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相关单位共同研究,新建北京至天津轨道交通工程(京津城际铁路)安全保护区已经划定,现将我行政区内京津城际铁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公告如下: 京津城际高速铁路里程JJK4+700至JJK6+730,蒲黄榆路至广渠门南滨河路区间内为城市市区高速铁路区段,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距离10米范围内为京津城际铁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必须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摘录):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特此公告。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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