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6月,甲公司发生与增值税有关事项如下(收入为不含税): 1、汽车修理厂购进原材料等用于车辆修理计400万元,其进项税66万元。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对外车辆修理收入450万元,销项税额76.50万元。增值税税负率2.33%。 2、“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客运分公司旅客运输收入20981万元,其中含电子工本费收入224万元、空调费收入420万元和退票费收入180万元。 3、“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客运站务收入1232万元,包括车辆站务收入和旅客站务收入。 至2014年6月末,甲公司无增值税留抵税额。 审计人员依据税收政策和行业相关文件规定,分析甲公司增值税税务处理恰当性。 一、汽车修理厂进项税抵扣问题 财税〔2013〕106号文件明确,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从甲公司角度,客运分公司取得的旅客运输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因此,汽修厂购进材料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客运车辆维修,其进项税不能抵扣。统计2014年1~6月份内部材料领用单和内部结算明细表,本期共领用材料140万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40÷400×66=23.10(万元)。经调整后增值税税负率=〔76.5-(66-23.10)〕÷450=7.47%。 二、客运站收入与旅客运输收入划分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重新颁发江苏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服〔2006〕309号)明确,客运站收费包括两部分,一是车辆站务费,具体指客运代理费、客车发班费、行包运输代理费、延误脱班费等,按客运运费或行包运输收入的规定比例计收;二是旅客站务费,包括补票手续费、退票费、送票费、行包保管费、小件物品寄存费、站务费等,按规定标准计收。其中站务费作为票价的组成部分,含空调费、电子显示、微机售票、检票、电脑联网费用等。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经核对客运站1~6月份各月收入明细报表,剔除客运分公司运输收入后的差额,应为客运站各类含税收入2179.36万元,不含税收入2056万元,但“主营业务收入——客运站务收入”明细账记载数1232万元,相差824万元,是少计的工本费收入224万元、空调费收入420万元和退票费收入180万元,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旅客运输收入”中。这三类项目的收费均为客运站收入,适用增值税税率6%。因收入项目划分错误,少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824×6%=49.44(万元),多计旅客运输收入增值税额=824×(1+^6%)÷1.03×3%=25.44(万元)。 通过分析与计算,甲公司2014年1~6月份应补交增值税额=23.10+49.44-25.44=47.10(万元)。(作者:朱恭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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