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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章程

 C723船长王国华 2014-11-20


 

大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大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野生动物、植物、驯养、繁殖、海洋哺乳动物、自然保护、湿地保护、和广大野生动物植物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遵守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团结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公约》,普及野生动物植物知识,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植物资源,拯救和保护野生濒危动物植物,推动野生动物植物保护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林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2号(越秀大厦1304室)
  邮 编:116600  电话:0411-83769380  传真:83769352 

Email:zgdlybxh@163.com    邮编:116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认真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公约。及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二) 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
   (三) 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经营利用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 在市内和国内外筹募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的资金,寻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五) 同国外野生动物植物和自然保护组织建立联系,进行有关的国际合作和交流,促进我市野生动物植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公民),除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须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从事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和其他经营利用活动;

  2、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3、热心、支持和赞助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二)资深会员:

  凡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县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知名企业家、文化名人和社会活动家,各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带头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会各分会会长,各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带头人;

  2、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科研、宣传教育、经营管理或与其有关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3、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和自然保护各项活动成绩显著的。

  (三)外籍会员:与我国经常友好往来,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或热心、支持和赞助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外籍人员。

  (四)团体会员:

    1、从事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和其它经营利用活动;

    2、热爱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

  3、支持和赞助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本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

  (二)资深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即为本会资深会员,颁发本会资深会员证。

  (三) 外籍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报大连市科协备案,即为本会外籍会员,发给本会会员证。

(四) 团体会员:要求入会的除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含外籍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资深会员

  享有与个人会员的同等权利,并有优先推荐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学术会议、考察、专业论证、评估等活动;

  (三)团体会员

  1、参加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举办的活动;

     2、取得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3、推荐参加国内外培训、学习、考察和会议;

     4、向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提出科技咨询;

  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6、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直至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个人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资深会员

  履行个人会员的义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1、对国家和本地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反映野生动植物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

  (三)外籍会员

  履行个人会员的义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沟通野生动植物保护信息,支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四)团体会员

  1、执行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委托的工作;

  4、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活动;

     5、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6、资助本会或地方协会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提出警告,并通知会员本人;会员如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的理事会;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议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要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召集,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处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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