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支持性服务看,由于我国的家庭越来越趋于小型化,依靠传统的家庭成员长期照护老年人的方式已经难以持续,必须以社会作为后盾,发展长期照护服务,建设长期照护保障体系,以弥补家庭长期照护功能的不足。首先,在养老机构数量短期内难以迅速增加的条件下,政府应充分发挥养老机构的作用,让养老机构为长期照护老年人的家庭提供具体支持,切实帮助家庭成员在家里为老年人提供照护。这方面的经验包括:如新加坡培训需要长期照护的老年人家庭成员以相关的专业知识与技术、开展服务咨询,德国和芬兰对在家长期照护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资金补贴,一些国家普遍开展的利用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的短期代为照护服务,使老年人的家庭照护者每月可以有几天休息的机会等。其次,大力发展社区为老服务,通过城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充分配置养老机构所拥有的老年照护能力。城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是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长期照护服务的缓冲区,发挥着就近提供双向服务的功能。实现各种养老照护服务协调配合的目标应当是老年人可以就近到日间照护中心得到照护服务,也可以由中心服务人员到老年人家中提供长期照护支持,同时将无法在家庭或社区中满足长期照护需要的老年人及时转往合适的专业养老机构。最后,从长期来看,政府应大力支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我国养老机构的照护能力。 3 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应对经济压力 从制度看,中国老年人长期照护问题的解决,其关键在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最终实现为老年人及时有效地提供长期照护服务。中国面临的老年长期照护问题并非特有,在较发达国家已经普遍显现并有一些国家采取了制度性的应对措施,许多有效的做法值得借鉴。首先,要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以应对老年长期照护的经济压力。荷兰和以色列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建立了长期照护保险,德国、日本、韩国分别在1994年、2000年、2008年建立长期照护保险。长期照护保险的一般形式是工作者缴纳长期照护保险,在老年阶段需要长期照护时,从照护保险中得到资金和服务支持、在家或者养老机构得到照护服务。这种做法有利于每个人在年轻阶段为老年照护风险进行资金储备,在老年照护阶段减轻或者完全不依靠家庭成员的照护费用支持和照护支持,在低生育水平和子女不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其次,要制定相关的长期照护法律法规以应对老年照顾中的各种问题。建立长期照护保险需要工作者强制性参与到保险计划中,这就需要法律上的支持,因此,实行相关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需先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此外,在长期照护服务需求的评估、服务的提供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方面也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012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明确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在老年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化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在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前提下,我国还需尽快出台长期照护法律和制度,在老年照护人才培养、家庭成员照护支持政策、老年照护和服务的科学研究、长期照护需求的常规统计制度、老年照护需求与服务的评估机制等方面全面推进,缓解每个人在老年阶段可能遭遇长期照护的焦虑,保障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 [责任编辑:康慧珍(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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