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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案件的特点和查处的方法

 th4180 2014-11-22
单位受贿案件的特点和查处的方法
时间:2007-11-14 00:00  作者:邓万江 陈德祥  新闻来源:正义网

[摘 要] 单位受贿案件,多数发生时间长,跨度大,隐蔽性强,比自然人犯罪更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查处这类案件要根据其特点,因案制宜,巧施谋略,智慧办案,慎重处理,才能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单位受贿 犯罪特点 查处方法

随着反商业贿赂斗争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单位受贿案件浮出水面,一些单位受本单位和局部小团体利益的驱动,在法不治众和"为公不犯法"的心理支配下,利用单位经营、审批等权力,大肆暗中索取和收受贿赂,将贿赂款不入账或收入小金库用于发放奖金、福利等非正常开支。这类案件往往发生的时间跨渡长,犯罪数额大,影响极坏,比之个人受贿案件危害更大,许多单位受贿中还交织着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等个人犯罪行为。查处这类案件除具有受贿案件一般难点外,阻力更大,取证和定性更难,笔者根据近年来查处单位受贿案件的实践,谈一些肤浅的体会,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 单位受贿犯罪的特点

(一)合法掩盖非法,有较大的欺骗性

单位受贿犯罪因为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所以一般都以"公事公办"的面目出现,在索取或收受财物过程中,往往手续齐全,理由充分,以合法的身份掩盖非法行为。多以基建筹款、设备购置、经费紧缺等理由为借口,向有求于本单位的个人和单位索取和收受财物。对于收受的贿赂款一般不直接使用或进行私分,往往是暗中进入账外账,如私设的"小金库"账、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账以及其它另设账户等等,使这部分资金在账外循环,失去应有的监督和控制。从贿赂款的用途来看,大多数用于单位非正常支出,或为单位职工发放奖金、福利补助等等。使整个犯罪全过程都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很难被人发现和认为是犯罪行为。

(二)手段不断翻新,犯罪智能化

单位受贿犯罪的实施,一般都事先经过单位集体研究或单位负责人决定,这些人除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和智商外,社会阅历深、专业性强,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善于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用打"擦边球""走边沿路"的方法实施犯罪行为,模糊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线。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方法更加隐蔽。在查处这类案件中,我们发现单位受贿实施犯罪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要求让利。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记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然而在众多的单位受贿案中,受贿方往往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折扣或优惠数额,受贿单位却按让利前的价格记入"大账",至于让利款则被转移到帐外账中。

2、协议分成。主要是指职权单位或职能部门在为对方谋取利益时,明确要求对方获取利润后按比例分成。如物价部门利用价格审批权、技术部门利用指导开发新技术、大型规模型企业帮助中小企业研制新产品等等,要求被服务部门对服务后产生的利润按比例分成,或一次性要求付给所谓的服务费,并将其所得款不入账,在账外循环。

3、收受回扣。回扣是商业贿赂行为主要形式之一,也是单位受贿的主要形式。即指一方从所得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的酬金,秘密支付给对方。收受单位往往暗中收受后不入账。目前回扣现象较为复杂,有主动索要也有被动收受,有明索也有暗索,除给予的现金外还有以购代贿,收受和索要物品,如送汽车、解决高档装修,提供单位有关人员旅游等等。

4、巧立名目创收。这一犯罪形式主要发生在机关事业单位,尤其是行政执法部门,一般都以单位经费不足,基建装备筹款等借口,利用单位职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要创收款,放入"小金库",为单位谋取局部利益。

(三)犯罪参与人多系同一部门,调查取证难

单位受贿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益的行为。是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这种行为从决策到实施过程中,一般都有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多人参与,他们既是单位犯罪的参与人,往往也是利益的共同受益人。为了规避法律,逃避监督,往往在决策的同时就研究好对策,统一口径。在单位被调查时,因犯罪参与人都是同一单位相关人员,极易串供,打坝塞洞和毁灭证据,因而单位犯罪的反侦查能力比个人犯罪反侦查能力更强,这就为查处单位受贿犯罪的取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外,在查处单位受贿犯罪中,相关人员利用本单位和部门制度和管理上的不完善不规范为理由,进行合理解释多,互相推诿多,众多的言词证据很难一致性,加上各部门条条的规定、政策和法律相互之间冲突等诸多因素,对单位认定受贿犯罪性质带来了很大难度。

