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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识别及应对的案例分析

 **@**#**¥**+** 2014-11-17

  关于信用证软条款,学术界探讨较多,大都是写信用证软条款的形式、特点及危害分析。笔者在多年的外贸跟单实践工作中,也多次碰到过类似的软条款。在外贸业务中如何识别信用证“软条款”?如何处理?根据作者的体会,最容易发生在以下几方面:
中国论文网 http://www./2/view-658353.htm
  
  一、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
  
  在外贸业务中,跟单信用证,特别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情况下信用证一经开出即生效。但是,有些信用证生效会提出一些条件,诸如要获批授权书后信用证或待受益人收到通知后信用证才生效等,所以才会有暂不生效条款。
  (一)条款举例
  1. 获批授权书后信用证方能生效
  THIS CREDIT WILL BECOME OPERATIVE PROVIDED THAT THE NECESSARY AUTHORIZATION WILL BE OBTAINED FROM EXCHANGE AUTHORITY, WE SHALL INFORM YOU AS SOON AS THE AUTHORIZATION OBTAINED. (本信用证必须从外汇当局获批必要的授权书后方能生效,待获得授权书立即通知你方)。
  2.收到通知后信用证才生效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WE ADVISE PRICE ,NAME OF VESSEL, DESTINATION AND FINAL DOCUMENTARY REQUIREMENTS BY WAY OF AMENDMENT.(直到我们通过修改信用证,通知有关价格、船名、目的港和最后的单据的要求后,本信用证方能生效)。
  (二)识别分析
  第1条“获批授权书后信用证方能生效”条款,并不一定是开证申请人故意设定的软条款,因为多年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实行外汇管制,实际情况应该是买方在与卖方签订合同后,由于该进口国对进出口结算的外汇进行额度管制,进口方必须获批外汇额度才可对外付款,而在信用证开出之时,外汇额度还没有获批,因此在信用证中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实事求是,对受益人负责的做法。
  至于第2条“收到通知后信用证才生效”的条款,一般下是买卖双方签订了长期的大宗的贸易合同,分期执行,一般不固定作价,而是非固定价格,价格随行就市,待信用证开出后根据市场的价格再确定;如果货物的价格是以FOB术语成交,船名、目的港和最后单据有待买方进一步的确认也在情理之中。
  (三)应对策略――延迟履行合同
  信用证中出现“暂不生效条款”,受益人可延迟履行合同,即暂不安排产品的采购或生产,更不能发货,等买方通知外汇额度落实后,或价格双方商定好后再进行操作,以有效地降低卖方的风险,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买方仍不能落实,最好通知对方撤销信用证,或者改为T/T, D/P的付款方式。
  
  二、细分价格和认证的发票条款
  
  信用证中的发票条款一般比较简单明了,但在CIF条件下,会要求详细显示价格的构成,非常时期还会要求予以认证。
  (一)条款举例
  1.细分价格的构成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10 COPIES SHOWING SEPARATELY
  F.O.B. VALUE, FREIGHT CHARGE, INSURANCE PREMIUM, C.I.F. VALUE
  AND COUNTRY OF ORIGIN. (签名的商业发票10份,分别显示F.O.B.价,运费、保险费和原产国)。
  2.提交需认证的发票
  INVOICE MUST BE LEGALIZED BY AN XXX EMBASSY OR CONSULATEIN THE CITY OF EXPORT IF AVAILABLE”(发票和原产地证必须由??国驻在出口地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二)识别分析
  第1条的商业发票条款中要求“分别显示价格的构成”,说明开证申请人的意图是想了解货物的净价、运费和保险费,特别是在CIF条件下,成交价格包含了运费和保险费,而运输和保险是由卖方安排,买方提出如此要求的目的昭然若揭,如果发票上显示的运费和保险费高于预期,买方在下次订合同时,就不会订CIF 价,会改订FOB价,自己安排运输和保险,以节省费用。
  第2条“提交需认证的发票和产地证”条款,被大多数人看成是难以取得的单据而视为软条款。其实,开证申请人如此要求肯定是进口国海关在进口商申报货物进口时,必须提交认证的发票。如笔者在2003年做外贸时就碰到这种情况,当时土耳其对中国出口的床上用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为了证实商品价格的真实性,土耳其政府要求该国驻北京的领事馆对发票上的价格和货物的原产地予以认证。
  (三)应对策略――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客户要求细分发票的价格和认证发票,受益人则需小心对待,在代客安排运输和保险时,费用不可太高,运费和保险费要价比三家,争取优惠费率。有些公司想通过代客安排运输和保险时赚差价,遇到这类客户是行不通的。
  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提交需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发票属于特殊单证,会增加相关的认证费用(约2000元人民币)和取得这类单证的难度,但只要发票的价格是真实的成交价格,认证并不难办,另外要预留交单的时间,因为办理认证一般需要一两周的时间。
  
