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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红鲤鱼 2014-11-08

廉租住房主要政策

    1、哪些对象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低于88000元(含88000元);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房源”):
    (一)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
    (二)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
    (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
    (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
    (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
    (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2、到哪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怎样申请?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根据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的廉租住房申请。
    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申请对象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已出售或已征收(拆迁),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的,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的,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需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申请对象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以外按规定列为住房面积和经济状况核查核对人员签名的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材料;
    (四)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离婚人士,应当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实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财产证明材料。存在申请时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申请对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提供相关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对象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等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十)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廉租住房申请审核需要多少时间?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开展初审核查工作,其中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交易等状况的核查同时开展。户口年限和婚姻状况核查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面积、住房交易等状况由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自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情况报告。经核查,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交易等状况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自收到委托书(附核对对象名单)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情况报告。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为期7日的初审公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工作。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通过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网站或者有关媒体进行为期5日的复审公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区(县)保障机构经复审核查与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以户为单位进行登录。

    5、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一)申请对象住房居住面积计算
    1、申请对象住房居住面积的计算公式:住房居住面积=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人数。
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居住面积的计算公式为:人均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申请对象他处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2、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居住面积计算
    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应当按照该住房的全部居住面积计算。如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内无户籍人员,或者虽有户籍人员但按照规定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的,可以按照申请对象在该住房拥有的居住面积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①该住房为产权住房,《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份额计算住房居住面积;《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产权为共同共有的,按照住房居住面积除以房地产权利人人数计算住房居住面积。
    ②该住房为承租公房的,按照该住房的全部居住面积计算。
    ③该住房为宅基地住房的,按照住房居住面积除以批准建房人数计算。
    3、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居住面积的计算与处理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内,申请对象以外的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居住面积计算公式为: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居住面积÷该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后的特别处理规定如下: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的,可以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人均住房居住面积超过7平方米的,不得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上述规定仅适用于计算确定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二)住房的居住面积确定方法
    1、公有住房,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和下列规定,计算居住面积:
   ①住房的厅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大于6平方米的,减去3平方米后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②住房的阁楼或扶梯间高度小于1.2米的,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的,按50%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居住面积;
    ③旧式里弄住房,独用灶间已改变用途且实际作居住使用的,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④在物业管理单位的租金计分表上按走破因素计租且实际确有他户走破的房屋,应扣除宽90公分的走道面积后计算居住面积;
    ⑤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则上应当先拆除,方可审核廉租住房的申请;如相关管理部门认为不宜作拆除处理的,应当计算居住面积;
    ⑥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住用途的房屋,仍按照原居住面积计算;经批准同意改变居住用途的,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确定。
    2、独用成套的产权住房,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换算成居住面积,居住面积换算方式为:住房居住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换算系数。售后公房也可以按照原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记载和公有住房面积计算规定,直接确定居住面积。各类住宅的换算系数如下:

各类住宅的换算系数表

房屋类型

老式公寓

高层

(成套)

多层

(成套)

花园住宅

新里

旧里及非改居

简屋

换算系数

2.06

2.00

1.98

1.83

1.82

1.54

1.25

    3、非独用成套的老式私房、宅基地住房和成套改造后尚未进行分户测绘的公有住房等,以实地丈量确定居住面积。

    6、收入核对具体核对哪些内容?
    主要核对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过去收入的节余资产(包括家庭金融资产、房产、机动车等)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核对家庭财产的基本时点为申请之日的上月末。
    由街道(镇、乡)住房保障部门递交市政府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7、廉租住房配租方式有哪些?
    实行租金配租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一)租金配租
    享受租金配租家庭为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一般对象。廉租对象按照区(县)住房保障中心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并与出租人签定租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通过银行把补贴款直接支付给出租人。
    (二)实物配租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房源”):
    (一)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
    (二)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
    (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
    (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
    (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
    (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8、廉租住房配租面积的标准是什么?
    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为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下同)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申请家庭配租面积不足居住面积10平方米的,按照10平方米计算。

    9、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家庭,即3人及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0元(含14400元),或者2人及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840元(含15840元)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86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68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46元。
    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家庭,即3人及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4400元(不含14400元)至20400元(含20400元)间,或者2人及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5840元(不含15840元)至22440元(含22440元)间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60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48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32元。
    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的家庭,即3人及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0400元(不含20400元)至25200元(含25200元)间,或者2人及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2440元(不含22440元)至27720元(含27720元)间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34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27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18元。

    10、已配租家庭是否能一直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廉租家庭的资格复核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时点与廉租家庭租金配租租赁补贴协议或者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期限相衔接。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按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廉租家庭应当在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有效期每满1年的第1个月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如实填报《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重大情况变更申报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督促和受理廉租家庭的申报,并在受理申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报审核处理决定。
    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经审核登录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情况变更:
    (一)家庭成员因买卖、继承、受赠等方式新增住房,且与原核定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
    (二)家庭成员已获得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
    (三)家庭成员已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待遇的;
    (四)家庭成员均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或者均注销本市户籍的。
    经复核不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相关申请条件的已配租家庭,停止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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