(四)犯罪保护层厚,案件查处阻力大

单位贿赂犯罪的参与人常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他们无视国家法律和政策,为局部或小团体利益实施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可能业绩也较为突出,容易赢得组织和少数领导的过分信任和支持,有的还在当地颇有影响力。在"为公不犯法"以及维护局部利益的思想指导下,一些政府机关、主管部门在潜意识里,错误地把商业贿赂行为当作行业或部门不正之风来对待,认为商业贿赂只是商品经济发展中一个微不足道的瑕疵,因此,在查处这类案件时,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总是一味地包容和袒护,甚至以组织名义解释说情。在给发案单位穿上层层保护衣的同时,也给办案单位在查处案件工作上带来了很大的阻力和影响。

(五)案中隐案,易发生个人犯罪

由于单位受贿款在账外循环,这部分财物失去了监管,支出由少数人或个别人说了算,往往是一笔糊涂账,极易被个人贪污和挪用。此外,在单位受贿过程中,由于是暗箱操作,往往是明扣和暗扣都有,单位受贿和个人受贿并存,在司法实践中,在查处单位受贿案的同时往往会带出个人受贿串案。仅以我市近期查处教育系统、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和江苏省石油勘探局职工医院等三个单位受贿犯罪案件为例,通过查处单位犯罪先后挖出个人受贿犯罪案件12件12人。因此,单位犯罪是隐藏个人犯罪的"防空洞",也是诱发个人经济犯罪的温床。

二、查处的方法及对策

通过对单位受贿案件特点的研究,可以看出单位受贿犯罪的手段、方法以及发案的规律与其它犯罪和个人犯罪相比,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之处,如何查处此类商业贿赂案件,笔者提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抓好线索经营,适时查处

单位受贿案件由于是为单位谋取利益,因情绪对立矛盾激化举报甚少,隐蔽性强,很容易被人忽视,因此,举报少,发现难是单位受贿犯罪特征之一。这类线索多数来源于审计部门审计、上级监督检查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职能检查等等。因此,要及时发现这类线索必须疏通信息渠道,增大信息量。一是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工商和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和监管督查部门联系,扩大信息量,实现资源共享。在上述各部门开展的审计、财务检查和监管督查工作时,要及时跟踪了解,必要时通过协商可派员参与,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尤其是单位违规资金的使用,账外资金循环等容易发生单位受贿犯罪问题的重要环节要深入了解,从中发现和掌握线索。二是要关心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如医药购销中药品虚高、教育乱收费、国有资产非正常的拍卖以及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等问题,往往隐藏着单位受贿犯罪。三是关注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重大经济活动。尤其是单位基建筹款、重大设备的购置、垄断行业发放高额奖金福利的款项来源等等环节排查单位犯罪线索。四是以案带案,深挖单位受贿案件线索。在查处个人贪污受贿犯罪等案件中,一方面可通过相关人调查了解有无单位受贿问题,特别是向行贿人了解与单位有无明扣、暗扣以及手续费等不正常的经济往来,同时还能以查处个人犯罪为掩护,查核单位非正常的收支情况,特别要重视对单位"小金库"和福利奖金的来源等重要环节进行核查,从而挖掘单位受贿犯罪线索。

(二)察微析疑,选准突破口

任何事物都有双重性,单位受贿也是一样,既有隐蔽性,也有易暴露的一面,既有查处难的一面,也有便于突破的薄弱环节。这就需要我们侦查人员,根据个案的特点,仔细分析,精心谋划,选准突破口,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据近年来查处单位犯罪的实践,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从查账入手。单位受贿后,虽然受贿款被转移或直接进入 "账外账",这种账外之账表面上与单位账似乎没有关联,但实践中多数有着内在的联系,如隐匿回扣、折扣款多数是以某种名义从单位帐内转到账外,如果是收受单位的贿赂,行贿单位帐内也会有支出的账目,即使是变通处理,但总要在账面支出时留下痕迹。如我们在查处江苏石油勘探局职工医院单位受贿一案时,发现该单位少数购买的医疗设备在账面没有记载,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到销售方进行查账,发现销售单位为了隐瞒支付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回扣款,为其另设往来账户,职工医院的非正常开支直接从该账户中支出,从而查明了该医院在购买医疗设备和药品过程中,暗中收受回扣180余万元不入账犯罪事实。此外,在商业贿赂中,行受贿双方总有些反常现象,这种反常现象往往在账内体现,如受贿单位所购商品价格虚高,工程未上马预先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工程款等等。只要我们侦查人员对账目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很容易发现单位犯罪受贿的"蛛丝马迹"。