  三、 限制运输的提单条款
  
  提单条款是信用证的重难点条款,经常会出现一些特别的限制条款,如指定船公司、限制船龄、规定航运线路等,受益人在审证时须小心对待。
  (一)条款举例
  1.指定船公司
  TRANSHIPMENT FROM HONGKONG TO GUANGZHOU MUST BE EFFECTED BY’ CHU KONG TRANSHIPMENTNTRANSPORTATION CO. ,LTD’,. SUCH EFFECT MUST BE SHOWN ON THE B/L.(从香港到广州港的中转运输必须通过珠江中转联运有限公司,并且在提单上必须显示出来)。
  2.规定航运线路
  A CERTIFICATE FROM THE STEAMSHIP AGENTS/OWNER/MASTER CERTIFYING THAT THE VESSEL CARRYING GOODS IS NOT ISRAELI AND WILL NOT CALL ON AN ISRAELI PORT WHILE CARRYING THE GOODS, AND THAT THE VESSEL IS NOT BANNED ENTRY TO THE PORTS OF THE ARAB STATES.(由船务代理或船东或船长签发的证明书证明载货船舶不是以色列船籍,在航行途中不停靠以色列港口并且不受限制进入阿拉伯国家的港口)。
  (二)识别分析
  上述的海运提单条款中指定船公司、限制船龄、规定航运线路等则可分别看成是开证申请人为了船货衔接的方便,指定由与自己比较熟悉的船公司承运或中转货物;规定船舶不是以色列船籍,在航行途中不停靠以色列港口并且不受限制进入阿拉伯国家的港口,在中东国家开来的信用证中较常见。众所周知,中东国家和以色列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民族矛盾,多年来积怨较深,特别是在发生冲突或战争期间,由于担心货物用以色列船运输,在航行途中经过以色列的海域,或停靠以色列港口被扣押,出于安全的考虑,中东的商人在申请开证时列出这类限制性的运输条款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三)应对策略―― 多方协商,妥善处理
  对于运输中的限制船籍、船龄和规定航运线路的问题,只要与运输公司协调好便可迎刃而解。受益人应时刻关注国际形势,如中东局势的变化,理解客户的要求,不能视为客户故意设置障碍而拒而远之。
  
