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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实施答记者问

 网乐春天 2014-11-12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实施答记者问
2014/10/21 10:26:41   来源:祁东新闻网  作者:县计生局  录入:J燕  打印本页

  我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已正式实施,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9月29日召开了专题部署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为宣传贯彻落实好这项政策,最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陈玲就我县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度政策接受了本网记者采访,并回答了相关问题。

  问:祁东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是指那些对象?

  答:祁东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我县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二、奖励对象必须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明,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三、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问: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是多少?

  答:(一)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

  (二)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三)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问: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来源于哪里?

  答:(一)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

  (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筹资。由省级财政承担50%,县市承担50%;

 

  问: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如何发放及管理?

  答: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发放与管理分三个类别: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人社部门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人社局重新核定。二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各主管部门将奖励对象档案和花名册报送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汇总将名单交县财政局和人社局,奖励金由县人社局代发;县人社局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按月发放。三是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县人口计生局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由委托的代理机构发放。代理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城镇奖励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为任何组织、个人办理奖励对象的代扣代缴业务;不得收取开设账户及小额账户管理等费用。

 

  问:奖励对象确认有那些程序?

  答:分两个类别对奖励对象进行确认:第一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2、单位审批确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县人口计生局,由县人口计生局立卷存档并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库。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奖励对象,县人口计生局还须将其个人信息数据和奖励对象名册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类,除第一类以外的其他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等有效证明资料和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属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等资料。

  2、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表》,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评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本居委会居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县人口计生局、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居委会签署评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镇级初审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审定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确认,并妥善保存申请资料。

  4、县级审批确认。县人口计生局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立卷存档和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库,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已参保的奖励对象名册应同时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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