2、从行贿人或行贿单位入手。单位受贿案件具有一般贿赂案件的共同特点。虽然行受贿双方常常订立攻守同盟,但由于他们所体现的功利主义特点非常明显,双方稳固的关系是建立在功利性、非道德性和违法性之上的,并非牢不可破。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这种关系还是会不堪一击。无论是个人对单位行贿,还是单位对单位行贿,行贿方往往存在被动性,只要我们办案人员充分得用法律武器,加强政策攻心,晓以利弊,抓住矛盾,各个击破,很容易突破行贿人的心理防线,迫使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3、从知情人或重要关系人入手。单位受贿犯罪由于是单位实施的行为,知情人和参与实施的人比个人贿赂案要多,这就给我们查案工作带来了有利条件,他们有的既是知情人也可能是参与人,有的是犯罪行为的某一环节的知情人和参与人,有的是赃款赃物处理的知情人和参与人。因此,我们要扩大侦查视野,从知情人或重要关系人着手,掌握第一手单位犯罪的证据资料,有利于迅速地突破案件。在查处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单位受贿案中,开始我们也只是在办理个人受贿案中了解到该单位在发包工程中有乱拉赞助的行为。经分析研究决定,我们首先找负责管理财务的耿某某谈话,作为案件的突破口,经过几个回合反复较量,很快查明,该公司,在工程发包过程中先后多次以赞助名义,向施工单位索取工程款100余万元,存放在下属单位的账户中,用于支付临时工工资、吃喝招待等非正常性支出。

4、从赃款去路入手。从赃款去路入手的倒查方法,对突破和查清单位受贿犯罪事实一般效果都很明显。因为单位受贿有一共同规律,都是暗中收受,均在账外循环,用于违规支出。实践中,单位受贿款主要用于三方面:一是进入单位"小金库",用于吃喝招待等非正常性开支;二是直接发放单位干部职工奖金、福利;三是用于超标准基建、购置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等等。在查清这些支出的来源的同时,顺藤摸瓜,必然能弄清款项来源,从而获取单位受贿犯罪的事实依据。

(三)集中力量,同步取证

单位受贿犯罪案件参与人较多,行受贿双方实施犯罪的主要决策人和实施人多数是单位主要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因为单位利益而使他们结成了利益共同体。相互之间极易打坝塞洞、串供和毁灭证据。初查中他们往往调动一切关系,为单位说情,为查案设置障碍;当案件立案侦查时,他们又会采取一切手段千方百计地逃避和阻碍侦查,企图规避法律。我们如果查案方法不当,措施不力,稍有不慎重就会使案件查处陷入被动局面。因此,查处单位受贿案件我们必须做到:一是采取大初查的模式集中兵力全线突破。必要时由侦查指挥中心统一部署,统一指挥,调动精兵强将,同步调查取证;二是加快办案节奏,快侦快结。立案要果断,措施要及时,取证要到位,结案要迅速;三是因案制宜,采取多种查案方式。对重特大有影响的案件,为排除阻力,可由上级检察院采用指定管辖的方式,进行异地查处,确保查案工作的卓有成效地顺利进行。

(四)查明赃款去路,扩大办案效果

单位受贿犯罪不但作案时间跨度长,次数多,金额大,而且支出的内容也很复杂,加之管理混乱,缺少监督,很可能还隐藏着个人犯罪。因此,查明单位犯罪的赃款去路不仅仅是为了完善证据,更重要的是扩大办案效果,从已知的犯罪查找未知的犯罪,从单位受贿查出个人犯罪。侦查人员在查核单位犯罪赃款去路中,要认真仔细,逐笔核对,弄清每笔赃款的来龙去脉,对深挖犯罪,揭露犯罪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单位受贿犯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才明确规定的单位犯罪,实践中查处这方面案件不多,在案件定性和处理上容易产生一些模糊认识,因此,在目前治理商业贿赂活动中,我们检察机关在查处这类案件时,务必一要搞准,二要慎重。要严格区分以下几个界限:一是要区分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单位受贿是由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直接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受贿所得款归单位所有。特别要注意与以单位名义个人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相区别;二是注意区分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根据刑法规定,单位受贿犯罪主体,只限于国有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除此之外,的其它单位受贿的,不构成单位受贿罪;三是注意区分单位受贿犯罪与单位"创收""赞助"等行为的界限。"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单位受贿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无论是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还是在经济往来中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都必须具备这一客观要件。三是注意区分责任,突出打击重点。单位受贿犯罪主观上虽然体现单位意志,但在实践中,实施这一犯罪行为主要是由少数人或个别负责人决定和实施。因此,我们在查处单位受贿案件中,要分清责任,区别对待,重点打击实施犯罪的决定者和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同时要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对抗拒交待,打坝塞洞,毁灭证据的,一经查实要严惩不贷。对自首,坦白交待态度较好的,单位积极退赃,主动挽回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缩小打击面,减少震荡,维护单位或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做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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