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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狱:皇权专制主义无法无天的典型象征

 tjhx0526 2014-11-14
文字狱:皇权专制主义无法无天的典型象征

清朝文字狱的兴起旨在震慑反清势力,维护清政府封建统治,其特征是:罪状由权力人物对文字的歪曲解释而起,证据也由权力人物对文字的歪曲解释而成。清王朝的历史中,顺治、康熙时期的“文字狱”还只是个别现象,到五任帝雍正在位时则成为一种暴虐的“制度”。在文字狱浪潮中,表现最为癫狂的人物刚是乾隆皇帝。

清道光五年(1825)冬,龚自珍写了一首《咏史》诗,其中有一句“避席畏闻文字狱”。大意是,友朋聚会,本可无拘无束、畅所欲言,但席间有人谈到文字狱,因不忍听、不敢听,只好退席,落荒而逃。文字狱的恐怖可见一斑。龚自珍写这句诗之前的100多年,是中国历史上文字狱最惨酷的时期,尽管道光年间情况已大有改观,但读书人还是谈“文”色变,心胆俱寒。

所谓文字狱,也称文祸、笔祸,都是因文罹祸,因文字而遭牢狱之灾。但如果仔细考究,文字狱的“文字”可谓千奇百怪,无奇不有。

最常见的“文字”是诗,此类冤案也称“诗案”、“诗祸”。历史上最有名的诗案,当属“乌台诗案”,主角是北宋大文豪苏轼。苏轼对王安石的改革有看法,在诗里发了点牢骚,结果被那些想拍王安石马屁的“新进”御史们嗅出对改革不满的意思,被认为“包藏祸心,诽谤谩骂”,于是被捉到“乌台”。苏轼最终在监狱里关了四个月后被贬谪到远离政治中心的黄州,这还是皇帝没有轻信那些想置他于死地的人,从轻发落了。清代许多文字狱就是此类“诗案”,如康熙五十一年(1712)陈鹏年“重游虎丘”诗案、雍正四年(1726)钱名世以诗谄附年羹尧案、乾隆二十年(1755)胡中藻《坚磨生诗钞》案,等等。

其次常见的“文字”是文章。文章汇集成书,就是文集。因文集、专著中某一篇文章或几篇文章而遭遇文字狱,在清代不胜枚举,其中比较著名的案例是康熙后期的戴名世《南山集》案。戴名世是安徽桐城人,是当时的著名学者、作家,史学、文学的成就都很大。他的学生尤云鹗把自己抄录的戴名世所写古文百余篇汇集成书,取名《南山集偶抄》(即《南山集》),刊刻出版,大受欢迎。康熙五十年(1711年),左都御史(相当于现在的监察部部长)赵申乔弹劾戴名世。刑部官员从《南山集》中找到一些“罪证”,包括文集所录一封戴名世给弟子的信中讲到应该承认南明弘光、隆武、永历三个政权,这自然触犯了满清政权的正统性,属于大逆不道。该案牵连人数达300人之多,戴名世的所有著作被列为禁书,全部烧毁。

另一种比较容易惹祸的“文字”是史书,此类案件也称为“史案”、“史祸”、“史狱”。历史上较早的比较典型的“史案”是北魏的崔浩在写北魏拓跋氏开国史时,揭露其野蛮杀戮行径,结果被认为“暴扬国恶”,其本人及姻亲皆被夷灭五族。清代的著名文字狱中,康熙年间的庄氏《明史》案即是因修史书而起。

庄氏是浙江湖州南浔的富豪。庄家公子庄廷鑨早年好学,但不幸因病而双目失明。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论证厄运有时反而能磨炼意志、成就人生时列举很多例子,其中一个是“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失明的庄廷鑨立志学习左丘,也要修一部能够名垂青史的史书。刚好南浔有位明代天启年间当过内阁首辅的学者朱国祯写有一部未完成的明史稿,而朱家后人愿意将书稿卖给庄家。于是庄家出钱,遍请江浙知名学者,组成一个修史班底,在朱国祯书稿的基础上充实提高,修成后取名《明史辑略》刻印出版。为了扩大影响,还未经同意将当时的文化名人查继佐等列入主编(“参订”)名单。出版后传播开来,有人买到书后发现里边有“悖逆之词”,主要是满清入关以前的事,书里面的态度还是站在已经亡国的明王朝一边。因为庄家有钱,于是有人要挟要去告发以勒索钱财。这样的事情发生了好几次,都被庄家用钱摆平。浙江的各级官吏被庄家用钱堵住嘴巴,告发的人看在浙江无法达到敲诈的目的,就跑到北京告状。事情闹到中央,立即引起重视,案子越审越大,最终成为弥天大案。

诗文、史著成为“文字狱”的主角是有逻辑可寻的。中国古人讲诗以言志、文以载道,而读书人以治国平天下为己任,所谓的“志”、“道”很难脱离政治,诗、文既要承担言志、载道的重任,也就不可能不涉政治。然而政治险恶,所以需以隐讳的方式去谈,同时也养成了中国古人从诗文中揣测深层意蕴的习惯。这种习惯的恶性发展,文字被曲解原意、无限引申,就成为罗织罪名的工具,很容易就演变成文字狱。史学方面,中国古代另有一种秉笔直书的传统,而当权者往往不希望真相被公开、丑行被公布,秉笔直书让其丢脸,犯其禁忌,也很容易发展成文字狱。

