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律监督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 (1)指对上述国家机关制定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通常称为立法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对于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批复以及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进行监督。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于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同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进行监督;对于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批复、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进行监督。 (2)指对监督对象的被认为违宪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监督,通常称为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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