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预审需提供的基础要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度的表格(原件);
2.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原件);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函;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原件);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章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6.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的批复文件;
7.拟用地位置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各1份(原件);
8.拟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加盖制作单位签章)(原件);
9.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加盖设计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签章),属线性工程的需提供线性工程平面图(原件);
10.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11.界址点成果表;
12.现场踏勘报告(原件);
13.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提交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14.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3、5、6项材料。 |