如果说诗文、史著发展成文字狱有逻辑可寻,那么其他各种各样的“文字”也发展成文字狱就是刻意诛求了。比如中国古代皇帝的生日称为万寿,有资格的官员要向皇帝进呈贺表,以祝皇帝生日快乐,这种贺表自然只会说好话而不会说坏话的,但朱元璋却认为贺表中“作则”(指统治者的言行为百姓所效法,即做天下人的榜样)是讽刺他曾经“作贼”(农民起义被称盗贼)。“作则”本是称颂统治者的套话,很多人无意中用了这个词,稀里糊涂遭遇文字狱,丢了脑袋。

清代被打成文字狱的“文字”还有试题、日记、奏稿、榜文、表文、家规、宗谱、县志、碑文、墓志、匾额、呈词、字帖、字典、木戳等,几乎凡是能够想到的“文字”都可能构成文字狱,由此可见文网之密。

而清代文字狱案件之多,也让人触目惊心。民国时期,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曾编印《清代文字狱档》一书,从清代军机处档、宫中所存缴回朱批奏折等档案材料中辑录65个文字狱的原始记录,共出九辑,其中前八辑所录的64个文字狱案件均发生在乾隆朝,只有第九辑收录的曾静遣徒张倬投书案是雍正朝发生的著名文字狱。《清代文字狱档》收录的案件只是清代文字狱的一部分,后有人另外辑录5个乾隆朝文字狱,作为该书的“补辑”。这就意味着,档案文献留存较多的乾隆朝文字狱案就有69个。这仍然是不全的,收录较全的是郭成康、林铁钧所著的《清朝文字狱》(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一书,书中列举的乾隆朝文字狱案件约为140个。当然,那些不见诸记录的可能更多。即使以140个计算,乾隆是中国历史上在位时间最长的皇帝,从1735年到1796年,名义在位61年(另有两年虽然退位但仍掌实权),每年发生的案件平均超过了两起,其中一些年份竟有六七起。除了乾隆朝,《清朝文字狱》列举的文字狱,在顺治朝为6宗,康熙朝13宗,雍正朝20宗,嘉庆朝1宗,光绪朝1宗。加起来,见于文献的清朝文字狱约为180宗。

清代对文字狱涉案者处罚之严酷、惨烈更是骇人听闻,难以想象。在文字狱的判词中,最常见的是“狂逆”、“悖乱”。在法律适用上,则是作为“大逆”罪处理。按照《大清律例》规定,有十种最大的罪,被称为“十恶”,排在第一位的是谋反,排在第二位的就是大逆。凡犯谋反、大逆二罪者,主犯必处极刑,也就是凌迟处死,其男性亲属在16岁以上全部斩首,其余亲属给功臣家为奴。上述庄氏《明史》案中,庄家和参与该书编撰的有关人员被凌迟处死的有18个,被斩决的有好几十人,家属为奴的有几百人。其他涉及书的刻印、销售、购阅的人,包括写字、刻板、校对、印刷、装订以及卖书、购书、藏书、读书而被投入监狱的有两千余人。

清廷以“大逆”罪来处罚文字狱涉案者,在法律适用上是存在问题的。根据《大清律例》,所谓“大逆”罪是指“不利于君”的三种情况:“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用行动毁坏皇室宗庙、先皇陵墓、宫殿,这指的都是具体行为,属行为罪,与“文字”代表的言论、思想罪根本就不是一回事。清代皇帝也标榜自己“不以语言文字罪人”,但实际上不仅以文字定人之罪,还定以“大逆”之罪。皇权专制集立法、司法于一身,皇帝口含天宪,独断专行,要求他们遵循法治原则无异于痴人说梦。

文字狱是以言论甚至以思想倾向治罪。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政治与文明发展程度的衡量标尺。言论自由,不能只有说“正确”言论的自由,也包括有说错话的自由,只要没有实际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自然,以现代标准去衡量古代的专制君主,那是鸡对鸭讲,找错对象。但时当18世纪,在西方世界大步跨进近现代社会、公民言论自由逐渐得到保障的时候,在中国所谓的康雍乾盛世,却完全是另一种专制暴虐景象,皇帝可以随意地从臣民的“文字”中断章取义,罗织成罪,并以凌迟、枭首等惨无人道的方式杀人(雍正年间的汪景祺《读书堂西征随笔》一案,为了起警示和恐吓作用,汪景祺被斩首,脑袋被悬挂在菜市口的大街上示众,直到十年后才允许取下掩埋),而且还株连九族。这种地狱景象,就是皇权专制主义无法无天的典型象征。它在给读书人造成“避席畏闻文字狱”的心理恐吓的同时,也戗害了读书人的灵智,造成了“万马齐喑究可哀”的局面,阻碍了社会进步,留给后人多少叹息与警诫!

原载于《同舟共进》作者洪振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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