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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苦夏2012 2014-11-12


刘武俊


  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非常复杂而又精细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需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着力从树立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科学的法治观、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普法实效、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等关键环节入手,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树立科学的法治观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让法治成为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引擎,必须树立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科学的法治观。


  科学的法治观,要求高度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所谓国家治理体系主要是指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法律安排。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时代背景下,国家治理能力主要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以法治为基础建构的,更加强调对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和依法制约,把治理纳入法治轨道,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治理。


  科学的法治观,要求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逻辑和理念,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同时也要依法规范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简政放权,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


  科学的法治观,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克服将改革与法治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树立“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依法改革观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推进改革。这就要求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确保改革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用立法及时巩固改革的成果。


  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打造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升级版。


  法治的基本涵义是“良法善治”。《决定》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完善这一法律体系依然任重道远。立法是分配和维护社会正义的第一道防线,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立法公正,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是全社会对立法工作的共同期待。法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和公信力。法律质量的优劣,立法部门说了不算,还是要听人民群众的,以民众满意度为首要标准。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民意,扩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条件。笔者建议,立法民意测评应该制度化、常态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工作中广泛推广。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防线。司法体制改革要勘定司法权力的边界,规范权力的运行,让审判的归审判、行政的归行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体制改革不能搞“一刀切”,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在具体措施上积极探索实践。各地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分类分层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不搞“一刀切”、齐步走。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司法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基本要求,既要考虑司法人员的特殊职业属性,也要符合人力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经济性。所谓分类管理,就是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分成三类: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不同的类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履行不同的职责。设置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可以把法官、检察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真正集中精力办案。另外,行使司法权的法官、检察官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类公务员,不能照搬一般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对法官、检察官应当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提供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属性的晋升通道和职业待遇。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依法推进。要强化依法改革的观念,树立“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依法改革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体制改革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决不能以改革的名义抛开法律另搞一套。


  司法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位。《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一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司法权力依据法定程序在不受外界不当干预的阳光环境下顺畅运行,对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要力推司法公开,实现阳光司法。唯有更加强调公开,才能排除各种不正常因素的干扰,保证复杂疑难案件真正自始至终得到公正的审理。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都是行政执法主体,有责任保证法律严格实施。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和督促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依法行政原则要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从法定程序、追责制度、追责措施等方面把政府的决策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重大决策必须让公众参与,真正做到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重大决策也应当纳入政治协商程序,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同级人大报告,接受人大的监督或审查,有利于提高重大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


  强化全社会法治意识


  《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这对新时期的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要求普法宣传更加注重实效,重在强化全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坚决克服“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进而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要求。建设法治社会必须营造“全民信法、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无论是各级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百姓,都应当养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如此循环往复,整个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就自然会蔚然成风。(作者为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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