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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牛负笈 2014-11-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
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
[2002]23号)和《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
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制定,
各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经贸委和上级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
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
下同)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
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征散装水泥
专项资金。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省、市(州)两级征收:
  (一)湖南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雪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郴州东江金磊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新生水泥厂、湖南衡阳湘江水泥实业有限公司、邵阳市水
泥实业总公司、湖南潇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九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
省华中水泥厂、湖南溆浦江兴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冷水江九七六五工厂、双峰海螺
水泥有限公司等十二家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征收。如果上述企业的经营形式、企业名称、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发生变更,其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解缴关系不变,由上述水泥生产企业资产经营者履行缴纳义务。
  (二)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所在市(州)散装水泥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征收。
  第九条 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省、市(州)、县(市、区)
三级征收:
  (一)省属单位和中央、外省在湘单位(含部队)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纳的散装水
泥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二)市(州)、县(市、区)所属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
金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三)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
方米2元的标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
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
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散装水泥使
用量占工程水泥总用量70%以上(含70%)的,扣除代征手续费后按散装水泥实
际用量的比例实行多退少补。散装水泥使用量占工程水泥总用量70%以下的,不予
退还。清退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按季汇总,向同级财政
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
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
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基金票据,否
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其
他单位代征。实行委托代征的,应办理委托手续。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金额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
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对市、州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即市、州散装水
泥行政管理部门按实际入库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额的5%上缴省级国库,每半年上缴
一次。对未按规定足额上缴省级国库的部分,年终结算时从市州财政扣缴。
  县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上缴市、州国库的比例,由
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全额缴入同级国
库,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
[1996]43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将部分政府
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湘财预[2002]166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湘财库[2002]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散装水泥专
项资金收缴和入库。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
门基金收入”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散装水泥专项
资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6款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围
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有关散装水泥工作宣传、培训、奖励等项经费;
  (六)代征手续费;
  (七)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经同级财政批准的与发展
散装水泥有关的其它开支。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
金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目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
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从散装水泥专项资
金中列支,但墙改办和散装水泥办为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单位,只从其中一项规定,
不得重复计提经费。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
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并报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年度终了三个月内,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
资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
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主管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
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项目金额
超过20万元的须报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三)经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
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五)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
理权限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
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
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瞒报袋装水泥量,或者
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
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
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
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
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主
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
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到200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
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以本实施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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