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申明》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申明》2、欧盟输往中国的货物使
用木质包装的,提供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无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申明。3、其他国家输往我国的木质包装应提供我国要求的证单二、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在国际间传播蔓延,2002年3月,国际
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号),要求货物使用
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进境口岸采取除害处
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现将出境货
物木质包装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
、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以下除外: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
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二、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
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标识要求及监管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通知。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四、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及商务、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
业的宣传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帮助出口企业做好相关工作,避免因木质包装不符合国外要求而造成经济损失。五、本公告自2005年3月1日
起实施,原有关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同时废止。
2005年1月13日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实施除害处
理,并按照要求加施专用标识。(一)相关规定:专用标识:3、考核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同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
为三年。2、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加施资格申请。4、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
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1)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2)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3)企业
迁址;4)其他重大变更情况。5、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1)热处理
/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2)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3)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
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4)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5)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6)
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7)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8)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6、因标识
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1)因5方面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
、销毁或者退货的;2)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3)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4)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5)其
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二)报检单据:基本单据输入欧盟的木质包装,提供《输欧货物木质包装声明》,
如实申报材种及产地。第三节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的报检一、报检范围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二、相关注意
事项1、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3、供移植用器官未办理审批手续先放行,10
日内补办。2、入境特殊物品的申报人在特殊物品入境前10天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第四节入境展览物品的报检1
、入境展览物品及其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均应报检。2、展览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改作它用。展览结束,作退运、留购或销毁处理。3、
留购的展品,报检人应重新办理检验检疫手续。4、退运的展览物品,须出具官方检疫证书的应在出境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合格后
,准许出境。性能检验:使用鉴定: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申请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申请一、性能检验的报检
申请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性能检验领取证单《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生产厂的《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标准运输包装容器的工艺规程及有关资料合格: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不合格: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二、使用鉴定的报检报检单据:《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危险货物说明其他有关资料使用鉴定检验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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