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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驾驶员车外“遇难”家属套用“第三者”索赔未获支持

 神州国土 2014-11-07
驾驶员车外“遇难”
家属套用“第三者”索赔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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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何春晓  通讯员  杨长平)在高速公路上下车,被后面驶来的货车当场撞死。家属认为事发时人在车外,属于不特定的第三者,遂起诉死者就职的公司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小林是一家物流公司的驾驶员。2013年4月的一个晚上,他在高速公路上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下车整理遮雨篷,不料,一辆大货车驶来,右侧与小林驾驶的货车发生剐蹭,并从后部撞倒小林,致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驾驶员在夜间及雨天驾驶机动车却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小林在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应负次要责任。

    在和肇事方达成赔偿和解后,小林的家属认为,事发时,小林下了所驾驶的车辆,故应该属于不特定的第三者。小林的父母、妻儿共6人作为原告起诉了雇佣小林的物流公司和为货车上保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47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使用机动车不仅限于他处于驾驶室内的驾驶行为,也包括临时性停车、整理车辆遮雨篷等与处理车辆相关的行为,不能说只要下了车就不是驾驶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在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并下车,其所受损害有一部分是其违规的驾驶行为所致。事故发生时,小林对于自己驾驶的车辆来说,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而非不特定的第三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是被保险人;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也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该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故受害者小林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被告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赔偿范围。

    另外,涉案车辆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故受害人小林所遭受的损失亦不属于被告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小林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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