  四、指定商检的检验证书条款
  
  商品检验是进出口货物得以保证的前提,为了控制货物的质量,信用证中检验证书条款往往附加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商检的条件。
  (一)条款举例
  1.指定检验人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AND SIGNED BY AUTHORISED PERSONS OF L/C APPLICANT BEFORE SHIPPING, WHOSE SIGNATURE(S)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RECORDS HELD IN OUR FILES CERTIFYING THAT…(商检证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有权签字的人在装运前出具并签字,其签字必须与其在开证行预留印鉴相一致并证明......)。
  2.检验货物符合要求
  2 COPIES OF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XXX INTER’L LTD AND SIGNED BY A REPRESENTATIVE ATTESTING TO QUALITY, QUANTITY AND ORDER SPECIFICATION.(要求提供两份香港XX国际公司代表签署的检验报告副本,证明质量、数量和规格符合要求)。
  (二)识别分析
  两家公司初做生意时,一见到上述的检验条款,卖方都退避三舍,因为如果按此条款执行,不仅增加了费用,更是害怕买方派来的商检人员的故意刁难,类似的事件在贸易实务中是屡见不鲜。如果受益人(卖方)换位思考,站在买方的角度似乎又可以理解,毕竟派自己的人来检验货物更放心一些,因为谁都不想花了钱买回去的货是次品。
  (三)应对策略――严把产品质量关
  如果是买方指派人员来检验货物的质量,卖方应严把产品的质量关,只要质量与合同规定的一致,就可顺利地通过检验,质量有问题,可耐心与客户协商解决,或者委托中介的商检公司检测,这样双方都放心,对双方公平合理。
  
  五、交单和付款的特别条款
  
  按惯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付款,但在实际的结算过程中,开证申请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申请开证时增加付款的前提条件如下:
  (一)条款举例
  1.交单日期早于规定的日期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SHIPPING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OF THE CREDIT.(文件的交单日期为装运单据签发后的15天内,但是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
  2.规定货物到达后才付款
  PAYMENT TO BENEFICIARIES WILL BE EFFECTED ONLY AFTER YOU RECEIVE OUR ADVICE THAT THE APPLICANTS HAVE ADVISED US ABOUT THE ARRIVAL OF GOODSAND THAT THEY AUTHORISE PAYMENT.(开证申请人通知开证行已收到货并证明货物及数量符合定单的规定及开证申请人授权后付款)。
  3.规定取得配额后才能付款
  SHOULD IT BECOME NECESSARY FOR APPLICAN T T O ADD ADDITIONAL TERMS AND CONDITIONS TO THIS L/C DUE TO SUBSEQUENTLY ACQUIRED IMPORT QUOTA REGULATIONS, AND THAT TERMS WILL BE IMMEDIATELY BINDING UPON ALLPARTIES TO THISL/C.(开证申请人如因开证后实施的进口配额规定,而需要附加条件或条款,这些条款立即对信用证的各有关方面具有约束力)。
  (二)识别分析
  按照UCP600的规定,单据的交单日期为装运单据签发后的21天内。上述的第一条规定15天内交单,显然与UCP600的规定不符,有的信用证甚至规定单据的交单日期为装运单据签发后的7天内,这无疑是让受益人尽快交单。这样规定背后的原因是买方收货比较紧急,并不一定是买方故意缩短交单时间,置受益人于被动的地位。
  信用证中出现“以货物到达后才付款”的条款时, 一般出现在开给新客户的信用证中,以约束卖方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相关的责任义务。
  至于规定“取得配额后才能付款”,因为一些国家的贸易政策的变化是难以捉摸的。一旦信用证生效后,开证申请人没能取得配额,货到港口后也无法报关提货,信用证中这样规定是比较明智的做法,能有效地控制风险。
  (三)应对策略―― 相机行事
  应对交单日期早于规定的日期和货物到达后才付款条款的策略就是早备货、早发货、早交单;而对取得配额后才能付款,卖方则需相机行事,待买方落实配额后再定,不可操之过急。
   综上所述,信用证中的一些特别条款,看似软条款,实则并非软条款。受益人应该认真识别分析,并采取恰当的策略,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为顺利交单结汇、密切同客户的合作关系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屈海英.透析信用证软条款[J].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3):39.
  [2] [4]余世明.国际商务单证实务[M] 暨南大学出版社2007. 26. 32.
  [3]王雪.新编国际贸易单证实务[M] 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 (8):190.
  [5]朱敏.不同类型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及应对[J].国际经贸探索.200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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