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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刑事第一审程序

 fanbo1975 2014-11-12

第一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几个阶段。

 
内容
注意
开庭
1、书记员应当进行的工作:(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要做的事情包括:(1)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2)查明被告人情况;(3)宣布案由;(4)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单;(5)告知权利;(6)询问、处理回避申请
1、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2、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理由。
法庭调查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
 
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3、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
 
4、控辩双方问被告人: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5、控辩双方询问被害人、附民原告
 
6、审判人员问被告人;被害人;附民当事人;
 
7、控辩双方举证:
(1)控方先举证: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2)申请出示证据: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3)证人出庭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4)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5)证人拒不到庭的后果: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6)询问证人的规则: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2)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3)不得威胁证人;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7)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
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8)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9)当事人申请举示新证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10)控辩双方“证据偷袭”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同样适用。
1、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上述情形,证人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2、关于证人出庭作证:(1)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2)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到庭,不等于免除了他们的作证义务。
 
8、质证
一证一举,一证一质。
9、法庭庭外调查证据
(1)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未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1、法院不可以搜查。
2、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10、调查量刑证据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1、量刑情节包括:(1)案件起因;(2)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3)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4)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5)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6)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2、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3、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11、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法庭辩论
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第一, 法庭辩论的顺序:(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2、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3、程序具有可回调性: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评议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宣判
1、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3、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
1、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2、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决、裁定。
3、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4、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5、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二、延期审理、中止审理

 
延期审理
中止审理
情形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注意
延期审理的情形还有很多,需要考生做到熟悉。
法律教育网
 
1、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符合中止审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3、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中止审理。

【特别注意】

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情形非常多,生硬背诵难度较大,需要掌握关键规律:

延期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止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庭秩序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违法情形
处理
注意
情节较轻
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不听制止
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情节严重
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1、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2、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构成犯罪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传播庭审情况
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四、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

2、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对于(1)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2)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3)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如果发生改变管辖或者补充侦查,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节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条件
不适用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和审判程序

 
内容
注意
决定适用程序
1、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程序
1、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公诉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通知辩护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4、虽然简化、也可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5、简易转普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6、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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